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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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认为学院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二)违规、违纪处分;(三)退学处理;(四)不颁发毕业证;(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第二章申诉处理的机构第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
2、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法规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为常任委员,由学院委任,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和院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
3、责人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院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选定。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诉人的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S)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
4、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人必须是受
5、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学生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四条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S)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五条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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