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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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条、项目立项21.立项原则22.立项流程33.立项准备44.立项申报45.立项审批4第二条、项目招标41.招标原则42.招标投标程序53.招标人权责104.招标代理机构权责105.投标人权责116.标底价格的确定12第三条、项目实施121.基础准备阶段122.系统开发与工程施工阶段133.试运行阶段134.正式运行阶段13第五条、项目验收141.项目验收评估程序142.承建方应向项目验收评估小组提供的资料143.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应向承建方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考核评价资料144.验收评估的定量与定性指标15第五条、项目监理151.信息工程建设监
2、理原则152.监理单位可承担的工作153.监理合同164.开发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16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合同规范161.与软件产品有关的合法性条款162.与软件系统有关的技术条款163.管理软件系统适用的标准体系方面的条款174.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方面的条款175.技术培训条款186.技术支持和服务条款19第七条、参加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资格准入条件20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本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建设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卫生信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以及其
3、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14。第一条、项目立项1. 立项原则在深圳市内的所有国有(含国家控股)卫生机构,凡信息化建设费用超过20万元的项目,都必须申请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立项。2. 立项流程图1-1 深圳市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立项流程图图1-1中,要提交的材料:(1)项目备案呈报表:按深圳市卫生信息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录三)格式填报。(一份)(2)上述电子文档。(一份)3. 立项准备14-16在立项时,应该组织可行性研究并制定项目初步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 建设依据:包括国内外同类项目建设现状分析,单位业务工
4、作对项目的需求中的主要问题等。(2) 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业务问题等。(3) 项目开发方法和拟采用技术:包括各种保证措施,拟采用建设方法、软件、硬件、数据库系统、网络解决方案等信息技术以及其可行性等。(4) 预期结果:包括项目对市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对提高管理水平的预期效果。(5)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介绍:主要说明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与本项目开发相关基本专业技能、素质、经验、经历等。(6) 基础条件:包括目前具备建设本项目所需要的,并且可以利用的基础条件。(7) 经费预算:说明项目所需要的总经费、详细预算估计,以及经费来
5、源等。(8) 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的详细进度计划、每一阶段的责任人、评估方法等。检查要求:有项目初步方案,内容满足上述要求。4. 立项申报按图11所示申报流程,在申请单位内部对项目初步方案进行过充分论证后,填写深圳市卫生信息建设项目申报书,向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5. 立项审批立项申请经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如果不同意立项,则申请单位应停止此项目的工作;如果需要修改,则在申请单位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可根据图11重新进行申报;如果同意立项,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返回同意立项的批复意见表,则申请单位可开展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等后续工作。检
6、查要求:2003年之后的按要求必须申报的项目,有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同意立项的批复意见表。第二条、项目招标171. 招标原则(1) 凡信息化建设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18。(2)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4)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 招标投标
7、程序19图1-2 深圳市卫生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1) 确定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一般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使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医疗卫生单位如采用邀请招标须经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应有招标邀请函的内容,包括项目编
8、号、接收标书地点、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开启标书时间、开启标书地点等。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应将需求分析中对该项目技术的实质性要求(如软件要求、设备要求及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等)写入招标文件或将需求分析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
9、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检查要求:有招标文件且内容包含上述所有部分。(2)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市卫生局或新健康网站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检查要求:1、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若是招标公
10、告,应发布在深圳市卫生局或新健康网站上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并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3、若是投标邀请书,应有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进行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有投标邀请书的发放记录,发出的投标邀请书不得少于3家。(3) 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第一章第7条的规定进行。(4) 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可用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放给投标人,也可让投标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所有发出的招标文件均要求有接受的投标人的回执并有详细记录存档。检查要求:有招标文件的发放记录及接受
11、人的回执记录。(5) 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19:01 投标函;02 投标人概况;03 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信息科研状况;04 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需求的详细解决方案,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05 计划进度;06 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07 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维护期限,维护费用多少或比例等;08 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09 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相关专业的技术队伍情况及
12、管理水平; 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相应的资格证明。10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11 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12 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开标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相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或需议标的可按下述方式进行: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时间可定在评标时。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邀请该标书的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者有专人进行密封情况的检查比有记录备案;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招标人在招标文
13、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要求:有开标过程的详细记录,包含开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均拆封等。(6) 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14。.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外单位专家应占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评标专家资格20。 有关工程建设技术、信息技术、医疗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
14、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卫生信息专家库或深圳市科技信息局信息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0: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
15、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整个评标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
16、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9: 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检查要求:1、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满足上述第点及第点要求;2、有评标过程的详细记录,如评标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到齐等;3、有评标委员会全
17、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内容满足上述第点要求。(7) 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后,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属实,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若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则应重新进行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18、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则由评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挑选中标人;若其他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项目或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则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
19、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授权,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 招标人权责(1)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
20、招标代理机构。(4)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7)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8)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
21、踏勘项目现场。(9)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10)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1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修改通知发出时距离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则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22、不得少于二十日。(1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4. 招标代理机构权责(1)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5. 投标人权责(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
23、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招标的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2)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4)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5)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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