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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 最近打算结婚的小明,想在婚前给未婚妻购买一份保险,作为定婚的礼物,是否可以?为什么?,动一动,提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二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小结 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
2、告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投保方,保险方,诚实告知,信守保证,弃权,禁止反言,(三)诚实告知(如实告知)16T,1何者为 “告知”(Disclosure),在英文用语中,保险法上有关告知一词用“Disclosure”表述,汉语中译为“告知”、揭示或披露;日文译为“开陈”。布莱克法律辞典对“Disclosure”的权威解释为:对属于秘密的或者不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2何时须告知,关联法条第条第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告知之时间:订立
3、保险合同解析告知义务的性质为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其根本性特征即为义务履行期间在缔约之际,或者说契约成立之前。,3告知之内容为何,法理告知的内容与范围:“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规则创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1)被保险人必须 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的每一重要事实。(2)足以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决定他是否承保的情况,是重要事实。,中国立法移植,1992年海商法第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
4、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009年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如何认定重要事实:告知之方式,1992年海商法第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年保险法第条第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主动申告 1、*(1)A (2)B (3)C2、*(1)A 2)B (3)C3、*(1)A (
5、2)B (3)C除上述外,你认为还有什么需要披露:,询问回答 1、*(1)A (2)B (3)C2、*(1)A (2)B (3)C3、*(1)A ( 2)B (3)C4、*(1)A (2)B (3)C5、*(1)A (2)B (3)C、*(1)A (2)B (3)C 7、其他,【实务中的争议】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
6、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告知义务违反之后果,新法第条第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旧法第条第款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案例分析1:2009年8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
7、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0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1、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为什么?2、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
8、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分析要点,案例分析2: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因为投保人
9、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分析要点,案例分析3:A和Y保险公司签订了以A为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合同,一年后A因患尿毒症死亡。A的受益人X向Y请求支付保险金。 Y在理赔中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髓炎的既往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就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向X支付保险金 X提起诉讼,提出A死于尿毒症而非隐瞒的梅毒性脊髓炎,认为二者无因果关系,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Y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审Y败诉,不服上诉。上诉法院改判,【诚实告知的延伸】,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
10、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我国保险法第16(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要点,根据保险法: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
11、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练习: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解析:
1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四)信守保证(履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意义 3.保证的内容 4.保证的形式 5.保证的违反,合同的内容,管理危险,是保费的前提,事实和行为,明示(确认、承诺)和默示,解除合同,
13、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或不存在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其申明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与否的具体事实的真实准确性。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某种事实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间,或确保在保证期间为或不为某行为。,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如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
14、动保护等,案情: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分析要点,课堂练习1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日零时
15、至2010年10月1日二十四时。2010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问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课堂练习2】 某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汽车轮胎,无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对仓库安全的意义。但某公司经理称
16、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某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在合同生效的第三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0桶汽油,汽油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某公司将汽油立即转移出去,但某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汽油。 保险公司决定解除该保险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某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故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问题:保险公司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弃权和禁反言 16条 * 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1.弃权和禁反言的含义 - 权利放弃不可再主张 2.弃权的要件 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可明示亦可默示) 须知道有权利存
17、在 3.弃权的限制 - 如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可放弃,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课堂练习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8年10月2日零时至200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200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
18、毁。问题:1、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公司应负担赔偿责任吗?,【课堂练习2】 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19、。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有2种意见: 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注:思考下列保险的法律效力,彩票投保、恋爱关系投保、为即将出生的儿子购买人寿险,二、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20、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消除赌博之可能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为无效。 3.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引例1:游客是否可为故宫投保?案情: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题: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引例2、租房者与房东能否获得赔偿?案情: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
21、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该单位与张某家庭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构成要件,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具体认
22、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有保险利益: 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2占有3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4期待利益,存在时间,我国旧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理论上,若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标的已无利害关系,自然无损失和补偿而言,故保险合同失效。所以:一
23、般来说,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 新法便是如此规定的:12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认定的案例分析,某企业甲欠企业乙贷款30万,后,甲将自有的轿车作价30万抵付给乙。车辆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乙企业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了投保人为乙企业,保险车辆为该轿车。后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出险全损。乙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乙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其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引例1:妹妹可以为姐姐投保吗?案情:刘某
24、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特点,1人身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来估量,故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代位权问题。2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在所不问。3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具体认定,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
25、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或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两种。具体而言,可分为四种情况:1投保人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A 2投保人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C3投保人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A4投保人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C,法律限制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也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4T 2、例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
26、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33T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在未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
27、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上述限额当中。 (一) 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接投保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新法第12条“人身保险
28、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课堂练习,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ABCD,(五)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1继承在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死亡,而被保险人的财产未遭受事故损害,则有保险利益的继承问题。我国保险法未有规则
29、,国外保险法多采“同时移转主义”的立法例,即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财产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利益而存在。,2转让因保险标的的让与所生保险利益是否继续的问题,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则无。在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三种立法例:属人主义的立法例:认为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认识及信任为基础,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不因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从物主义的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已转让他人,则保险利益亦应随之存在,以维持合同效力。采此立法例的国家多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于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仍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动
30、产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保险合同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为动产的转让,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因为顾及保险人的责任较重,所以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面采“同时移转主义”。,我国旧采折衷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法采从物主义: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六)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灭失,保险利益即
31、归消灭。在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丧失构成保险利益的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随之消灭。,【综合案例讨论】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德国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 德国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
32、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可否拒绝赔偿,法律依据何在?,三、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基本职能,题 记,“补偿(Indemnity)是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项规则的真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险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予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补偿。这肯定是错误的。” 英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特,引例,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
33、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万元。问题: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1.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须由保险危险造成) 2. 补偿不能超出损失 * 主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原则。 公式:保险金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险本义-是保险基本职能的体现 (1)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时,才能得到补偿; (2)补偿与损失在量上应相当2.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三)损失补偿方法 1. 现金赔付 (主要方法) 2.修理在
34、汽车保险中,保险人以修理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的方式。在此情形下,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汽车修理厂,对被保险人车辆的修理为保险义务的履行。,3更换即以新的标的替代已受损失的标的。在玻璃保险中,保险人损失填补的方式体现在以给被保险人换装玻璃窗等为合同义务的履行。,4重置即保险人通过修复或重建被毁损的财物来进行损失填补。该方法以保险人将财产恢复至损失前的状态为给付义务的履行。,(四)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 1.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以当时市价计算) 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2.施救防损费用 保险金额 (必要合理) (法第57条) 3.其他费用,如勘损、诉讼等 (必要合理) (法第64、66
35、条),课堂练习: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问题:(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2)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3)当房屋市价跌
36、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四、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英美法系叫近因,我国叫因果关系)。适用标准-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引例,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的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没
37、有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因此,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适用近因原则的案例,20世纪80年代,我国安康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某公司的一个香烟仓库一楼已被洪水浸泡,二楼以上存放一批已投保的香烟。该公司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果断地将处于危险状态中的香烟调到各县削价处理。事后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削价销售而受到的损失,
38、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受理案件法院认为,这批香烟损失的重要原因是洪水而不是削价处理。虽然从时间上看,最近的原因是削价处理,但这批香烟在洪水进入仓库一楼后就一直处于危险状态。香烟非同一般商品,进水必然受潮,受潮必然霉变,在事态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投保人削价处理是合理有效的。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这一纠纷的处理,实际运用的正是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危险)是单一的,若其属于承保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2.多种原因造成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皆为承保危险,
39、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保险给付义务;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范围内,则应严格区分何种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何种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只对其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案情:2006年10月,周某在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顿觉胸闷头晕,被送往医院后虽经医生竭力抢救,最后仍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题:受益人刘某可获得多少保险金?,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
40、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因即为近因。,课堂练习1:国外A公司为其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战争是火险的除外责任),分析要点,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课堂练习2:张三
41、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责任),张三外出打猎时不慎摔伤无法行走,在树林里等待救援,结果受凉感冒引发肺炎,最后因肺炎死亡。问题:(1)指出本例中的近因?(2)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分析:近因为意外摔伤,虽然张三死于肺炎,但是肺炎是摔伤的合理延续,因此摔伤为近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类例子很典型,是解释近因必须记忆的案例。关键看后因是否是前因的合理延续,如果合理,则前因为近因。,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在致损原因有多个,且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独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致损失 ,则新独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以上分析
42、的前提是无论损失原因有几个,而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但若有几个原因,都是近因的时候,则须重新考虑。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损失原因,同时对损失发生作用,两者都是近因,或无法区分哪个是近因,只能将其都看作近因,(四)分析近因的方法,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综合案例分析】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
43、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复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的不同环节所应遵循的不同原则:,7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 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 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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