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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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
2、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
3、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三、同一事件涉及本细则两款以上处分者,应当加重一第
4、十一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一、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三、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
5、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非法占有遗失物者;二、采用盗窃、诈骗、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三、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五、对团伙盗窃、诈骗、勒索公共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第十四条对损
6、坏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除经济赔偿外,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违法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伪造、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拒绝、阻碍国
7、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五、隐匿、私拆、毁弃、故意错领他人邮件或汇款、包裹单等,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六、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
8、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影响公共正常秩序、环境安全者,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一、学生不得酗酒滋事,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未经批准,学生严禁在校园内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演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没收违规所得;六、以谈恋爱为由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
9、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者动作挑逗、侮辱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未婚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各类捐款者,一经发现需追回资助款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校、伪造请假手续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一、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无
10、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下列情况处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其它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凡考试作弊者,成绩一律以零分记,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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