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制度管理--公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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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文管理规定第一条 公文定义:指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单位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制度规范(不含合同类文件)。第二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执行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2)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人事任免。(3)公告适用于向集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决定事项。(4)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事
2、任免。(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况。(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包括审计报告)。(8)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10)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分发相关领导及部门。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 公文处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发文、收文、传递、批示、承办、跟踪催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协调处理部门:各级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
3、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单位除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以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1)涉及集团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紧急”、“加急”。(3)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排列在前。(4)发文字号应当包括
4、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5)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6)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7)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8) 印章:公文应加盖公章,公章加盖在成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之上;公文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各上报单位分别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9)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10)公文如有附注(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11)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12)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还需抄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领导,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13)份数指需要发送及归档的文件份数。(14)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各单位发文(包括传真件)参考格式见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公文格式(略)。行文规则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包括通知、会议纪要、人事任免、生产销售计划
6、、总结等),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领导及相关单位。以地区公司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包括通知、会议纪要、人事任免、生产销售计划、总结等)应同时抄送集团总部、地区公司审计部及相关单位。集团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集团领导、集团监事会及相关单位。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发文办理第十三条 发文 (1)发文单位须注明经办部门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政人事部门做好发文登记、存档工作; (2)以公司名义或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经办部门按公文管理规定要求拟定文稿及办理发文审批;发文前,经办部
7、门将文件、电子文档、发文审批依据交行政人事部门,行政人事部门核对、登记后进行发文。经办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对文件的错别字、语法表达、称谓、文种等方面把关,保证公文质量。第十四条 发文程序第十五条 拟稿集团各部门、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根据其职权范围或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指示,可就相关事项拟稿,稿件格式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如有关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各单位可联合拟稿。第十六条 核稿公文草拟完毕后,由拟稿单位负责人核稿,具体负责核查文稿数据的准确性、时间的真实性和所提建议是否切实可行,问题是否阐述清楚,并在草拟稿上签名确认。第十七条 会签(1)以下公文经核稿完毕后,如无特别指示,原则上所有
8、会签文件及其附件由经办部门人员在行政人事部门盖骑缝章后,按以下规定使用“拟文稿纸”进行会签;1)如公文有关事项涉及拟稿部门以外的其他管线、地区公司、二级公司职权,按以下规定会签:2)如公文有关事项不涉及拟稿部门以外其他管线、二级公司职权,原则上不需会签,在管线领导审签后发放;如公文涉及重大事项,由拟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上报相关管线领导或总经理、董事会会签。(2)会签时限1)“普通”公文应在8个工作小时内会签完毕;“紧急”类公文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会签完毕;“加急”公文应随到随签,必要时可以集体商榷(紧急程度由拟稿单位确定、管线领导审定,并说明理由);2)如公文涉及事项复杂,行政人事部门可适当延长
9、时限,但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时限的两倍。第十八条 签发(1)签发权限:1)涉及集团管理制度、办法及规定性文件,由总经理签发;2)集团重要对外文件(如对政府函件),由总经理签发;3)地区公司重要对外文件(如对政府函件),由地区公司总经理签发;4)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间知会性函件,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5)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对内发文,由该地区公司/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发;6)人事任免通知,按人事管理权限签发。(2)对会签有不同意见者,经整理后再送签发人,文件一经签发,不再改动。如确需修改,须经签发人同意。第十九条 编号(1)拟稿部门应附送已审批的“拟文稿纸”,公文稿样及公文电子文档,交由行政人事部
10、门统一登记、编号,编号统一按“集团各单位名称与规范简称及字号对照表”执行。(2)以集团(地区公司)各部门或二级公司的名义发文,由各拟稿单位自行登记编号。第二十条 校对、打印经签发的公文,拟稿部门将文稿缮印后,交拟稿人再校对,经拟稿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并在公文核对一栏填上拟稿人的姓名。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人事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二十一条 盖章发文发文需加盖公章,具体按印章管理规定执行。(1)集团总部或地区公司(包括各职能部门)发文:1)向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发文(非工程、设计
11、类),统一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送达并做好发文登记工作,其中如以集团或行政人事部门名义发出者,发出前需经行政人事部门登记、存档;2)其余公文由各发文单位自行送达,如自行送达不便(非工程、设计类公文),可交行政人事部门代为送达;(2)二级公司发文,由二级公司负责,对每份发文建立台账,做好发文登记工作。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向集团领导(地区公司领导)所报送非常规报告、请示等公文,需经行政人事部门批转,不得直接送交。收文办理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发文双方须进行签收登记工作,异地单位接到收文通知后,须及时接收文件,在接到文件2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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