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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管理资料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目 录1、关于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的决定 2、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设置示意图3、执行局机构设置示意图4、执行指挥中心职责范围5、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细则(试行)6、司法警察能与强制执行制度(试行)7、执行局职责范围8、执行局人员配备9、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10、执行局流程管理制度11、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试行)12、执行未结案件月对话制度(试行)13、关于执行程序中对相关责任人公开曝光的实施细则(试行)14、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15、关于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的通知。15、关于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协助执行网络的
2、实施意见。18、关于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19、关于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件靖法发【2012】43号关于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的决定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我院决定成立执行指挥中心。一、组织机构总 指 挥:谢 中 副院长副总指挥:王新军 执行局局长成 员:院执行局及法警大队所有干警执行指挥中心
3、下设办公室,速执行动小组、保全组、警务保障组。办公室设于院执行局,胡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院执行快速反应小组的日常工作。 速执行动组由速执行动小组和执行110组成,组长由折宝明担任。速执行动小组:由罗振林、雷斌琦、屈志东、张继军、邱院林、高江、李袁庆、鲍柯南组成。负责执行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县府等指定督办的案件以及社会矛盾突出、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等需要快速执行的案件。执行110:执行110由执行局副局长折宝明、法警大队大队长李树枝负责调度指挥,成员由值日庭长、执行员、法警组成,负责接警及出警,快速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并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保全组由执行二庭、法警组成,
4、组长由雷斌琦担任,负责财产保全。警务保障组由法警队全体组成,组长由法警大队大队长李树枝担任,负责执行过程中安全保障和强制执行工作。 二、工作职责 执行指挥中心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中枢部门和指挥机构,担负着搜索执行线索、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协调执行力量、指挥实施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组织与其他职能机关协调等职责。三、工作要求(一)向社会各界公开本院快速反应小组的工作职责。 (二)确定专人值守向社会公布的执行财产线索联系电话(09124614058;0912,并保证24小时开机。 (三)值班人员对接听的电话应当针对内容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属于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行踪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迅速部
5、署出动快速反应力量,采取执行行动;对举报线索外的问题,应当依法耐心作出解答,为当事人指出救济途径。 (四)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的有关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的举报,应当迅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报上级法院。对反映不实的,应在15日内向上级指挥中心作出书面报告。 (五)负责收集辖区内的执行信息,掌握日常执行工作动向。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主题词:成立 执行指挥中心 决定 (共印10份)靖边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6月8日印发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设置示意图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机构设置示意图执行局局 长副局长执行实施财产保全财产处置综合管理办 公 室执 行 二 庭执行一庭执行
6、指挥中心职责范围执行指挥中心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中枢部门和指挥机构,担负着搜索执行线索、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协调执行力量、指挥实施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组织与其他职能机关协调等职责。执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速执行动小组、保全组。办公室设于院执行局,负责院执行快速反应小组的日常工作。 速执行动组由速执行动小组和执行110组成。速执行动小组负责执行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县府等指定督办的案件以及社会矛盾突出、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等需要快速执行的案件。执行110负责接警及出警,快速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并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保全组负责财产保全。警务保障组由法警队全体组成,负责执行过
7、程中安全保障和强制执行工作。 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满意率,实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执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由副院长谢中任总指挥,执行局局长王新军任副指挥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速执行动小组、保全组、警务保障组。速执行动组由速执行动小组和执行110组成,组长由折宝明担任。速执行动小组:由罗振林
8、、雷斌琦、屈志东、张继军、邱院林、高江、李袁庆、鲍柯南组成。负责执行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县府等指定督办的案件以及社会矛盾突出、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等需要快速执行的案件。执行110:执行110由执行局副局长折宝明、法警大队大队长李树枝负责调度指挥,成员由值日庭长、执行员、法警组成,负责接警及出警,快速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并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保全组由执行二庭、法警组成,组长由雷斌琦担任,负责财产保全。警务保障组由法警队全体组成,组长由法警大队大队长李树枝担任,负责执行过程中安全保障和强制执行工作。第三条 指挥中心开通0912-4614058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
9、班。值班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接到执行报警后,需记明时间、事项、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马上报告值班指挥,值班指挥应当于5分钟内完成请示和发布出警指令。第四条 两个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值班指挥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员采取轮勤方式,值班指挥须24小时开机。值班指挥、执行员、法警随时待命,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第二章 装备保障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须配备足够的法警和书记员来保障出警速度和分解执行员的机械劳动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第七条 给执行指挥中心配备摄像、录音和警械、警具等设备,并保障执行110警务用车。第八条 值班指挥、轮勤人员值班、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夜间出警的补助,
10、按照有关规定夜间值班补助的标准执行。第三章 接警范围第九条 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包括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已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凡申请人或案外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并报警的,值班人员应当接警:(一)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资产或资产线索的;(二) 发现长期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下落的;(三) 发现被执行人有无视法院限制令的高消费情形的;(四) 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可供执行资产的;(五) 发现其他正在实施可能导致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第十条 执行干警在执行现场受阻,需要迅速增加警力支持的。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条件,以及其它需要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及时采取
11、监管干预措施的案件。第十二条 本院其他各业务庭或其他法院需要协助执行的情形。第四章 处警原则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在本县城区内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当在接到值班指挥的指令后2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在本县乡镇辖区内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当在接到值班指挥的指令后4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在靖边县行政辖区以外,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当在接到值班指挥的指令后20分钟内出警。第十六条 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受阻或因其它情形需要出警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当在接到值班指挥的指令后的5分钟内出警。第十七条 因服务大局等其它需要出警情
12、形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当在接到值班指挥的指令后的5分钟内出警。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出警费用的承担原则如下:1、执行出警费用原则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不准确或因举报人举报信息不实,申请人仍坚持请求出警产生的无效行动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申请执行人虽已提供了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后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的,其执行出警开支的实际费用应由申请执行人暂行垫付;3、接警情况紧急且举报信息可靠,但接到举报信息后,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确实暂时无力垫付出警资金的,执行指挥中心可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精神,安排先行垫资第六章 处警文档管理第
13、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执行接警值班日记和接警、处警登记表中的接警信息,包括执行报警人姓名、住址、性别、联系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事项与指令内容。第二十条 出警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处警登记表中的处警信息,包括接到指令时间、出警时间、出警参与人员、行动中的请示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其行动效果,并保管好执行笔录,采取强烈措施的内部决策记录、执行法律文书等相关文档。第二十一条 凡与报警执行案件相关的案号、案件当事人、基本案情、执行依据文书等相关资料,由值班人员在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内外网同时)检索、核对准确。第二十二条 接警、处警资料不单独建档,出警人员在行动结束后2日内,应将与处警个案相关的全部文书
14、资料,移交该案的承办人员。双方应同时在接警、处警登记表移交栏内签注移交人与移交时间。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时,将和警资料一并装订卷宗归档。第七章 执行指挥中心的机制维护第二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将不定期召开对内、对外不同层面的征求意见会,不断改进与完善现行运行管理模式;第二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人员,须保证在当值时间内时刻在岗。对外保证110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凡擅离岗位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制度(试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陕西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15、并结合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和法警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执行指挥中心下设速执行动组,法警根据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出警。遇突发事件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增派警力的,由执行指挥中心向法警大队发出调警指令。二、执行法警受领任务后,须到指定的地点集合待命,要积极协助执行法官司,熟悉现场环,拟定相应的对策,及时控制现场局面。三、执行法警要服从带队领导的安排,听从指挥,禁止擅自行动。四、执行法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快速阻止防碍执行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持现场秩序,并尽量做好疏导工作,告知妨害执行公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对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应做好押解、看管工作,严禁离开羁押现场,同时注
16、意保护自身安全。六、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使用武器警械,严禁打骂体罚当事人。七、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及时清点人数,迅速带回,并向执行指挥中心和大队领导汇报协助执行情况。执行局职责范围负责执行本院一审民事、经济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仲裁裁决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对执行工作进行部署、检查、监督、指导;部署、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执行工作开展调研,搞好法制宣传、司法统计、情况综合,总结推广经验,对执行人员管理培训,对执行装备统一配备,调整使用。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综合管理):负责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
17、巡视督查、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信息报导,经验总结、调研、数据统计上报、卷宗整理归档等各类综合性事项。执行一庭(执行实施):办理民商执行案件、财产刑、先予执行、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执行二庭(执行审查、财产处置):办理财产保全、负责查封、扣押财产,以及进行委托评估、拍卖。执行局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执行局长1人,副局长1人,庭长2人,执行员2人,法警2人,书记员4人,档案管理员1人。办公室:主任1人,书记员1人,档案管理1人。执行一庭:庭长1人,执行员1人,书记员2人,法警1人。执行二庭:庭长1人,执行员1人,书记员2人,法警1人。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件靖法发
18、(2010)43号关于印发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通过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执行工作流程管理规则 决定 (共印10份)靖边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印发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第一条 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
19、实施的各个环节。第二条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第三条 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第四条 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第五条 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二、执行准备第六条 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
20、)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 执行案件的分配实行对口执行,即二个执行庭针对具体审判业务庭执行案件,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局领导指定分配。速执行动组根据职责范围接收案件。第八条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l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
21、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 5日。第十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一条 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
22、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第十三条 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 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扣、冻)措施。第十五条 对控制财产不能即时变现的,承办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做和解工作。和解不成的,应当立即进入财产变现程序。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查控到的财产与债权总额之间差额较大
23、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承办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更换的,由原承办人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第十七条 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报庭长审核,呈局长批准结案。四、财产变现第十九条 对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应当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采取扣划措施。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当自财产控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应当在7日内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办
24、理下列事项:(一)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无法获取评估资料的,应当在10日内强制提取。 (二)勘查现场并复核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 (三)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送达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四)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 (五)在收到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后3日内移送异议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需要变现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3日内移交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应当在7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委
25、托拍卖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拍卖前对拍卖财产进行权属调查,并在拍卖之日5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到场。(二)拍卖财产被占用的,配合和组织竞买人勘验现场。(三)如实向竞买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四)拍卖时到场监拍。 (五)再行拍卖前,告知当事人再行拍卖的日期并到场参加拍卖会。 (六)财产拍卖或变卖完毕、买受人缴纳全部案款后,在10日内出具并送达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七)动产拍卖两次流拍的,在5日内将拍卖财产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申请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八)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5日内将
26、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二十四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严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财产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承办人应当穷尽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找的结果应
27、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 财产变现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结束财产的变现程序并办理结案手续,在7日内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五、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特定行为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对于可以代替履行的行为,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二)对于不可代替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
28、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期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期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代垫费用,聘请估价机构对该特定物进行估价。估价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29、,限定其在10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目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 第三十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代垫费用,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限定其在10日内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六、案款给付与结案 第三十二条 案款到达扰行法院账户后,承办人应根据本院
30、关于过付款的管理规定,办理案款给付审批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在每星期三(节假日除外)到本院公开大厅支取案款;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给付: (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四)上级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 (五)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给付。 第三十三条 给付案款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扣留申请执行费和评估、拍卖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结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财产变现后足够清偿债务的,按照生效法律
31、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的,该行为履行完毕或者代替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 (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四)执行依据确定交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占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五)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该种类物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款执行完毕; (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或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结案规定。第三十五条 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
32、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其财产控制和变现期限应当相应缩短。 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 (二)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三)暂缓执行、法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四)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期间; (五)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间;(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七)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期间; (八)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期间; (九)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
33、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办案期限重新计算:(一)非金钱债权执行程序转化为金钱债权执行程序的; (二)更换承办人的。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结案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录入工作。第四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立卷归档。七、恢复执行第四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机构应当在7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恢复执行。第四十二条 恢复执行的申请应当指定新的承办人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
34、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 (三)和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抗辩,经审查属实的,不予恢复执行,告知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四)执行法院排除妨害后,被执行人在1年内又实施重复侵权行为的,应予恢复执行。 第四十四条 恢复执行的,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使用原案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重新立案并立分案号。 第四十五条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当另行
35、指定承办人办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原承办人继续办理的,可以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八、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流程管理制度一、业务工作方面l、全局设办公室、二个执行庭。办公室为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局综合性管理事务,协助外地法院执行以及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行一庭为执行实施庭,办理民商执行案件、财产刑执行、先予执行、财产控制,采取罚款、拘留执行强制措施等事项。执行二庭办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2、所有中止恢复执行案件须经办公室审查登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报局长审批;于审查同意恢复之弱将案件转有关执行庭、组。 3、执行
36、员在执行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一般应提前经合议庭讨论,经局长审查备案,报院长审批。紧急情况下须采取上述措施的,及时报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110予以配合,执行完毕立即补办法律手续。4、新受理的案件(含已中止恢复执行的案件),统一由办公室登记,于当日分到庭、组,各庭、组根据执行人员存案情况进行分配。5、执行员的法律文书由庭长、主任签发;庭长、主任、合议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应由分管院长签发的,由局长核稿后承办人送签。6、完善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长联席会由局负责人及庭长、主任、执行长组成,负责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和重大执行事项。 执行人员如认为案情复杂,向本庭室负责人
37、汇报后,由本庭室负责人提请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须先经执行长联席会讨论。7、提高工作效率。所有案件均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执结。无正当理由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尚未采取执行措施的或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尚未执结的,由庭室负责人催办,并指定执结时间。在指定的执结时间内仍不能执结的,由副局长督办。仍不能执结的如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由该庭庭长拿出方案,组织执行力量执结案件或更换承办人。 8、已执结案件、中断执行期限案件和被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承办人须及时输入微机,杜绝微机统计中的“红色”。 9、降低案件中止率。需中止执行的案件(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律由局长批准。执行长联席会认为承
38、办人中止不当的,应继续执行。10、文明执法。在日常工作及其他公务活动中,按规定着装,并做到衣着整齐,言行规范、得体;拨打、接听电脑要文明用语;接待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来访,要热情、耐心,不得使用工作忌语。 11、执行标的款到位后过付的,必须先收缴执行费。 二、队伍建设方面 12、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执行院与局、局与庭人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13、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对院、局领导交办的任务和督办的工作,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14、局负责人、庭室负责人要带头树立正气,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身作则。既要严格管理,又要以诚待
39、人,要善待、信任、尊重干警,关心干警疾苦,善于做思想工作,注意发挥干警的长处,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15、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全体干警在工作中要团结一致、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无论哪个庭谁执行的案件,都要帮助做好执行工作。要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别人,树立以局为家、局荣我荣的整体观念。 16、组织较大规模的执行行动或遇突发情况,一般须经庭室负责人向执行指挥中心报告,全体同志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执行指挥中心、局领导及其他领导的统一调遣。 17、不得迟到、早退。星期五政治学习、局务会,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中途离开,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务。18、工作日,包括外出办案、开会、学习或者进行
40、其他公务活动,本县范围内须将去向及所办案件向本庭室负责人报告;到本市其他县区出差须向局长报告,到本市以外出差须向分管院长汇报。因私外出须请假。杜绝上班时间去向不明的现象。 19、工作时间内(包括外出执行),不得饮酒、打牌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0、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合理怀疑、反映执行人员可能有执行不公或廉政方面的问题,所涉人员须及时向局长汇报,局长安排专人负责调阅执行卷宗,作出解决处理意见。 2l、一同外出办案的同志,要确保自身和同事的安全,手机须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带队的负责人要在保证干警安全的同时,随时调整执行思想,完成执行任务。 22、不得在家中接待当事人,也不得将本局干警
41、的家庭住址告诉当事人。 23、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互换手机等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 24、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为当事人代退执行费、代收执行款物。 25、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当事人执行款或到当事人处报支费用。26、局里采取召开座谈会、发送信件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征求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违法执行及其他违纪行为的线索,及时查处。 三、内部管理方面27、办公室外卫生由专业保洁人员打扫,全局人员都有义务保持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发现烟头、纸屑等杂物,即时清除;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实施有碍卫生的行为,要予以劝止。28、办公室内由各庭室负责打扫,全天保持地上无杂物,
42、桌、椅、橱及窗户上无灰尘,办公桌上和橱内的办公用品、书籍、文件摆放整齐。29、书记员内勤负责会议室的会务卫生。会议(活动)结束后,内勤须立即打扫,并正常保持卫生。执行人员使用会议室的,由该执行人员打扫。 30、在机关大院内要讲文明、摒陋习,在本院各部门中树立执行局的良好形象。对院机关统一组织的活动,要服从全院统一调度。 3 l、厉行节约,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必须关闭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电器电源。 四、罚则32、违反本制度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局长予以批评教育,违法违纪的,由局长报分管院长、纪检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及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上述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按本制度处理。 33
43、、违反本制度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停职学习;违反本制度或其他规定2条以上的,年终一律不得评先树优,并须在局务会上作检查。违法违纪被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34、未经办公室分案或中止恢复执行案件私自接办案件的,以私自办案处理。该案未执结的换人执行。35、庭室负责人消极失职,造成本庭、室工作延误、执行力度不够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36、按本规定更换承办人的,给予原承办人的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对新承办人予以奖励。37、执行指挥中心和局组织的较大规模的执行活动,或遇紧急情况,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须向局长及其他领导说明原因,必要时,可责令其在局务会上予以解释,拒绝作出解释或所述理
44、由不能成立的,追究纪律责任。38、外出办案、开会、学习,未将去向报告的;或者因私外出未请假、上班时间去向不明;工作时间内无法保持通讯联系的,除按旷工追究纪律责任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9、上述处罚,由局务会形成处理决定。五、附则 4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
45、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二、执行公开的方式: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以及申请执行救助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五、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六、执行人员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七、执行人员对抗行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或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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