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课件.ppt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课件.ppt(3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指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保证航空器处于航状态就是要求航空器具有适航性。所谓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有关航空器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性,包括航空器的部件和分系统的性能水平以及操作
2、特点上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性。简言之,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障安全的规定性。,当今的民用航空器既代表了科技发展的最高水平,又存在着潜在风险,因此,航空器适航管理十分重要,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各国对航空器适航管理予以高度重视,都给予法律保障。首先,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其次,适航管理要具有国际性。第三,适航管理具有完整性。第四,适航管理具有动态发展性。第五,适航管理具有独立性。,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两类,一类为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为持续适航管理。,(一)初始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根据
3、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进行的管理。这类管理主要通过颁发和控制证件的方法来进行。通常的程序为:适航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项目以后,指派审查组,拟定审查计划,确定审查标准,要求或提出专用条件,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和评估,审查合格的颁发证件。发证后对持证人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促使持证人纠正存在的问题。,(二)持续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足厨师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管理。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
4、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关,从世界许多国家适航管理的情况来看,主管各国适航管理的部门和管理体制千差万别,为了保证适航管理的权威性、国际性、完整性、动态发展和其独立性,各国基本上有个共同的特点,即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适航管理的部门。如美国的适航管理机构是美国联邦航空局(FAA);英国是民用航空大臣。英、美等国对于适航管理普遍采用的是集中管
5、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因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中国民航总局下设航空器适航司,适航司经授权后具体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中国民航总局下属的地区管理局分别设有适航处,业务上受总局领导。此外,分别在上海、西安、沈阳、成都等地还设有航空器审定中心,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肮空器取得适航证书以后,必须按照民
6、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航空器的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与维修。三者的完美结合,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适航要求,这就需要保证般空器设计的完整性,制造的高质量,符合(设计)性,维修的持续适航性。,1944年芝加哥公约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工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各国适航管理部门应当对适航管理的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定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遵守各种规章以符合适航标准。,各国对民用
7、航空器均进行严格的管理。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五方面的内容而制定的。 (一)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的设计适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书。”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关部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表格填写型号合格证申请,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有效期为五年,
8、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证明其产品需要更长的设计、发展和试验周期,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获得更长的有效期。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所附资料后,指定项目主管人员对其进行初步评审,在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若受理,则要对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用函件通知申请人。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即可批准向该申请人颁发型号合格证。,(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
9、给相应的证书。” 条例第七条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该条规定,既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初始适航管理的内容,又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的生产者、维修者,必须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书、
10、维修许可证书。,(三)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适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总局签发出口适航证。我
11、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国外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准于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
12、方可飞行。,另外,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要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按照其不同的使用类别,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运输类证书,此类证书的持有人可以从事商业性的客、货运输;第二类是专业类证书,此类证书的持有人只能从事通用航空的专业飞行;第三类是初级类证书,此类证书的持有人只能从事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在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飞行。该条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目的出发,要求民用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课件 第三 五节 民用 航空器 适航 管理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843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