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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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目录(2008年1月16日版)第一章 适用范围.1(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1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12.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2(二)适用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41.“国有股权”的含义.42国家对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43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股权转让.4(三)除适用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5(四)适用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6 第二章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阶段.6(一)内部决策.71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72.法律法规规
2、定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7(二)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程序.8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82.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9(三)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101.清产核资与审计.102.评估.11(四)挂牌公告.161.挂牌申请.162.挂牌受理.173.挂牌公告.17(五)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171.受让人参加征集应当具备的条件.182.决定受让人是否具备条件的程序.203.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意向性洽谈.214.尽职调查.21(六)交易形式的确定.301.拍卖方式.302.招标方式.303.协议方式.31(七)挂牌后形
3、成的股权转让价格.341.实际转让价格拟等于或高于评估价格的.342.实际转让价格拟低于评估价格的.353.实际转让价格降低的禁止.35(八)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361.“管理层”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定义.362.可以进行管理层持股的国有企业范围.373.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的要求.394.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情形.405.担任股东代表的要求.416.间接受让的禁止性规定.41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过程中涉及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41 第三章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42(一)合同标的条款.43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432.股权比例.433.
4、协议双方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44(二)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441.股权转让价格.442.支付.45(三)陈述与保证条款.48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482.转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493.受让人的陈述与保证.53(四)过渡期条款.541.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542.处置资产方面.543.设定债务方面.554.债权方面.555.进行重大交易方面.556.人事方面.55(五)职工安置条款.55(六)资料交接条款.561.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562.无法实际交接但应当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57(七)知识产权条款.571.约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的处理方案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5、582.停止使用“中信”或“CITIC”商标及其图形、字样的情况.59(八)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591.目标公司自己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602.目标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61(九)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611.约定生效.612.审批生效.62(十)交割日条款(受让人何时成为股东的条款)621.挂牌转让的交割日条款.622.协议转让的交割日条款.63(十一)其他条款.64(十二)附件条款.65 第四章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阶段.66(一)约定生效.66(二)审批生效.661.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的审批.662.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的国有股权的审批.69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6、的股权转让.692)中信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693)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71A.商业银行.71B.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C.信托公司.73D.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73E.期货公司.74F.期货经纪公司.75G.金融租赁公司.75H.财务公司.75I.货币经纪公司.76J.汽车金融公司.76K.外资金融机构.764)基础设施(公路、桥梁等)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785)电信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806)航空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807)能源类(电力、矿产、石油、水力)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81A.发电企业.81B.矿产企业.82C.石油企业.82D.水力企业.82(
7、三)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83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832.股权转让的效力.84 第五章交割阶段.87(一)交割的条件是否满足.88(二)目标公司公章的交接.88(三)目标公司营业执照的交接.89(四)目标公司财务账簿的交接.89(五)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的交接.90(六)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交接.90(七)目标公司授权书的交接.911.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交接.912.授权书中授权人的交接.913.授权书内容的其他变更.92(八)目标公司章程的交接.92(九)目标公司其他资料的交接.92(十)债权债务的交接与处理.93 第六章交割日后的阶段.93(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
8、权变动或注销手续.931.部分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的变更登记.942.全部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的注销登记.95(二)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手续.96(三) 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97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2008年1月16日版)本文除先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外,将股权转让的整个流程分为五个阶段,即股权转让协议谈判与签订前的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阶段、交割阶段、交割日后的阶段。对股权转让整个流程的操作是按这五个阶段所应做的法律工作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的。第一章 适用范围本文仅适用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
9、受让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章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股权”的含义,以及本文仅限定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原因做出了相应解释。(一) 适用有限责任公司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上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的,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10、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是年月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是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的, 根据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修订,并根据年第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部分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如中信公司就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中信公司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如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华南(集团)有限
11、公司等。2 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
12、交易所进行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13、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
14、证明书。”,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
15、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
16、章程约定为准。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
17、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似乎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交易场所、交易形式、对股东的转让限制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上存在着一定区别。且上述比较只是着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比较,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区别。为了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在操作流程上的混淆,本文仅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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