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制度汇编(DOC 8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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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善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汇编2013年目录第一部分 药事管理4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4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三、处方点评制度9四、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11五、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13六、新药引进评审制度13七、药品退出制度15八、临时用药审批制度15九、药品使用情况调查与分析制度15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十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17十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领导组工作制度 18十三、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8十四、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1十五、用药错误监测报告制度24第二部分 药品管理24一、药品遴选规则二、贵重药品管
2、理制度24三、冷藏药品管理制度25四、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26五、药品盘点制度26六、药品报损销毁制度26七、药品报损销毁程序27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7九、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9十、高危药物管理制度29十一、激素类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0十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31十三、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31十四、临床科室基数药品管理制度32十四、病区药品管理制度33十五、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33第三部分 药剂科职责34一、药剂科工作范围34二、药剂科人员设置35三、药剂科职责35四、药剂科主任职责36五、主任(中、西)药师职责37六、主管(中、西)药师职责37七、药师(中、西)职责38八
3、、药剂士职责38第四部分 药品供应室管理38一、药品库房工作职责38二、中西药库技术操作规程39三、药品采购岗位职责40四、药品验收保管岗位职责40五、药品会计岗位职责41六、药库管理制度41七、药品采购管理制度42八、药品购进管理制度42九、药品验收管理制度43十、药品入库验收制度43十一、药品储存管理制度44十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45十三、药品摆放管理制度45十四、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46十五、拆零药品管理制度46十六、药品供应保管制度46十七、药品退货管理制度47十八、药库的设置与设施47第五部分 药品调剂室管理48一、药品调剂室的职责48二、药房组长岗位职责48三、门诊、急诊药房调剂人
4、员岗位职责49四、住院药房调剂人员岗位职责49五、中药房调剂人员岗位职责50六、中药房工作制度50七、西药房工作制度51八、住院药房工作制度51九、药剂科岗位操作规程52十、药品调剂差错事故预防规范54十一、药品调剂差错事故报告处理程序55十二、交接班制度55十三、退药管理制度56第六部分 临床药学57一、临床药学室职责57二、临床药师岗位职责57三、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职责57四、临床药药学室工作制度58五、临床药师工作制度58六、危重患者用药会诊制度58七、临床药学室工作范围59八、合理用药咨询工作规程59第七部分 质量管理60一、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工作制度60二、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的检
5、查方法及流程60三、药品召回制度61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62五、药害事件调查、处理程序六、药事质量事件(发出差错)上报及处理流程第八部分 科室管理62一、药剂科值班制度62二、药剂科交班制度63三、药剂科工作岗位轮换制度63四、药剂科实习人员管理制度63五、药剂科业务学习制度64六、药剂科差错事故管理制度64七、药剂科安全管理制度65八、药剂科火灾紧急处理预案65第一部分 药事管理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一、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6、,委员79人。下设处方点评专家组、抗菌药临床应用领导小组、麻醉药品领导小组等。 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会议。会议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有3/4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三、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1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做出调整。 四、 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
7、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五、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不受
8、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参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5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六、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
9、决时回避。4委员有义务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5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参考。 6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7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规范我院处方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细则。一、 本细则适用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务人
10、员。二、 本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一张处方:指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一次诊疗活动中为同一患者开具的处方。三、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四、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院统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五、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
11、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单独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单独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
12、(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对输液组,每一种药品均视为一种独立的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注明“特殊”等字样。对某些暂
13、时不能确诊的,可写“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不能写“体检”、“购药”、“患者要求取药”等字样。(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六、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14、;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七、 医师处方权(一) 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的本院医师具有处方权。(二)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本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三) 医师应当在医务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务科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 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管理要求:1、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
15、存;2、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更新;3、留样备案表至少3年更新一次。4、留样备案表须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四)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医院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五) 医师和药师必须参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医务科、科教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
16、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八、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九、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制定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每1-2年调整一次。药剂科会同临床科室承担具体的编制工作,药事管理委员负责审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在医院网上公布,医务人员可下载使用。十、 药剂
17、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的药品时,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论证、审批、备案。十一、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十二、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十三、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我院具体情况,
18、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金额也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具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十四、 麻醉药品管理(一)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
19、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
20、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且医师要注明理由。(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六)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
21、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十五、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收存备查。 十六、 处方的调剂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二)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建立专门的药学专业人员
22、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人员的姓名、工号、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药学专业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管理要求:1、由药剂科留样备案;2、3年更新一次;3、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
23、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七)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8、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八)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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