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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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宝山露天煤矿 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前 言为推动露天矿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将建矿以来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出台汇编成册,使其在执行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本汇编适用于露天矿各项管理工作中。本汇编相关内容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一年一月目 录总 则16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18安全生产委员会2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20安全检查制度13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17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22事故统计报告制度26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8各级领导带班制度
2、31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32操作监护管理制度33各级领导值班制度34交接班制度35应急预案管理制度37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9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40生产调度管理制度43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48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50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53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54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55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61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64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64设备缺陷管理制度69煤台巡视管理办法73煤炭质量奖罚办法73工程施工管理制度75生产计划管理制度75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77环境保护管理制度79交通安全管理办法81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82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89特
3、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94安检人员管理办法97“三违”鉴别标准100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105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106班组安全工作规定107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110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112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115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116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116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118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119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120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121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122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128调度室安全职责128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129机电安全职责131安全科安全职责
4、132综合科安全职责134各采剥段安全职责135各运输段安全职责136矿长安全职责138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139机电(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141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42工会主席安全职责143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144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146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146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147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148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49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150职工安全职责150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152总 则152表彰和奖励153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155对违章的处理160附 则173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175矿长岗位责任制175生产
5、副矿长岗位责任制176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177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77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178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179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179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180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181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183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183安全员岗位责任制184调度员岗位责任制186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186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187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188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188办票员岗位责任制189现场员岗位责任制189门卫岗位责任制190司炉工岗位责任制190加油员岗位责任制191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191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92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192水泵
6、工岗位责任制193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194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195推土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95前装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96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96第五部分 防火制度197消防管理制度197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10防火巡查、检查制度210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211消防器材管理办法212火灾隐患整改制度213用火、用电管理制度21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21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其演练制度215电器防火管理制度216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216防火委员会职责218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219矿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总工程师)219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220段(科)长消防安全责任
7、人职责220班(队)长防火安全职责221职工防火安全职责221义务消防队职责22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222义务消防队员职责223焊接工岗位消防责任制223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224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公司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露天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段、科室及各岗位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的安全生产方针。露天矿对各级人员、各单位所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在深入基层工作时要首先过问安全、检查安全,及时帮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负责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实施细则、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并组织检查督促和严格执行;积极主动地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安全文明检查,对本专业系统所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调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四条 露天矿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五条 露天矿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9、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系统及时向上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第六条 露天矿必须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第七条 矿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参与本单位发生的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
10、露天矿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煤炭生产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第九条 露天矿安全设备部人员负责对矿属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一 凡在露天矿坑内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都有权当时制止或检举;二 外单位来矿工作或参观人员应先经矿准许,指派专人陪同引导,并说明本规定后,方准进入作业区工作或参观,但长期驻矿工作,对本规定事项均已熟悉的工作人员不在此限;三 凡耳聋、哑巴、双目失明、精神失常和醉酒的人员禁止在坑内工作或通行;
11、四 在坑内沿公路通行靠右侧,严禁在距矿山道路中心线10米以内行走,在无人行道处,严禁在矿山道路上行走;五 在汽车运行线路上行走,必须经常前后了望,以便来车时及时躲避;躲避到距路中心10米以外地点,防止被行车刮起的风力刮倒,或被车上掉下的土岩打伤;六 在坑内横跨公路时,应先在距路5米以外的地方停留,左右了望有无来往车辆,然后通行,禁止在距离运行车辆50米以内抢行过公路;七 一切机动车横跨公路时,必须先确认行车情况,禁止抢道;八 禁止在坑内机电设备下面闲坐、休息或躲避风雨,禁止在公路上围坐;九 禁止在公路上堆放工具器材,在公路两侧堆放物料应放在公路一侧距路5米以外并及时清理;十 禁止在煤层及采煤掌
12、子或煤堆上生火取暖、烧水做饭,必要时可使用火盆,距地面23米并在下班前将火熄灭,确认无火时方可离开;十一 非工作人员不准在距公路50米以内、挖机工作半径内、掌子边沿6米以内及伞檐掌子下面逗留;十二 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至安全地带;十三 非露天矿生产车辆(包括自行车、兽力车、机动车辆等)一律禁止进入坑内及其它生产作业区,违者重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十四 放炮时下列机械的安全距离规定如下:分类名称机械大 炮浅孔及小炮眼爆破裸露爆破单位:米挖掘机钻机3040250汽车50200250火药车200150200其它设备4050100十五 露天矿一切设备,特别是电气开关及
13、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负责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十六 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没有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任何人触动,并应离开5米以外,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十七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剥离车、水车、油槽车,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除自己负责外,还要追究责任;十八 露天矿一切防护,包括铁丝网或栏杆,禁止钻越或伸头探望;十九 露天矿工作人员冬季的棉帽应有小耳孔,夏季雨帽也要防止妨碍听觉,影响人身安全。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成露天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主 任:矿长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
14、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立露天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抢救,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组成人员如下:主 任:矿长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
15、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段、科室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的安全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第三条 矿领导、各段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都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规程和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二、现场调度、车队工长、当班班队长的安全检查第五条 在接班前后和交班前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
16、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段、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第六条 各段工长、当班班队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第七条 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第九条 各检修班的设备专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段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第十条 各检修班长要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对主要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的缺陷、检修现场的安全情况等,查阅
17、设备缺陷记录簿并签字。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四、运行人员的巡视检查第十二条 运行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第十三条 运行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五、领导的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各段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1、听取当班班队长的情况汇报。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5、对重点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对段所辖设
18、备及现场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运行设备状况。2、现场文明生产情况。3、现场安全防火情况。第十六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第十七条 各段长、主要科室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第十八条 各段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并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六、矿领导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矿主管生产领导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主要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第二十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
19、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段、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 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巡视,每月三次。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机电专工、安检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段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第二十三条 在每月三次的安全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矿主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权力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违反劳动纪律。2、检查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有权力勒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 义务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和检查。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新入矿人员培训新入矿人员包括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
21、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等。新人员入矿前由矿组织进行入矿教育培训和考试,入矿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条 基本概况1、露天矿概况及矿史介绍2、露天矿的组织机构及职能3、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第二条 纪律教育1、矿规矿纪教育2、劳动纪律教育第三条 生产知识教育1、煤炭生产过程2、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介绍第四条 安全教育:1、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露天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事故施救、自救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等。第五条 思想教
22、育:职业道德及爱岗敬业教育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培训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其培训执行新入矿人员培训中的安全教育部分。三、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0小时;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培训时间30小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职工外出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及公司培训中心不能培训的情况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类人员外出参加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实习培训。并遵守以下规定:第六条 外出培训需提前向公司培训中心提出外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人数、地点、费用等。并由经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外出培训由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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