试论和谐社区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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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区调研报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作为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结构主体的社区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为此,民革福建省委组成课题组,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行调研。调研组七月八月间走访了福州、厦门、湖南长沙等地,考察了当地的先进社区,并与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进行座谈。经过分析整理,形成此
2、报告。一、我省社区建设概况我省社区建设自五年起启动,期间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坚持以服务为民为宗旨,民主自治为目标,居民参与为重点,示范活动为手段,努力健全、完善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取得了实效。截至2004年底,全省已经整合成立1461个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议行分设,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三个自治组织。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社区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把社区建设混同于基层政权建设。当前,我们社区建设实行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区、街、居三级管理体系,往往把社区当成是政府的延伸,社区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
3、能,导致角色模糊,职能错位,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落实层,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社区居委会既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又承担了基层政府重心下移后的行政管理职能,社区居委会“准政府机构”的地位及其运作机制,难以适应居民自治意识增强、希望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难以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出现强调管理重心、管理权力下移,不是强化社区的社会职能,而是片面地扩大街道编制,扩展社区组织的政府职能的现象,使政府在社区建设中仍然担当实际意义上的“包办代替”角色,造成社区的社会职能不是强化,而是萎缩、弱化,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难于开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实现真正
4、的社区自治。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落实难的问题。所谓“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一般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在征得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应当同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二是政府部门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因为政府职能未能转变,“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处于“留在口头上,落在低头上”、“叫得响,到位难”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下面四个方面:(1)思想认识不到位。社区建设在我省虽然已经走过五个念头,但是一些领导对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区工作缺乏紧迫感,没有充分认
5、识到社区建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存在“重形式、轻实际”的现象,对社区建设中的简政放权、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等核心敏感问题,没有深入研究,妥善解决,仍习惯性运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手段来对待社区建设,看成“行政组织”、“准政府机构”,没有顾及到“权、利”相一致的问题。(2)项目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同时也规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1989年颁布的居委会组织法对居委会规定了六条任务,其中两条就规定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工作,又指出现阶段居委会同时承担自治和行政两大职能。因此,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6、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但法律对“协助项目”只作原则规定,实际操作过程导致居委会协作的项目包括政府的所有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显现出现就不足为奇。(3)经费渠道不畅通。我们现行的财政体制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政府目前只有少数一些部门,如计生、公安因有专门的委办工作经费,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部分部门均因为“委办工作经费”无法列支导致“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难以落实。(4)社区拒绝不得力。中发办200023号文件规定,对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的工作和向社区摊派的各种负担,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在实际操作中,社区居委会干部谁都不会得罪“上级”,只能“上面下命令,下面照着办”。据统计,社
7、区居委会承担着社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科普、民政、再就业、计划生育、老龄工作、信访、安全生产、消防、侨务等工作,普遍达56大类,285小项。与这些工作相对应的是牌子多,几乎一项工作一块牌子,少的29块,多的达58块。2、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居民自治水平较低。现阶段城市的社区服务已经从单纯物质扶助的福利和救助,发展到对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务。社区建设内容应包括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自治、社区文化体育卫生及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等多个方面。但是在社区管理方面,侧重抓行政性的管理,发动群众开展社区自治管理还比较少。社区的一
8、些名为群众组织的机构,如计生协会、工会、红十字会等,实质上行政化色彩浓厚。社区服务是依托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福利服务,目前,服务领域不宽,项目不多,开展扶贫济困、就业服务相对比较多,社区的文化、教育活动开展的不够多;服务对象不广,面向老年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服务比较多,面向一般居民,尤其是青壮年的服务比较少,对青年人的吸引力不够;服务内容缺乏特色;组织力量比较单薄,一般是社区工作人员忙里忙外,发动社区中介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不够。3、立法滞后,社区工作关系不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通过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它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而且该法的基本条款只有23条
9、,对城市居委会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仅做了原则的规定,操作性很不强。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社区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定位不很清楚,社区工作关系不顺。表现在: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不顺,虽然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作为政府的基层机构,导致行政化倾向明显,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社区单位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的依据,致使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不顺,有些社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关系融洽的,也往往是基于双方负责人个人之间的感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是指导与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上缺乏相应的手段,遇到
10、不配合的物业机构,社区居委会也束手无策;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性质以及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没有法律的依据。按照“议行分设,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三个自治组织尚未发挥自身应有作用。社区建设尚须制度化和法制化。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严重,对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十分不利。4、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不够适应,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程度不高。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工作,社区工作者队伍得到充实和加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程度偏低,一些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由于各种原因还很难进入这支队伍。二是男女比例不平衡。三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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