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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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实施-发布DBJ/T15-41-2005DB广东省地方标准ICS1目 次目次.1前言.21 总则.32 术语、符号.32.1 术语.32.2 符号.43 系统设计.53.1 一般规定.53.2 基本设计参数.54 系统组件.84.1 一般规定.84.2 组件要求.85 操作与控制.106 安全要求.107 施工与验收.10 7.1 基本规定.107.2 施工安装.11
2、7.3 系统调试.127.4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12附录A 喷头选型表.13附录B 雷诺曲线.14附录C 细水雾灭火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15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15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16附录F 细水雾灭火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7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18附:条文说明.19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4】178号文的要求,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以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对于不同场所和被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应用性实体灭火实验的实验数
3、据和结论,参考欧、美等国家相关规范和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文件及工程应用条件,针对广东地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装备要求,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系统组成、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要求。本规范共分七章、六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施工与验收、附录。本规范属首次制订。主编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天津盛达安全科技实业公司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康华新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规范起草人: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
4、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1.0.3本规范鼓励采用通过国家消防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运用。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室内及地下建筑物内下列类型的火灾:1.0.4.1 可燃液体火灾(闪点不低于60C);1.0.4.2 固体表面火灾;1. 0.4.3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火灾;1. 0.4.4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控制室等火灾;1. 0.4.5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火灾;1. 0.4.6 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燃气轮机、燃油
5、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等火灾;1. 0.4.7其它适用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或控火的火灾场所;1. 0.5 细水雾系统不能直接用于下列场所:1. 0.5.1有遇水即发生爆炸或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场合,如锂、钠、钾、镁、钛、锆、铀等金属或其化合物;1. 0.5.2有低温液化气体存在的场所,如液化石油气。1. 0.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细水雾 Water Mist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距喷头1.0m处的平面上,测得水雾的雾滴体积直径Dv0.99小于1000m或Dv0.5小于300m,并
6、能够对火灾实施有效扑灭或控制的水雾。2.1.2 雾滴体积直径 Dvf雾滴直径由零到某一直径的累计的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f时的水雾的某一特定直径。2.1.3 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具有一个或多个能够产生细水雾的喷头,并与供水设备或雾化介质相连,可用于控制、抑制及扑灭火灾,能满足本规范性能要求的灭火系统。2.1.4 低压系统 Low Pressure Systems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 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5 中压系统Intermediate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
7、1 Mpa,小于3.45 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6高压系统 High Pressure Systems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 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7 单管系统 Single Piping Systems将水或水和雾化介质通过单一管网系统输送到每个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8 双管系统 Twin Piping System将水和雾化介质通过不同的管路,分别输送到喷头,并在喷头内部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灭火系统。2.1.9 预制式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按照保护空间或保护对象预先确定了系统流量、喷头压力、管路长度等参数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
8、.1.10 全淹没系统Total Flood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整个防护区内喷射一定量的细水雾,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11 局部应用系统Local Application System向被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流量直接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1.12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用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3 容器式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System采用储气容器给储水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
9、4 泵组式系统Pump Supplying System采用泵组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5 开式系统Open System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6 闭式系统Close System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7 作用面积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一次火灾喷雾保护的最大面积。2.1.18 细水雾喷头 Water Mist Nozzle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一定压力的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2.1.19 雾化介质Atomizing Media以一定压力与水进行机械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惰性气体。2.1.20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10、 满足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2.1.21 系统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2.1.22 检验批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2符号表2.2编号符号单位涵义2.2.1K细水雾喷头的特性系数2.2.2PMPa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2.2.3qL/min细水雾喷头的流量2.2.4DV0.5细水雾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2.2.5QL/min细水雾喷头的流量2.2.6N只细水雾喷嘴的实际应用数量2.2.7P0MPa储气
11、容器的工作压力或泵组的工作压力2.2.8WL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2.2.9WCL系统的储水量2.2.10d0mm管道外径2.2.11dimm管道内径2.2.14S mm管道壁厚2.2.15TS累积喷雾时间2.2.16QjL/min系统流量2.2.17%允许开口面积系数3 设计方法3.1 一般规定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对象及容器式灭火系统除外。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对象:例如,不能有普通水浸润的被保护对象、经普通水浸润后会发生导电、短路等现象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保护场所。这类场所可采用蒸馏水或纯净水作为灭火介质。容器式灭火系统的灭火用水一
12、般封闭储存,长时间存放普通水会对容器产生腐蚀,因此建议采用蒸馏水或纯净水作为灭火介质。3.1.2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供水能力。水泵组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保护对象中包括泵组系统的电源时,建议设置UPS备用电源,或采用瓶组式灭火系统。3.1.3 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的具体被保护对象的火灾。3.1.4 细水雾实施灭火前,防护区内所有影响灭火效果的通风、排烟系统及其管道应自动停止工作并关闭相应阀门,并应切断非消防电源。3.1.5 细水雾实施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3.1
13、.6 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3.1.6.1 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开口面积之和与屋顶及四壁面积之和的比值)不宜大于0.2%,且单个最大开口面积不应大于1.0m2。开口设置的高度不宜大于防护区总高度的50%,并不宜小于防护区总高度的10%。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对开口部位设置细水雾喷头进行局部加强保护。3.1.6.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3.1.7 采用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大空间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3.1.7.1 被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0m/s。3.1.7.2 在喷头与被保
14、护对象之间喷头保护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1.8 采用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1.8.1 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防护区保护对象的灭火的用水量。3.1.8.2 一套瓶组式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数量不应超过8个,当超出8个时应设置备用量;重要被保护对象应设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灭火用水量。注:重要被保护对象:珍贵档案资料等。3.1.9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系统动作试验装置,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应设置在区域控制阀与水雾喷头之间,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泄水。3.1.10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应用在火灾危险程度较大的场所,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应
15、用在火灾危险程度较小的场所。3.1.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单个防护区面积不宜超过2000m2,当超过时宜进行分区保护。3.1.12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超过150 m2。3.2 基本设计参数3.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特性、被保护对象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3.2.2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采用连续喷雾或间歇喷雾两种方式,表3.2.2为最小累积喷雾时间。表3.2.2 最小累积喷雾时间被保护对象累积喷雾时间(min)室内油浸式电力变压器20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直燃机房24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30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汽轮机、燃气轮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3.2
16、.3喷头3.2.3.1 应根据防护区高度、面积、火灾类型、被保护物体外型及灭火系统类型合理选择喷头,同时,必须采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喷头的材质宜为不锈钢。3.2.3.2 全淹没系统喷头宜按矩形、正方形或菱形均衡布置在防护区顶部,对于高度超过4.0m的防护区应分层布置;局部系统喷头宜均衡布置在被保护物体周围,对于高度超过4.0m的被保护物体应分层布置。3.2.3.3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0m,并不宜小于2.0m。3.2.3.4 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喷头最低设计工作压力。3.2.3.5 喷头的特性系数K按生产商提供技术资料或本规范附录A选取。3.2.
17、3.6 当被保护对象为带电体时,喷头及管道布置还应符合表3.2.3.6要求。 表3.2.3.6 带电体额定电压等级(kV)喷头及管道与带电体外壳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m)2202.21101.1350.53.2.4 对于多容器系统,同一集流管下所有储瓶大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3.2.5水量计算3.2.5.1 喷头的设计流量 qK (3.2.5.1)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P喷头压力(Mpa)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3.2.5.2 系统设计流量 (3.2.5.2) 式中 Q系统设计流量(L/min)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
18、作压力Pi(MPa)计算。3.2.5.3 系统设计用水量 WQT (3.2.5.2)式中 W系统设计用水量(L)Q系统设计流量(L/min)T细水雾累积喷射时间(min)3.2.5.4 系统储水量3.2.5.4.1 用于扑救B、C类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WC W (3.2.5.4.1) 3.2.5.4.2 用于扑救A类(表面)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WC 1.5W (3.2.5.4.2)3.2.5.4.3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1.31.5W-QbT (3.2.5.4.3)Qb 水箱补水流量(L/min)3.2.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3.2.7 管网计算 3.2.
19、7.1 低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HazenWilliams公式式中 pm摩擦损失(bar/m) Q流量(L/min) di管道实际内径(mm)C管道摩擦损失系数,不锈钢管或铜管为1503.2.7.2 中、高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Darcy Weisbach公式 根据计算出的Re、/di值,查附录B可得到f值。 (3.2.7.2-1) (3.2.7.2-2)式中 ,见表3.2.7.2,见表3.2.7.2 表3.2.7.2 不同温度下水的密度及动力粘度温度()密度(kg/m3)动力粘度(厘泊cP)0999.81.84.4999.91.510.0999.71.315.6998.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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