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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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
2、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我市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
3、和社会力量的作用。(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XXX市减灾委员会XXX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市灾害应急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县(区)开展减灾救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为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XXX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
4、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XXX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我市高等院校知名专家和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2. 3XXX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2.4 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2.5 XXX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3灾害预警响应3.1 灾害预警预报3.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
5、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草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3.1.2 2市应急管理局和承担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向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或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1.3 根据灾害预警
6、预判,市减灾委和受灾县(区)党委、政府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3.2 灾害信息共享承担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及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3.3 报告和发布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
7、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5)。4.1.1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灾害信息,县(区)应急管理局
8、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2小时内同步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对死亡(含失踪)超过20人的,10分钟内同步上报本级政府、市、省、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随后动态报告整体灾害情况。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省级或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时,要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市级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涉灾行业部门应通过国
9、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UXX省基础设施灾情上报系统逐级报送灾情信息,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2 灾情信息管理4.2.1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行业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2
10、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损坏房屋、受灾人员需生活救助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4.3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灾情信息,按照灾害发生县(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简要灾情信息,灾害发生县(区)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
11、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援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X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n、IV级4个等级。1 .1I级响应5 .1.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5万人以上;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图1.I级响应示意图5.1.3响应措施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
13、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2)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3)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提出救灾方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
14、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5)配合省委、省政府或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6)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1 .2级响应5 .2.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
15、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万人以上、55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2.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
16、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下同)决定启动级响应。5.2.3响应措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2)市减灾委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图2.II级响应示意图(3)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及市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提出救灾方
17、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5)灾情稳定后,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6)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
18、报告。1 .3I级响应5 .3.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m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m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 3.2启
19、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m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6. 3.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
20、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决定进入I1.l级响应状态图3.III级响应示意图(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7)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IV级响应5.5 .1启动条
21、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4.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
22、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图4.IV级响应示意图5. 4.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情,对灾区减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2)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
2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7)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区域等特殊情况,或
24、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6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决定者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及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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