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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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二一五年四月批准:谭永香复审:刘 镭审核:段惠明 王和春 万 源 郭玉金 初审:王 虎 应忠德 孙恭南 主要编写人员: 周栋梁 叶 菁 叶钟海 刘昕晖 杜中剑 伍太萍 董欢欢 郭国梁 殷 齐 万玄玄 杨 峰 余笃民 文 峰 程 正 袁 彦 李小锐 丁国兴 陈 红 熊建华 谌艳红 李华勇 马伊平 段志远 李峥山 梁文莉 王 凯 金学成 邹根华 宿 昌 邹绍平 罗 诚 王文元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3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10第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13第五章 调度计划管理19第六章 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28第七章 并网电厂调度管理31
2、第八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34第九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36第十章 电网稳定管理43第十一章 调控运行操作规定50第十二章 故障处置规定68第十三章 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97第十四章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101第十五章 清洁能源调度管理107第十六章 设备监控管理113第十七章 备用调度管理115附录1:江西电网省调调管电厂设备117附录2:江西电网220千伏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122附录3:江西电网220千伏线路调管范围划分126附录4:江西电网省调调度许可设备136附录5:江西电网委托调度设备137附录6:江西电网设备命名和编号原则138附录7:江西电网调度术语142附录8:导线
3、允许的长期工作电流190附录9: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192第1章 总则1.1 为加强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所称“江西电网”是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各级电网,包括并入上述电网的发电、输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1.3 江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含水电流域梯级集控中心、风电场集控中心等)及
4、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江西电网设置三级调控机构,由上至下依次分为: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省调);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简称县调)。1.5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1.6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并入江西电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7 与江西电网运
5、行有关的各级调控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江西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1.8 地级调控机构依据本规程确定的原则,结合地区电网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控运行细则。1.9 县级调控机构以本规程为指导,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要求,制定县级电网调控管理规程。1.10 本规程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117第2章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输、变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
6、输、变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输、变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授权(委托)下级调控机构调度。2.5 为使调控机构能有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所有影响江西电网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设备必须由有关调控机构统一调度管辖;国调、华中分中心调管范围之外的设备由省调、地调、县调三级调度分级调度管理。2.6 调管范围划分原则2.6.1 省调调管范围2.6.1.1 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2.6.1.2
7、 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2.6.1.3 装机容量100兆瓦以下现省调直调水力发电厂的水电机组。2.6.1.4 装机容量在40兆瓦及以上风电场风机及光伏电站箱变。2.6.1.5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终端供电网)的220千伏母线。2.6.1.6 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不包括220千伏终端线路)。2.6.1.7 上级调控机构或省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均应包括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母线、线路等设备,及其相应的开关、刀闸、接地刀闸、避雷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设备在内。2.6.2 地调调管范围2.6.2
8、.1 省调直调10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的110千伏出线间隔及110千伏专用旁路间隔和旁路母线;省调直调100兆瓦以下水电机组、风电场风机、光伏电站箱变以外的设备;省调直调发电厂的35千伏母线。2.6.2.2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满足省调规定要求的须经省调批准。2.6.2.3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及以下母线;220千伏终端变电站和终端供电网。2.6.2.4 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2.6.2.5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的无功调节及无功补偿设备。2.6.2.6 220千伏终端线路;省调直调的220千伏母线上的待用间隔;110千伏及以下母线上的待
9、用间隔。2.6.2.7 110千伏及以下线路;经地区电网间110千伏联络线跨地区转移负荷需经省调许可,必要时由省调进行协调。2.6.2.8 按并网调度协议调度管理的发电厂。2.6.2.9 省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220千伏终端供电网:指仅由一个500千伏或220千伏变电站经单回或多回终端线路供电的一个或多个220千伏变电站及其相关线路。2.6.3 县(配)调调管范围2.6.3.1 直接并入县级电网的非省、地调调度发电厂。2.6.3.2 地市公司或县公司所属35千伏、10千伏线路及相关设备(含开关、刀闸、柱上开关、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2.6.3.3 地市公司或县公司所属35千伏变电站、1
10、0千伏开闭所。2.6.3.4 调度协议中明确规定由县调管辖的客户设备。2.6.3.5 县级电网10千伏公变、专变为县(配)调许可设备。2.6.3.6 地区电网内其它设备由地调具体划分。2.6.4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与一次设备一致。2.6.5 各发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由各厂自行管理。 2.6.6 江西电网内省调调管范围的具体划分以省调规定为准,江西电网省调调管、省调委托等设备详见附录1-5。2.7 监控范围划分原则2.7.1 省调监控范围:负责全省500千伏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2.7.2 地调监控范围:负责地区范围
11、内35220千伏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2.7.3 县(配)调监控范围:负责县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开闭所等)设备运行集中监控。2.8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8.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8.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8.3 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2.9 省调主要职责:2.9.1 落实国调及华中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江西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12、2.9.2 负责江西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9.3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9.4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指导地县级调控机构开展地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2.9.5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参与制定江西电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负责编制电网设备月、周、日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电网设备停电、检修申请。2.9.6 开展江西电网月、日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日发供电计划。2.9.7 负责江西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13、。2.9.8 负责省间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2.9.9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9.10 参与电网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2.9.11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2.9.12 参与制定江西电网应急控制负荷序位表,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9.13 统筹协调与江西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9.14 参与江西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江西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2.9
14、.15 受理并批复新建、扩建和改建直调设备的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9.16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9.17 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9.18 负责下级调控机构调控运行人员、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变电运维人员及省检修分公司生产运行值班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9.19 行使国调、华中分中心授予的其他职责。2.10 地调主要职责:2.10.1 落实省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10.2 负责本地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
15、调范围内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10.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10.4 负责与地区内非省调直调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依据协议对电厂进行调度管理。2.10.5 开展地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依据江西地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规范组织制定地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2.10.6 根据江西电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参与编制地区电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负责编制地区电网设备月、周、日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审核、批准县调设备月度停电计划。2.10.7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稳定专项管理,开展地区电网故障分析,参与地区电网发展规划及相关工程设计审查。2.10.8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
16、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10.9 受理并批复新建、扩建和改建直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10.10 负责直调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检验管理。2.10.11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设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所辖县级电网1035千伏继电保护定值的整定复算、审核和批准。2.10.12 参与制定本地区应急控制负荷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10.13 负责制定地区电网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2.10.14 参与制定电力通信规划,协调与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10.15
17、 组织地县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调度数据网建设,负责地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2.10.16 负责直调范围内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管理,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2.10.17 负责下级调控机构调控运行人员、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变电运维等相关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10.18 行使省调授予的其他职权。2.11 县调主要职责:2.11.1 落实省、地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县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11.2 负责县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11.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11.4 参与制定地县电网年度运
18、行方式。2.11.5 负责编制日调度计划。2.11.6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11.7 受理并批复新建、扩建和改建直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11.8 负责直调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2.11.9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设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并按要求报地调核准。2.11.10 负责直调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管理,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2.11.11 负责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变电运维等相关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11.12
19、 行使地调授予的其他职权。第3章 调度管理制度3.1 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者,按照调管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值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变电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员的指挥和协调。3.3 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4 值班调度员的调度联系对象为:上下
20、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调控员)、调控机构值班监控员、发电厂值班人员(值长或电气值班长)、变电站运维(运行值班)人员(正值及以上)、省检修分公司生产运行值班人员、省送变电生产运行值班人员等,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3.5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3.6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
21、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如发令人确认继续执行该调度指令,应按调度指令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危及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发令人,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3.7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管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8 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必须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
22、员。3.9 调控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调控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3.10 当电网或电厂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直调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3.11 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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