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家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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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 北 省 企 业 家 协 会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冀企培字200816号关于开展第二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行业企业家协会,各直属会员企业及有关企业: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
2、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是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
3、方机制”中的一方,作为全省雇主代表组织(企业一方),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共同为维护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并借以保证我省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健康进行,从人才队伍建设角度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经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见附件一),河北省企业家协会会同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已正式启动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培训工作,并于8月份成功举办了首期培训班,近百人参加了培训和鉴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广大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并报请省劳动厅审批,定于2008年12月7日至14日在石家庄市举办第二
4、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请有关企业认真组织人员参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目的借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帮助我省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从而对我省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促进作用。二、培训鉴定内容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职业功能
5、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三、培训鉴定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四、培训方式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五、培训及鉴定时间面授培训时间:2008年12月7日13日(12月7日报到)鉴定考试时间:2008年12月14日六、培训及鉴定等级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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