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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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献号 】1-67【原文出处】浙江学刊【原刊地名】杭州【原刊期号】200503【原刊页号】151155【分 类 号】A3【分 类 名】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复印期号】200507【标 题】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 兼论“权利公平”应成为环境法法律目的之要素【作 者】竺效【作者简介】竺效,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要素,目前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我国环境法学者关于应否对这一内涵增加“权利公平”要素曾有过反思。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
2、续发展内涵的拓展。已被发展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该是我国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形成的环境伦理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修改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内涵的政治思想基础。应将“权利公平”增加为环境法法律目的内涵之要素。【摘 要 题】社会发展观【关 键 词】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权利公平/环境法/法律目的【正 文】 法律目的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注:竺效: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4页。)环境
3、法之法律目的是指主体在公平观、正义观等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环境法部门和组成该部门的具体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功能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环境法部门和环境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不同时期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不同时期的环境法的法律目的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人类对不同时期环境资源问题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表现的认识程度的制约,人类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存在着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差异。同时,考虑到实然的法律制度与政治的特殊关联。因此,有必要诠释据以确定我国环境法法律目的之环境伦理基础和政治思想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地调整环境法法律目的的应然要素,继而推动它们成为实然的法律目的。 一
4、、可持续发展内涵(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较具代表性的可持续发展定义大致有四种:着重于自然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社会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经济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科技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参见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9页。)也有学者考查认为,“可持续发展”这个术语已被100多种不同的方法定义。(参见蔡守秋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4页。)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以下研讨的“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均特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们
5、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定义。)的环境法理阐释:“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二要素论 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注:有关中国古代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演进的简要阐述,参见竺效:试论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产生的伦理思想基础,学术交流2004年第3期,第34-35页。)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当代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内容的构成,但现代西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对之产生了或应当产生更大的影响。(注:李教授曾在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一文中认为:“在中国,凡属于现代社会的各个学科都是从西方传来的”参见李: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代序。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承认:西方的环境资源保护思
6、想对我们目前所产生的影响力较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更大。) 现代西方可持续发展思想最早可上溯到马尔萨斯和达尔文。马尔萨斯在1789年发表的人口原理中第一次强烈提出人口和其他物质一样,具有一种迅速繁殖的倾向,这种倾向受到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土地和粮食)的限制;达尔文在1859年发表的物种起源里论述生物和环境的关系时与马尔萨斯保持一致,并且发展了他的观点。(注: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第9页。)19世纪,美国掀起了自然保护运动,以G平切特为代表的自然保护主义者提出了“持续发展”的主张,成为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渊源,以J缪尔为代表的自然保存主义者提出的“自然保存”主张是现代生物多样性保护思想的
7、奠基石。(注:参见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页。)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人KE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经济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方式。(注: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第9页。)1968年,以人口、资源、环境为主要内容,以讨论人类前途为中心议题的“罗马俱乐部”成立,该俱乐部1972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指出:人类社会的增长由五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发展趋势构成,它们都是以指数的形式增长,都是有限的,一旦达到它们的极限,增长就会被迫停止,而等待自然极限来迫使增长停止又是社会难以接受的,人类必须自我限制增长,或者协调发展。1971年,“绿
8、色和平组织”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绿色组织运动含有许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但更强调“持续”,而不重视“发展”,绿色经济是一种不以增长为目的的稳衡状态的经济。(注:参见叶闯:深绿色思想的理论构成及其未来含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1期,第29-34页。)可见,绿色运动的“绿色思想”并不等同于可持续发展思想,但它却促进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环境法学者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真正形成和发展是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20世纪70-90年代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0年)、我们共同的未来(1983年)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年)这四个重要报告为标志的。“
9、持续”一词英文为“sustain”,源自拉丁语“sustenere”,意思是“维持下去”或“保持继续提高”。(注:参见胡涛等: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从概念到行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18页。)“发展”一词英文为“development”,指的只是经济领域的活动,其目标是产值和利润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注:肖枫:“发展学”与“可持续发展”,光明日报1996年6月13日,第5版。)然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非这两个概念的简单相加。目前,普遍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
10、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注: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之持否定态度。如萨拉格丁认为,WCED的定义在哲学上很有吸引力,但是在操作上有困难。参见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26页。)以此作为分析对象,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内涵主要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个要素。 “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代内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中得到体现。1972年的
11、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它的原则5要求:“在使用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并且必须确保整个人类能够分享从这样的使用中获得的好处”;原则24要求:“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环境法专家组关于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包括“各国应以合理和平等的方式利用跨国界自然资源”的原则。(注: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著:我们共同的未来,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1978年的亚马逊河区域合作条约规定,促进亚马
12、逊河区域的协调开发,既使各缔约国公平分享开发利益,又促进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在序言中提出“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包括“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产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的内容。代内公平强调同处一代的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享有均等的机会,它将环境公平权的权利主体指向了同处一代的所有人,既指本国范围,又指国际范围。 “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源于美国EB魏伊丝(Edith Brown Weiss)教授于1984年在生态法季刊上发表的论
13、文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魏伊丝认为“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注:参见美EB魏伊丝著: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版),日岩间澈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第33-34页。转引自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25页注释。)作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一部分,代际公平已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和其他文件中得以反映。1949年的国际捕鲸条约规定其宗旨是“防止所有种类鲸鱼的过度捕猎”,“为未来
14、世世代代子孙而保护鲸鱼类这一丰富自然资源”和“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以确保鲸鱼族类的适当养护和发展”。1968年的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的宗旨是“从经济、营养、教育、文化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为了当今和未来人类的幸福,鼓励个别和共同行动,养护、利用和发展土壤、水、动植物”。(注:参见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91、452页。)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提出“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
15、”,并在第2条中将“持久使用”界定为“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衰落,从而保持其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潜力”。 马克思曾说:“所有社会对未来的世代的地球都有保护的义务,地球只有占有者或使用者,而没有所有者”。代际公平正是以这种价值观念为出发点,将环境公平权的权利主体扩大到后代人,它是代内公平权的一种延伸。代际公平权必须也只有与代内公平权联系起来理解,才是正确和全面的,前者是后者的必然延伸,后者是前者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拓展的环境法学反思:应否增加“权利公平”要素? 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哲学界兴起了环境伦理学,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
16、学者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只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都主张突破传统道德只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限,将伦理学扩展到调节人与非人存在物(动物或所有生物或整个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面对来自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批判,持传统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环境法学者必然如此设问:非人生命体到底有没有权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人生命体的权利,那么可持续发展就不仅仅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必然也存在着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并且这种可持续性与人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机统一的吗?非人生命体权利的维护能够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物的可持续生存与自然的可持续存在提供可靠的保障
17、吗? 因此有学者开始了“权利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思想相互关系的研究。牛文元教授认为:“只有当人类向自然的索取,能够同人类向自然的回馈相平衡时;只有当人类为当代的努力,能够同人类为后代的努力相平衡时;只有当人类为本地区发展的努力,能够同为其他地区共建共享的努力相平衡时,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注:牛文元: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中国的必然选择,于陈复等主编:中国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23-124页。)吕忠梅教授认为:“权利公平”是指人与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之间的权利公平。“它要求改变人类的基本法律观念,确认包括人和非人在内的生命主
18、体及其权利”。(注: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5页。)生命主体(Subject-of-life)是那些可以感觉到幸福的个体,是能感觉出好或者坏的种类(experiential welfare);所有生命主体,包括人和非人,都有不受危害的权利”,“我们对生命主体负有直接的义务”。(注: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5页。)钱水苗教授认为:我们应当从过去和现行环境法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转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内涵,将“权利公平”作为它的核心思想之一。(注:钱水苗:可持续发展思想与环境法
19、的目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第21页。)也有学者使用了“自然公平”的概念表述类似的观点,如郑少华教授在生态主义法哲学一书中基于“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之底线是不破坏生态规律”、“人与其他物种共享资源”、“人与其他物种和谐共处的基础在于大自然无偿提供一些资源,因此,人类应该受自然公平之约束”等原因,提出“自然公平,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受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问题”。并将之与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相并列作为人类反思“生态正义”含义问题所必须考虑的三个角度。(注: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55-172页。) 笔者认为
20、,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来分析,其内涵仅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个要素。但可以把权利公平,即人与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之间的权利公平,作为环境资源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予以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地球物种的多样性,最终也将有利于人类及其所赖以生存的地球的持续发展。 其实,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环境立法已经走在了我们观念的前面。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立有保护动物的法律。美国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案适用于所有动物、昆虫和植物,只有那些严重威胁人类的细菌、病菌和蝗虫被排斥在外。该法案把物种的伤害不仅理解为对该物种成员的杀害,而且理解为对它们所依赖的环境的破坏。该法还把“重要的栖息地”一词
21、引入美国的野生生物保护法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不仅有机体拥有合法的生存权利,而且生态系统也拥有合法的存在权利。(注: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18期。)意大利也曾制定一项有关家养动物保护的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承认动物的“生活权利”和建立一系列“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的制度。(注: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第225页注释1。)1976年的欧洲公约关于在饲养中保护动物第4条规定:根据已获得的经验和科学知识,限制动物活动自由时必须考虑到有关动物所属种类,不得对它造成痛苦和不必要的损伤。(注:法国环境法典(法国Dalloz出版社199
22、3-1994年版),王华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第129页。)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世界自然宪章还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上或之外,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1991年10月,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联合发表了新的世界环境保护战略,其中作为有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9项基本原则的第1项原则就是“尊重生命共同体是重要的”,该原则所表现的是“在现在和未来都有义务尊重他人
23、与其他所有的生命体”的伦理原则。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在1992年里约地球高峰会议期间,参加“国际NGO、社会运动体研讨会”的世界团体和个人缔结了若干NGO条约,其中就宣示了“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具有实存和固有的价值”,“确认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的生存、保存以及受到保护的权利”;“所有生命的多样性具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生命的各种形态具有存在的权利”。(注:参见NGO条约的地球的生态状态和对行为的伦理公约和关于生物多样性市民誓约,转引自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29页。)这些国际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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