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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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与金融法概述第二节 金融法律纠纷解决途径,第一节 法与金融法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证和发展正常 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二、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是以货币和货币资金为内容、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和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
2、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主要包括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情况)模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后果(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 法律规范内容 义务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法律规范强制性程度 任意性规范,(二)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
3、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为规范。金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四、法律体系与金融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二)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是指一国调整金融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等五部分组成的统一联系的有机整体。,五、法律渊源与
4、金融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二)金融法律渊源我国的金融法律渊源,根据其效力,有以下表现形式: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部门规章及金融地方性法规。,六、法律关系与金融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二)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受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
5、体三部分组成。我国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和行为(包括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行为等)。,第二节 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一、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金融行政纠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 的金融机构作为国家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金融行政纠纷的特点是主体间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金融行政复议和金融行政诉讼。二
6、、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金融民事纠纷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其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章 公司法,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案例介绍】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货到后15
7、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及至9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
8、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几种观点,1、新新百货商店、南方时装公司应当清偿欠东港公司的全部债务,企业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和股东企业承担。2、百货商
9、店和南方公司都只要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不必清偿。3、南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百货商店承担无限责任,即由李某和钱某分别承担50万元债务,还有50万元由孙某承担,因为合伙协议约定按此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孙某下落不明,李和钱应当将企业的全部60万元财产用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李和钱各出30万元,还有30万元留待孙某清偿。4、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股东企业不必为南方公司承担他们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公司股东不是公司【案例介绍】陈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体商人,2005年2月,他与另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元,另两位朋友
10、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出资验资合格后,经过工商登记,公司于2月2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由于陈某的出资占了公司资本的绝对多数,所以陈某理所当然地成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了改变被动的局面,陈某等又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是一个错误的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200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
11、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以前完全一样,而且陈某几乎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几种观点,1、明珠公
12、司的实质是陈某的独资企业,公司绝对多数的财产是陈某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陈某负责的,因此陈某不仅不能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而且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陈某作为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失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不能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债务。3、陈某是明珠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享破产财产。4、陈某对另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应当赔偿他们投资所受的损失。,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案例介绍】兴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公司,该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6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
13、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6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几种观点,1、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次股东
14、会决议有效。2、本次股东会是以董事长个人的名义召开的,不是以董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没有经过2/3以上的股东通过,所以是无效的。,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职责,【案例介绍】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成立于国内饮用水业迅速发展的2005年3月,在中外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不到三年,“ABC”公司生产的“金泉”牌矿泉水就成为名牌产品,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33%
15、。 2008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金泉”水的市场份额被“清泉”水占领了很
16、大一部分,因此,林某又和宋某一起将王某推上了被告席。,几种观点,1、林某所代表的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停业整顿,林某已没有资格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A企业也不能再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了。2、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为4年,中途不能随意撤换。3、“清泉”公司损害了“ABC”公司的权益,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原则【案例介绍】李某是某饮用水公司的董事,曾在2005年作出了一项关于矿泉水专用瓶外观设计的非职务发明,于2007年取得了专利权。2008年初,李某与其任职公司的两个经理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本地区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3月25日,李妻作为李某的代理人,王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签定了
17、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合同规定,该专利在本地区的使用权归该公司独家拥有,李某只能向外地区转让使用权,不能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使用权。合同还规定,该专利产品销售后,公司每年从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支付给李某的使用权转让费。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李某支付了专利权转让费。2009年底,公司其他董事对李某与公司的合同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李某身为公司的董事,和其所任职的公司签定合同,其实是自己和自己签定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因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出已经取得的专利使用权转让费。,几种观点,1、李某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反而是有益于公司的,应当
18、得到支持。2、李某身为公司的董事,不能和其所任职的公司签定合同,因此李某必须退出其已经取得的专利使用权转让费。,股票转让的条件和限制【案例介绍】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2006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2009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15000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实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
19、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有一个经营建筑装璜材料的个体户李某,他也持有兴华公司的
20、股票。2009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几种观点,1、发起人不能出让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且记名股票的转让以背书为成立的有效条件,因此兴业公司与宏达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无效。 2、宏达公司和兴业公司之间的股票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
21、能解除。 3、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职工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可以与其他社会公众股一样上市交易。4、只要价格是公平合理的,李某可以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交易。,第一次作业,1.简述法的概念及特点。2. 阐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4.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第三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独立而特殊的法
22、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参见教材P43-46),案例3-1,某市的财政状况一直不好,当地建设缺少大量资金,于是政府指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给政府财政,并且要求其为当地商业银行透支,同时命令其为当地的一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外国贷款提供担保。问题:该人民银行分行是否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什么?返回,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最高权力机构(二)咨询议事机构(三)总行内部的职能机构(四)分支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守法原则、市场原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 (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清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
23、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有:1.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的业务(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2.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1)经理国库业务;(2)代理政府债券业务;(3)提供资金清算业务。3.人民币发行业务(1)人民币的法定地位;案例3-3(2)人民币的发行;(3)人民币的保护。案例3-2,(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
24、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3)不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案例3-1,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监督管理黄金市场;(3)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4)管理支付结算、清算。,(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全面检查监督权。(四)信息监管权六、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年度
25、报表和年度报告三部分构成。,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对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处罚2.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员的处罚(二)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三)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3-2,某市印刷厂在新年来临前,赶印了一批以吉祥猴为展现主题的挂历,为图吉利,该厂在所有挂历的月历位置均以100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该系列挂历推出后,果然比往年该厂印制的挂历的销量好一些。不料,正在这批挂历热销的过程中,该厂却受到了当地市人民银行会同该市公安局的查处。通过调查核实,人民银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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