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钢集团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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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编 号:SC01003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 年11月14日编 制 人:王洪斌审 核 人:关守东主办单位:生产计划处批 准 人:袁长青页 数:第 1 页 共15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四条 各级行政领导(含作业长),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务部门出具休假证明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第六条 对每起伤亡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
3、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第三章 事故报告管理第七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将事故速报表报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将事故速报表报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或生产处调度室。第九条 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第十条 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
4、在72小时内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在30日内,书面完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亡)或职业病请示,遇有下列情况可按规定时间报送:1、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的,应限定在道路交通行政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裁决书后15日之内。2、属于因工出差或抢险救灾失踪的,限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结论书15日之内。3、属于在生产工作中,因履行职责或见义勇为遭致人身伤害的限定在公安及司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15日之内。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由公司纪检监察处保卫室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生产处。第十二条 伤亡事故的发生涉及两
5、个及以上单位时,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1、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2、发生的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作业区的,由事故单位综合室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3、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伤亡事故,由生产处安全环保室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4、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会知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职工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市安全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
6、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第十四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以上事故,由生产处组织人事、工会、办公室等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参加事故调查部门, 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
7、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八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下表进行处理。 责任性质处 分事故危险程度违 章 操 作由于现场安全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差等非违章操作。1.造成自己轻伤扣罚2000元扣罚1600元,复工后停工3天安全学习。经作业区考试合格方能上岗。2.造成他人轻伤或自己重伤扣罚
8、3000元扣罚2000元,撤离岗位学习一周,经厂安全考试合格后上岗。3.造成他人重伤扣罚5000元扣罚3000元。撤离岗位。4.造成他人死亡扣罚6000元扣罚4000元,撤离岗位。第十九条 对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单位厂长实行问责制,由事故单位厂长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安全述职。 第二十条 凡属责任事故,有关领导和人员分别追究管理责任,并给予以下处罚:1、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处理。2、对发生死亡一人次的处罚:(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一把手,扣罚2万元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2)、发生死亡事故单位分管生产的中层副职(含助理),扣罚
9、1.5万元。(3)、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总作业长,扣罚10000元;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当班作业长,扣罚75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6000元,事故单位安全员扣罚4500元,公司主管处室处长扣罚5000元,公司主管处室安全管理人员扣罚4000元。(4)、凡是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处罚1、对发生重伤事故单位的一把手,扣罚9000元。2、发生重伤事故单位分管生产的中层副职(含助理),扣罚6000元。3、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总作业长,扣罚4000元;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当班作业长35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1500元,事故
10、单位安全员扣罚2000元,公司主管处室处长扣罚1500元,公司主管处室安全管理人员扣罚1000元。4、其它有关人员,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轻伤事故的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单位的一把手,扣罚3000元。2、发生轻伤事故单位分管生产的中层副职(含助理),扣罚1500元。3、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总作业长扣罚1500元;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当班作业长10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600元,事故单位安全员扣罚800元。4、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5、对一次发生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轻伤事故按重伤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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