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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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关联公司,1.关联公司概述2 关联公司的法律特征:关联公司是复数的公司;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关联公司的形成纽带,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两者有什么联系?关联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几层意思,关联公司的连接因素1 资本连接因素: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资本连接;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相互投资公司2 身份连接因素:关列公司;亲属关列公司;准关列公司3 合同连接因素:连锁公司;支配性合同公司,公司联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关联公司的法律调整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下规则:1、信息披露制度2、 股东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3、控制股东补
2、偿制度与控制股东赔偿制度4、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公司集团,公司集团的含义 公司集团是指若干个法律上独立的公司因为相互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联接纽带而在经济活动中呈现出来的一种集合化生存状态,这样的一些公司的集合化状态在观念上被视为形成了一个公司集团,法律特征:公司集团是公司的集合;公司集团内部具有紧密联系;公司集团不是一种民商事主体,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两者区别? 决不能等同)公司集团与跨国公司,公司集团的结构和功能 公司集团的关系可分为内部和外部关系,而内部关系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他成员公司与核心公司的关系;其他成员公司彼此之间的关系。 功能:公司集团的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积极功能主要表现
3、在:1 资源优化配置2 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3 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消极功能1 形成垄断(最主要的消极功能)2 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公司集团的消极功能主要体现在避税和漏税上,公司集团利用彼此间的关联关系进行避税更是司空见惯甚至无法杜绝的,这主要体现在:境内避税;跨境避税,公司集团的法律调整形式调整与实质调整 形式调整主要包括对公司集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调整。 公司集团的设立: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条件和程序究竟是咋样的呢?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公司集团的实质调整,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一、关联公司的界定,1、立法界定,德国股份公司法:在相互关系上为被多数参与的企业和多数参与的企业、从属企
4、业和控制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与的企业或为关系企业合同当事方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台湾“公司法” :本法所称关系企业,指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业:一、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二、相互投资公司。,我国有关关联公司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方面和证券监控两个方面,公司法自身没有直接涉及,前两种都是个有侧重,不能取代公司法的调控,而且前两个方面的调控效力偏低,具体内容上也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因此需要在公司法这样的高效力层次加以统一。,2、学理定义,关联企业指任何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彼此互为对方的关联企业。广义:泛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及长期业
5、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是指与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3、关联企业的特征,A、关联企业是企业联合体的组成成员。B、各关联企业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C、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纽带:1、资本联系纽带。2、合同维系方式。3、人事连锁。 D、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控制关系的认定,形式标准:控制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对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的拥有来实现。因此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比例来说明控制的程度更具操作性。实质标准:控制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一定完全可以量化,而应视其实际情况而定。,控制的内涵,控制:对他企业的人
6、事、财务或业务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长期的经常性的支配性或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核心要点有三:一是支配意思;二是控制行为;三是持续状态。,控制的类型,A、 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或称表决权资本) :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B、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等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7、。,共同控制,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该另一个企业。,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如果两企业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可推定该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在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控制与从属关系,即控制人通过其中一个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因此,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重大影响关系,重大影响,是指对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权利或对决策的作出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指南:(1)一方拥有另一方20%50%表决权股份。(2)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3)参与政策
8、制定过程。(4)互相交换管理人员。(5)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4、关联公司的形成方式,关联公司形成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通过公司转投资而形成;二是通过合同机制而形成;三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而形成。,企业合同,所谓企业合同,就是企业之间订立的以建立控制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企业合同,在德国最为常见:1.控制合同与利润让渡合同。2.管理权移转合同。3.商事租赁。4.利润共享合同与利润分享合同。,其他形成方式,A、领导相互兼任,B、公司之间成立共同领导机构,C、综合商社(日本和韩国):一种规模巨大的流通企业,其活动范围广,职能多, 具有间接的金融作用,能够统一多个企业的流通途径,在对外交往中还具有特殊的如收集
9、情报,建立海外贸易基地等作用,因此可以成为数企业的联结中心,加强有关公司的结合,从而促使公司集团形成。,二、关联公司的具体形式,1、母子关系/控制与从属关系,这两组概念很难区分,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概念,有的即使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也没有能将其区分清楚。曾经有观点认为,当持股比例超过50时,两公司之间成立母子关系,低于该比例的可能成立控制与附属公司关系。,英国的立法,英国1985年公司法258节和附件10A:母子关系要求一企业(母公司):1. 在另一企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或2. 是另一企业成员,并有权任免其大多数董事;或3. 依照另一企业的章程大纲,或符合其大纲的书面控制协议,有权对该企业施加
10、支配性影响;或4. 是另一企业的成员,并根据与其他成员的协议,独自控制其大多数表决权;5. 在另一企业中享有“参与利益” ,并实际上对该企业施加了支配性影响或对两者进行统一管理。,1989年的修改,除了在合并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披露的意义上使用母子关系的概念以外,其他场合使用控制与附属公司的概念。“控制”与“附属”公司是:一公司1. 拥有另一方大多数的表决权;或2. 是其成员,并有权任免其大多数董事;或3. 是它的成员之一,并根据与其他成员的协议,独自控制其大多数表决权。或它是该另一公司的孙公司。,对英国公司法改革的评价,对于基本相同的事项,非要认为该使用不同的术语,这无疑是一个遗憾;其进步在于
11、:体现了真正重要的是“控制”,而不是“拥有大多数的股份”,毕竟,由于无表决权股和加重表决权股的存在,“拥有大多数的股份”并不必然意味着“控制”。,2、持股控制的界定,公司法217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股份达到50以上,就可以直接认定前者是控制股东,也就是控制公司。而如果后者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那么即使持有股份达不到50,也可以实际左右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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