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之理念与导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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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與導入目 錄一、前言1.1品質定義1-11.2品質管理演進發展1-11.3戴明管理循環(PDCA)1-3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1-42.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1-52.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1-52.3施工品質查核機制1-6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3.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1-63.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1-103.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1-153.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173.5全民督工機制1-22四、品質查核、三級品管、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4.1施工品質查核之意義1-224.2三級品管制度之意義1-234.3
2、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1-244.4品質自我管理1-24五、結語1-24六、附錄:公共工程權責劃分及相關表格1-26一、 前言1.1 品質定義:1.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所制訂國際標準ISO 9000:2000年版 (CNS 12680)對品質的定義:一組固有的特性滿足要求之程度。2. 中國國家標準CNS 12889 (93年已廢止,併入CNS 12680)對品質的定義:一個實體的特性總和,此種特性具有滿足明訂與潛在的需求之能力。3. 在有合約情形下,各項需求均需規定及說明,且必須對其隱含之需求予以說明及規定。
3、需求會因時間而改變,必須於適當時間定期檢討及修正。4. 部分專家認為品質為適合使用、滿足顧客或符合要求,才是符合品質真義。5. 工程品質不僅要堅固耐用,材料品質合乎契約規範,更要考量尺寸、強度、功能、美觀、整齊,更應注重結構體線條平直、完成面平順、機械設備設置位置適當好維護、磁磚黏貼對縫整磚,在在都顯示品質良窳。1.2 品質管理演進發展一般人常認為品質管制就是在談論品質技術及方法,從1900 年作業員品質管制時代,進步到今天全面品質保證時代,這歷程不僅是技術手法的進步,亦將品質管制的觀念推展到管理制度及經營理念層面上。提升品質已成為企業生存、改善企業體質、尋求企業持續成長最優先考量。費根堡博士
4、認為品質管制的演進是歷經下列五個階段:第一階段:品質是檢查出來的十九世紀初期所有的產品均由作業員自己檢查,並對自己所製造的東西負責,故稱為作業員的品質管制。隨著工業革命的發生,開始有了製造工廠,大量生產的型態也隨之出現,製造工廠開始追求產量的提升,作業員僅注意到產量,卻忽略了產品品質,品質便逐漸地由作業員之領班所負責。此時為領班的品質管制。接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工廠規模愈形龐大,所生產之產品種類愈形複雜,領班的管理工作陸續增加,無法應付品質問題。於是,有了由專業的檢驗員來負責品質的做法,這段期間稱為檢驗員的品質管制。以上的三個時期,都藉檢查來維持產品的品質。因此,對品質的觀念是僅止於品質是檢查出
5、來的;品質制度,也只建立在依靠檢查的品質檢驗。第二階段:品質是製造出來的統計品質管制最大貢獻,是利用抽樣檢驗取代前一階段所實施全數檢驗,節省大量檢驗成本,也提高檢驗效果,利用統計瞭解品質的狀況,找出問題的原因和對策,使得作業人員對品質的認知也隨之改善,品管學者就將這種在產品製造時,就必須採取回饋與預防措施的想法的改變,稱做品質是製造出來的觀念。品管制度也隨之發展成以回饋改善為主的品管制度。第三階段:品質是設計出來的為了保證產品是可靠的,所以需在產品的企劃與設計階段就先行管制好,也就是加入了設計時就先把客戶的需求考慮進去以及設計審查的想法。並透過模擬實況測試與統計分析,可精確評估未來使用情況,以
6、致生產者可確保產品的品質,因而品質保證的時代正式到來。由品質是設計出來的品質觀念,所衍生出來的品質制度就進入了要考慮到顧客需求、產品設計為主的品質保證制度。第四階段:品質是管理出來的品管大師戴明博士(Dr.Deming)指出:品質的問題的產生有百分之八十導因於管理不善,費根堡博士(Dr.Feingenbaum)提出了全面品管的觀念後,企業界逐漸發現,產品品質不只是品管單位的責任,而是企業所有部門全體員工的工作,需要大家一同參與的。基於這樣的想法,企業內各單位組成品質改善小組運用品質的手法來解決自己的問題,漸漸地,品質不再只存在於產品面上,已擴展到工作面及提供服務的層面上。這一時期品質的觀念進展
7、成為品質是管理出來的,而品質制度也演進到全面品質管制(TQC)制度。第五階段:品質是習慣出來的1980年以後是全面品管組織及全面品質經營的階段,企業員工應該在工作上重視顧客需求,塑造企業文化,從教育訓練而產生個人態度的改變,再到個人行為的改變,進而影響品質。我們稱這個時期為全面品質保證,品質的觀念進展到品質是習慣出來的,而隨同發展的品質制度是為全面品質保證(TQA)制度及全面品質管理(TQM)制度。1.3 戴明管理循環(PDCA)全面品質管理的運作主要是利用計劃、實施、查核及改善的管理循環模式加以落實。大體而言,PDCA 是不斷循環使品質不斷改善進步,以達到不斷改善的目的,從而達到零缺點的要求
8、,其實品質管理計畫書亦符合品質管理持續循環(PDCA)的精神。1.計劃(Plan)計劃是由目標之決定而開始,目標之決定有時是依據公司之方針而定,目標絕非無故產生。根據公司的方針決定出目標後,隨即決定目標達成所需採用方法,並擬定實施計畫,此時最重要的是考慮品質與公司技術能力。因此,專案品質計畫基本上就是根據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的要求,先做施工規劃,擬定施工方法、施工流程,再依據公司訂定的品質管理制度,參照業主的要求,來規劃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檢查時機、檢查方法、檢查頻率和不合格時之處置方式的整合性品質計畫,使得施工人員得以充分了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及施工方法,並能掌握工作要點。2.實施(Do)按所
9、擬訂計畫確實執行,品質規劃完成後,就應該去進行品質管制的工作,經由事前的品質規劃有計劃性、系統性的施工管制,並經由檢、試驗的驗證,才能真正的確保工程品質。3.查核(Check)根據計畫所訂之評估標準,查核實施結果,研判目標值與實施結果之差距性,若差距是在合格範圍內,則繼續下一個工作;若差距是在合格範圍以外,則應探討缺失發生原因,並研擬改善措施。在製程(施工)管制中,為確保品質符合要求,並找出潛在的品質問題以做為改善施工中或成品的依據,因此從施工中到完工前之品質檢驗均訂有檢查表,由相關部門之權責人員進行自主檢查。4.改善行動(Action)調查目標與實施結果之差距性,若屬於不合格範圍,探取原因,
10、採取適當對策,確認其改善成效,並加以標準化,同時預防缺失再發生。改善步驟如下:(1)採取改善措施因現階段製程發生異常狀態,應立即使其回復正常狀態。此種回復正常之行為即為改善處理,惟僅能改善目前缺失,沒有探究根本問題發生原因,日後再發生之可能性很大,故改善回復正常後,應謀求防止缺失再發生之措施。(2)防止缺失再發生深入追究發生現象之原因,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發生原因,在追究原因時,應對本身工作方法、製程加以檢討,利用特性要因圖尋找出隱藏性問題之原因。因此,應制訂包含品質異常之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相關程序及規定,俾對缺失之成因進行調查,確認應採行之矯正措施,並追蹤其成效,俾便減少品質缺失再發生。二、公共
11、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依據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91年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85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最新修正日期為96年9月20日。工程會為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於91年2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91年8月發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
12、織準則及作業辦法兩子法,92年9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92年9月函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定期依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修正。三層級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一。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品質主管機關及工程會施工品質查核機制圖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機制三層級品管,茲分別說明如下:2.1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開工前,承包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
13、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缺失改善紀錄,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2.2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2.3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主管機關採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督導結果可供作為主辦工程單位考評之依據,並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證及
14、承包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三層級品質管理之主要工作項目,詳如下表:承包商(一級)主辦機關(監造單位)(二級)工程主管機關(三級)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 動實施2.成立內部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3.訂定施工要領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以執行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2.成立監造組織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6.抽查施工品質7.執行品質稽核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1.設置查核小組2.
15、實施查核3.追蹤改善4.辦理獎懲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3.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會為強化查核機制功能,於92年9月10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另為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92年9月26日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自93年元月開始實施。相關查核小組組織如圖二,重點項目如下: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設立機關:(1)中央政府查核小組:A.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B.
16、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2)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3)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範圍及任務。(1)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A.中央查核小組:l 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l 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l 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B.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l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l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圖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lC.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l 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17、l 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D.縣(市)政府查核小組:l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l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3. 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4. 查核小組之組成:(1)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兼之。(2) 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3) 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
18、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4) 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5)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5. 查核委員消極資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1) 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
19、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6. 查核委員應遵守規範:(1)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2) 查核委員有第7條或不能公正執行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其為外聘專家時,並通知主管機關自專家名單中刪除之。7. 查核小組應依規定將查核結果彙報本法主管機關。3.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3.2.1查核小組之查核基準、查核項目: (1)查核基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2)查核項目:A.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l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
20、理。l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l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B.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l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l 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
21、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3.2.2作業程序:詳如圖三。3.2.3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件數及方式: (1)查核工程之件數:A.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B.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2、(2)查核方式:A.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B.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C.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第十條)缺失情節重大者。(第八條)依據:(第一條)標的:(第二條)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查核項目(第三條)查核件數(第四條)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
23、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圖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程序3.2.4查核小組辦理檢驗、拆驗或鑑定及其費用之負擔方式: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3.2.5查核成績計算:(1)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2) 前項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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