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十六章 银行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概论第十六章 银行法课件.ppt(10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十六章 银行法,我国银行组织体系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类型支付结算方式和规则,重要概念和术语,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资银行、人民币、人民币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支付结算、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信用卡、票据追索权、票据抗辩、汇兑、托收承付,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一、银行概述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行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
2、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所指的“银行”是不含中央银行在内的、广义的商业银行,即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或者信用社,以及从事专业信用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业坚持“分业经营”的方针下,此处的银行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排除在外,但是仍包含信托机构。 经济活动中所指的银行,主
3、要是名称中冠以“银行”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二、银行法概述,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目前,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此外,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综合性立法中,也有关于银行业的管理规范,比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第二节 银行组织,一、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按照2003年12月27日公布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
4、称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5、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职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
6、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四)人民币管理,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现实中,有人在纸币上写字画画,有人撕毁人民币
7、,有人用硬币作耳环等,都是违法行为。此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代币票券是代替人民币流通的票据证券,比如购物券、银行卡等。违规票券不得流通,汇票、支票等法定票据除外。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金融机构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属性和组织结构按照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8、的职能,1依法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3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所谓“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
9、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6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7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8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三、商业银行,(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
10、任,目前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恒丰银行、浙商银行。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也在采取股份制改造,一些信用合作社也逐步改造成公司制的商业银行,(二)商业银行的业务,1商业银行业务概括商业银行业务可分为资产类业务、负债类业务及中介类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属负债类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属资产类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
11、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属于中介类业务,2存款业务,按照主体属性,存款可以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实名制”,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
12、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3贷款业务,在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形成债务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规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此外,商业银行还要与借款人、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4禁止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
13、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基于合作制原则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我国,信用合作社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两大类。目前,一些地方的信用合作社在向商业银行过渡,(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199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依法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村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
14、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的名称命名。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社员一般不少于500个。注册资本金是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二)城市信用合作社,按照1997年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
15、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城市信用社依法可以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吸收社员存款;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等,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概况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
16、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经营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1)追偿债务;(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7)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等,六、信托投资公司,(一)概况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信托法设立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
17、构。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2001年4月,我国通过了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变更与终止等内容。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经营规则以及监管等内容。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
18、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7代保管业务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0其他业务,七、财务公司,(一)概况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财务公司的职能,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
19、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八、金融租赁公司,(一)概念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依法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20、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二)业务,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2经营性租赁业务。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等。融资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九、外资银行,(一)概况按
21、照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1)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4)外国银行代表处,(二)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提供信用证
22、服务及担保;(6)办理国内外结算;(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8)代理保险;(9)从事同业拆借;(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13)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除信用卡业务之外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
23、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二、监管内容,(一)对存款人保护的监管 (二)对贷款和其他业务的监管 (三)对财务会计的监管,三、监管措施,(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4、,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
25、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四节 账户管理,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照2003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6、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均可以申请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27、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些特定用途资金包括有: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保基金等,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或者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
28、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比如
29、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借款合同、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等。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规定,境内外汇账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两类。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
30、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账户的用途,规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账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第五节 结算管理,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含义根据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
31、金清算的行为,(二)支付结算的机构,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是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三)支付结算的条件,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四)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
32、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六)支付结算纪律,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33、;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一)票据概念和种类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34、人的法定凭证。在我国,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该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前者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后者由银行承兑,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35、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6、(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定行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一般而言,汇票涉及全部票据行为;本票无须承兑,涉及四种票据行为;支票无须保证和承兑,涉及三种票据行为,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必须记载法定事项。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背书,背书是
37、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背书连续”,是指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4保证
38、,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对于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5付款,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活动。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存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
39、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而言,持票人首先向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再依法行使追索权。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1票据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外,汇票到期日前,如果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2追索证明书,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不
40、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3被追索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4追索费用和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
41、通知书的费用,(四)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1)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6)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三、信用卡,(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信
42、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二)信用卡的申领,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三)信用卡账户资金的管理,单位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
43、入其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四)信用卡使用管理,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五)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 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
44、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六)信用卡销户和挂失,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时,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信用卡丧失的,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四、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五、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
45、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六、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七、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
46、电子支付可以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八、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一)中文大写数字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等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
47、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元、角、分”字样,(二)阿拉伯数字,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比如,“¥1 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思考题,1谈谈现代社会中个人与银行的关系。2举例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及其效果。3谈谈你所了解的结算工具和方式的利弊。4分析“孙大午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849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