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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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管理人:(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资金监管人:(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丙方)为加强各市州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各个市州商品房预售等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特订立如下协议:一、丙方同意并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丙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乙
2、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甲方批准。1、丙方在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为:2、监管帐号:o二、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时的实际工程进度为。该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比例为%,即一万元,住宅部分重点监管资金为住宅预售总额的%,即万元,商业部分重点监管资金为商业预售总额的%,即万元。超过住宅、商业重点监管资金部分为相应的非重点监管资金。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权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三、丙方向甲方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应当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具体节点为:(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3、证后,建成层数超过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40%的资金额度;(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60%的资金额度;(三)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80%的资金额度;(四)完成外墙装修落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90%的资金额度;(五)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95%的资金额度;(六)完成项目不动产登记权首次登记,履行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全部内容后,全额使用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四、丙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用于下列款项的,应当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根据下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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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管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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