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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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表报汇编 2008年4月 目 录阳泉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6总则-6系统建设与安装-6井下管理-8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11便携式仪器管理-16机构、人员与投入-17设备检修-18制度与资料-19阳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管理制度-22概述-22设备及机房-22安装使用-23机构、人员及制度-23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24考核评审-25附则-26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标准-27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表-33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年检意见书-36阳煤集团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37阳煤集团信息传输制度-40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计
2、算机病毒防范制度-44阳煤集团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46阳煤集团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8阳煤集团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53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管理制度-55阳煤集团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59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制度-61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64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78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95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97阳煤集团安全监测员值班制度-99阳煤集团监控机房管理制度-101阳煤集团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6阳煤集团安全监控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0
3、8阳煤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110阳煤集团组织机构及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112监测工岗位责任制-112机房值班员岗位责任制-113修理工岗位责任制-113监测维修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114监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114监测班队长岗位责任制-114阳煤集团监控系统在机电方面的要求-116阳煤集团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及管理制度-122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重大事故、故障处理预案-126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132安全监控系统巡查、调校记录-133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工作日志-134传感器异常、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汇报处理记录-135监控装置故障登记及检修记录-136瓦斯监测监
4、控汇总日报表-137新甲烷传感器使用前、在用甲烷传感器大修后调校记录-138备用电池检查维护记录-139传感器使用管理卡-140甲烷传感器调校及断电试验记录-141监测、监控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142监控设备报损记录-143交换机、分站、电源箱使用管理卡-144井下监控装置6-12月升井检修记录-145要害部门登记表-14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修记录-14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14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年检记录-14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登记及检修记录-15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15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在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大修后调校记录-152监测分站管理牌
5、板样式-153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样式-154其他传感器管理牌板样式-155开关量传感器管理牌-156阳泉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第三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
6、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第四条 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第六条 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
7、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第七条 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第八条 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第九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安全监测监控章
8、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第十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第三章 井下管理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
9、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和山西省晋煤安发20051002号文下发的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第十三条 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
10、阳煤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第十五条 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第十七条 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
11、,断电点:0.5%CH4, 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第十九条 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
12、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第二十条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处。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第二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
13、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 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1.0% CH4,断电点:1.5% CH4,复电点:1.0%CH4。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第二十三条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第二十四条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
14、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第二十五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第二十六条 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第二十七条 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第二十八条 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
15、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点每10天必须
16、调校一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第三十一条 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第三十二条 井下各采煤、掘进等
17、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第三十三条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第三十四条 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第三十五条 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
18、H4。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第三十六条 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第三十七条 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40% CH4以上)瓦斯传感器。非突出矿井所有煤巷掘进煤头必须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瓦斯传感器。第三十八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监测电缆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洁。第三
19、十九条 井下各类监测探头(仪器)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井下传感器、监测电缆等监测设备的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监测人员或在通风监测人员的监护下,由所在生产队班组长按规定移动。 第四章 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第四十条 各监测主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监测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工作制度。第四十一条 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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