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汇编-上海市发展改革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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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选编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二九年目 录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1)2、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5)第二部分 国家部委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43号)(9)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11)5、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14)6、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17)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7号)(24)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39)10、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43)11、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3、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46)12、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0号)(50)13、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53)1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55)1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59)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981号)(62)
4、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63)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66)19、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68)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70)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75
5、)2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78)23、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 号)(81)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83)2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8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89)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91)28、
6、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93)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98)第三部分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3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103)3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1号
7、)(106)3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8号)(108)3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建交委、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关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城2008267号)(111)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113)35、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82号)(116)36、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8、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484号)(119)37、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502号)(123)38、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560号)(127)3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130)40、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计2008518号)(133)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由
9、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956号)(136)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143)4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7号)(146)4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298号)(149)45、关于转
10、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9号)(151)4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8号)(156)47、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816号)(159)4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0号)(162)49、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11、知(沪建交联20091640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
12、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建立节约能源、资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年6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
13、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相关措施不够得力等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步缓解,个别地区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
14、会都是十分必要的。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三)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
15、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8个高耗能行业淘
16、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最低标准见附件2)。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7、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自2006
18、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
19、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一、钢铁行业(一)淘汰类。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二)限制类。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
20、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一)淘汰类。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
21、安执行)。三、电解铝行业(一)淘汰类。铝自焙电解槽。(二)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四、锌冶炼行业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五、电石行业(一)淘汰类。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六、烧碱行业(一)淘汰类。1.汞法烧碱。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二)限制类。2006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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