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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分类型表表一:行政许可目录表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情况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1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1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7项:“地方性宗教团体、宗
2、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由国家宗教局下放到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河南省宗教局关于调整宗教行政审批项目和宗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宗办20149号)。社会组织、公民民宗科无批准文件无15不收费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情况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无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
3、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社会组织民宗科无行政许可决定书3015不收费3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无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4、同意。”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或者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f.组织、公民民宗科无行政许可决定书2015不收费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举办宗教培训I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
5、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社公宗教批准文不4班审无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科、无2015收核(批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组织民族件费第十条:“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科)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培训计划;(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三)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表二:行政处罚目录表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6、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擅自举办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7、;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
8、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序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4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
9、收违法所得,”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窕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民宗科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10、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本条例
11、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背宗教的独
12、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未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表六:行政检查目录表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
13、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2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
14、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表八:其他职权目录表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民宗科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2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民宗科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
15、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己完成备案程序。”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3宗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查民宗科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6、第250号)的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4全县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民宗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项目名称: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5公
17、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核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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