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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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镇街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
2、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存储、归集、分级、修复、移除、使用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采集、存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信息。第四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推进、分级管理、安全合法、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科学审慎的原则,维护信
3、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履行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职责,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和应用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加强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制定信用信息分级管理规则,建设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汇总发布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并依法公布分级结果,报送信用信息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及时提供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要求保证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质量。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卫生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环节,应当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管理相对人依法诚信执业意识。第二章归集与分类第七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要求,编制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共享条件、使用期限和
5、保存期限等。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归集信息。需归集的主要信息包括:(一)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类信息:政务服务类事项设立、变更、校验等信息,实施医疗卫生许可、备案等告知承诺的,取得行政许可、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与许可、备案告知承诺信息一致性情况。(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等各类监督执法信息,包括监督检查抽查结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落实情况等。(三)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及其履行信息。(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医疗卫生行业各专业分级分类评
6、价结果和同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介的与医疗卫生相关联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六)司法判决信息:涉及医疗卫生的刑事判决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等。(七)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如: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考核结果等信息,质量控制组织质量管控信息和行业学(协)会自律,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信息等信息。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上述(一)至(四)项医疗卫生公共信用信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归集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信息目录规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提供
7、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第九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条基础信息是指医疗卫生信用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以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登记注册类基本信息;(二)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四)信用评价结果等能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增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
8、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二)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卫生健康相关的义诊、扶贫、对口支援、抢险救灾、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三)参与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捐献等社会公益捐献活动和见义勇为等信息;(四)参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评定或评价,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信息;(五)主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接入在线监测、智能监管等非现场监督执法设备设施的信息;(六)被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为“健康企业”;在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和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卫生健
9、康行政部门奖励的信息;(七)其他表彰或奖励类信息。第十二条不良信息是信息主体违反信用承诺、未落实卫生健康管理政策要求和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违反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二)未按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等未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信息;(三)未制定、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信息;(四)未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单位员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等信息;(五)在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群众投诉较多、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信息;(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执业许可(备案)内容和许可(备案)条件的信息;(七)违反科研诚信和定向培养等行政合同(协议)的违约
10、信息;(A)因违反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信息;(九)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记分的信息;(十)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十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十二)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十三)因违法违规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的信息;(十四)行政处分信息;(十五)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医疗卫生监督抽查、监督管理的信息;(十六)社会公众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满意度
11、评价结果为“差评”的信息;(十七)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管理政策的信息。第十三条失信信息是信息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仅限普通程序)、刑事处罚的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第十四条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被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认定的惩戒对象范围的信息和省级依法制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无证照经营、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医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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