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商贸投资开办企业的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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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地商貿Q&A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國際企業提供內地投資經商的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現將積累的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728212,79896一五,傳真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xipim.gov.mo。一、 到內地投資開辦企業的一般程式。投資者選擇專案並簽訂投資意向書後,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式開辦外商投資企業。1、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和限額以上允許
2、類和鼓勵類專案需發展改革委員會立項審批。(限額以下允許類和鼓勵類專案直接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2、工商局辦理公司名稱預核准。3、購買或租賃辦公場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4、到不同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不同行業所需的前置審批(包括各類許可證、批准證書等)。5、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公司章程、可行性報告審批,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6、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7、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公司印章。8、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9、到國稅局辦理國稅登記證。10、到地稅局辦理地稅登記證。11、到財政局辦理財政登記證。12、到海關辦理海關註冊備案。一三、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
3、。14、到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證。一五、到指定外匯銀行辦理銀行人民幣和外幣帳戶開戶。各部門所需提交的申請文件請向當地主管部門查詢。目前,內地許多地方的投資促進局、招商局、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等部門可以爲外商提供上述多種手續的代辦服務,部分地方政府將上述審批部門集中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外商在當地投資興業。二、 在服務貿易領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規依據。爲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我國已陸續制訂並公佈實施金融、保險、證券、商業流通、旅遊、電信、建築、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廣告、會展、電影電視製作等40多項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港澳臺視同外資)的法規、規章,並已按要求通報WTO。截至2006年
4、8月底,外商投資內地不同服務行業需遵守的法規、規章如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部令2003第1號)2、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1號)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17號)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一八號)5、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116號)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2003第123號)6、 中華人民
5、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第4號)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4號)8、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第8號)9、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第9號)1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33號)11、 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4號
6、)12、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第9號)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3第12號)一三、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第110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5第一三9號)14、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19號)一五、 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商資函2006第38號)16、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 外商投資商業
7、領域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0號)17、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企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第1號)一八、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11號)19、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2003第21號)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2005第49號)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2006第51號)20、 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4號修訂)21、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
8、2003第19號)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5第25號)22、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舉辦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6第99號)23、 設立外商投資資産評估機構若干暫行規定(國有資産管理委員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資辦發1997第26號)24、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58號)25、 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認證認可監
9、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認可聯200221號)26、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財會協字1996第24號)27、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5號)28、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1一三號)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2003121號)29、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114號)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2003122號)30、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
10、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14號)31、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3第1號令)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3第10號)32、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第16號)33、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2003第28號)34、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一八號)35、 關於嚴格控制吸收外資興建殯葬服務設施的通知(民政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民事發1995
11、第6號)36、 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2號) 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第5號)37、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採購中心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38、 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39、 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44號)40、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20
12、04第43號)41、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43號)4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39號)43、 其他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章三、 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及並購境內企業法規規章外商投資及港澳臺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和上市公司法人股向外商轉讓等領域有關法規如下:1、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22號) 關於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2、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3、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
13、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第10號)4、 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的決定修訂)5、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2號)6、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第28號)7、 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
14、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第28號)8、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産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四、 國際貨代1、外資能否獨資在內地經營國際貨代公司?答: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通過CEPA,港澳企業自2004年1月1日起已經允許獨資)。2、外資經營國際貨代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是多少?還有沒有其他資質條件?答: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如下:(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
15、萬元人民幣;(2)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人民幣;(3)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0萬元人民幣。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外商投資內地國際貨代沒有其他資質條件要求。3、外資投資內地國際貨代是否需要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答:不需要。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企業申請從商務主管部門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國際貨物
16、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4、外商投資國際貨代由哪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答: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商務部關於委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5、內地國際貨代的業務範圍是什麽?答: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1) 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2) 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3) 代理投關、報驗、報檢、保險;(
17、4) 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5) 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6) 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7) 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8) 諮詢及其它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託手續。6、外商投資國際貨代公司設立分支機搆的規定是什麽?答: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根據CEPA優惠,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國際貨運代
18、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則超過部分,可作爲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7、港澳企業能否申請內地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如何申請?答:CEPA補充協定三承諾:“允許澳門、香港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港澳企業可以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並依據修改後的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向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申請一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和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獲得“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認可證
19、書”後可從事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8、NVOCC ( Non Vessel Operator Common Carrier) 牌照是由商務部或交通部審批及簽發?從事國際貨代的公司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如何申請?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向交通部申請登記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並依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交納保證金。五、 會議展覽1、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經營範圍是什麽?答:根據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規定,經
20、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可以按規定經營以下業務:(1) 在中國境內主辦、承辦各類經濟技術展覽會和會議;(2) 在境外舉辦會議。CEPA補充協定三承諾:“允許澳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澳門、香港的展覽業務。”除此之外,目前尚不允許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在中國境內招展參加境外舉行的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在境外舉辦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2、外商投資內地會議展覽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多少?答: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並未規定具體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3、澳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經營到澳門、香港的會議展覽業務是否需要審批或
21、者申請專門的出國(境)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組辦單位資格?答:根據行政許可法,商務部已經取消了出國(境)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組辦單位資格和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及參展的審批,港澳會展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組織到澳門、香港的會議展覽業務。4、境外展品運入國內參展或者境內展品運出境外參展如何辦理海關手續?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997第59號)規定,進口展覽品(包括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範用的貨物、物品;爲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影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
22、,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進口展覽品應當憑參展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報關並接受海關監管,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2個月)複運出境。中國政府已經加入世界海關組織關於貨物暫准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海關暫准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2001第93號)規定,ATA公約規定的貿易、工業、農業或手工業展覽會、交易會或類似的陳列或展出;主要爲慈善目的舉辦的展覽會或會議;主要爲促進學術、藝術、手工藝、體育、科技、教育、文化、旅遊活動或民間友誼而舉辦的展覽會或會議;由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集團所召開的代表會議;官方或紀念性的代表會議等會議展覽活動中所需的貨物,及
23、爲展示境外機器或儀器在演示過程中所需用的貨物等;境外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用的建築材料及裝飾品,包括電器裝置;爲宣傳示範境外展覽品所需的廣告品及展示物品,如錄影帶、影片、幻燈片及裝置物品等;供國際會議使用的設備,如翻譯用具、答錄機及具有教育、科學或文化性質的電影片等;其他經海關批准用於展示的貨物均爲暫准進出口貨物。會議展覽活動組織者可以向中國國際商會申請ATA單證冊,海關憑中國國際商會簽發ATA單證冊驗放。因此,港澳資會展公司可以憑中國國際商會簽發ATA單證冊或者直接向海關書面申請辦理內地展品運到香港、澳門參展的手續。5、港澳資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可否只是專業承辦會議展覽而不組織會議展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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