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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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泰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1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很OF)托管例衩皋委管理人:华基委管理嗡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图毫微银行股修嗡限公司二黎一夕、芥十用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
2、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
3、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4、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
5、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6、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7、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1、本基金的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8、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虬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时间段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45%-60%2021.01.01-2023.12.3145%-60%2024.01.01-2026.123143%-60%2027.01.01-2029.12.3139%-60%2030.01.01-2032.12.313()%-55%2033.01.01-
10、2035.12.3117%-42%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o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2、203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11、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12、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0乐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战略配置比例80吼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正负10%o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机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o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13、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14、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被投
15、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16、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17、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18、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19、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2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2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2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3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31)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20、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3)、(4)、(5)、前款、(24)、(25)项规定以外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21、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203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2、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23、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24、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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