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建公司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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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建公司二一一年八月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编码:QD/JS01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符合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和GB/T 50430-2007标准)现行版本:修 改 码:020120801 发布 20120801 实施*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建公司 发布目 录QD/JS01-01 质量目标管理办法1QD/JS01-03 临时劳务工管理办法4QD/JS01-04 劳资专项管理办法8QD/JS01-05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3QD/JS01-06 计件(绩效)工资管理办法31QD/JS01-07
2、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37QD/JS01-08 设备管理办法41QD/JS01-09 装备计划管理办法56QD/JS01-10 生产管理办法60QD/JS01-11 施工质量策划管理规定65QD/JS01-12 投标管理办法69QD/JS01-13 合同管理办法72QD/JS01-14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77QD/JS01-15 物资管理办法87QD/JS01-16 施工准备管理规定98QD/JS01-17 特殊过程管理规定103QD/JS01-18 计量管理办法106QD/JS01-19 工程回访、保修和服务管理办法118QD/JS01-20 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办法122QD/JS01-2
3、1 质量绩效考核办法127QD/JS01-22 质量信息管理及质量管理改进办法135文件编码:QD/JS01-01 质量目标管理办法 页码:2/139质量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使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的过程成为质量改进的过程,提高全员劳动生产效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业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发包方的满意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目标制定的依据,质量目标的分类、分解和落实,质量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考核及质量目标的改进。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公司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设立了公司和工程部(项目部)两
4、级管理层,在公司机关层面设置相关部室和岗位,工程部(项目部)层面对应设置相关岗位,明确两级管理层中的组织协调质量管理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质量管理体系顺畅运行。第四条 公司经理是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贯彻集团的质量方针,组织制定公司的质量目标,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通过自查和评价和不断进行的质量管理创新,有效改进公司质量目标。第五条 副经理、总师负责协助公司经理制定质量目标,并对质量目标、质量指标的分类、分解提出具体要求,监督质量目标分解和实施情况,协助经理对公司的质量目标实施改进。第六条 技术质量部为公司质量目标管理的主责部门。协同相关部室和职能部门负责依据相关质量
5、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制定质量目标中本部门负责的具体质量指标,并对其进行进一步量化分解和落实,形成文件传递到基层单位,监督和考核基层单位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为质量目标的改进提供技术支持。(一) 技术质量部负责协助经理和总工程师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包括单位工程优良率、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等,负责制定基层单位应完成的质量目标,并对其进行分解,传递到基层施工单位及项目部。(二) 生产协调部负责协助副经理制定公司顾客满意度的质量目标,负责制定基层单位应完成的顾客满意度的指标,并对其进行分解,传递到基层项目部。第七条 工程部(项目部)负责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根据机关各职能部门下达的分解质量指标,制
6、定本单位的质量目标,并进一步量化分解至各岗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对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为公司质量目标改进提供基础数据支持。第三章 质量目标管理第八条 质量目标按照管理职能分类,可分为质量验收目标和顾客满意目标;按照管理层级分类,可分为公司质量目标和基层质量目标。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行业、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集团QD/JS0-0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经营管理的考核规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发包方反馈的满意度指数,公司管理层制定公司的质量目标。并通过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公司质量目标。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对管理层提出的质量目
7、标进行进一步的分解量化,制定公司QR/JS01/5.4.1-1质量目标、质量指标分解表,落实到机关各部门、工程部(项目部)等基层单位,保证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可监督考核、可实现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协助经理和总工程师对公司的质量目标进行展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分解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可通过日常工作检查、统计报表、内部审核等方式予以实现。第十二条 通过对质量目标的分解实施情况的有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对机关职能部门和工程部(项目部)及具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奖罚,可
8、通过月度经营管理考核、项目质量绩效考核等方式予以实现。通过适当地奖罚措施激励公司员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改进质量管理,以基层质量指标的实现保证公司质量目标的最终实现。第十三条 通过对公司各级管理层、各岗位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信息收集、传递、分析,结合发包方满意度的回访调查情况分析,由公司经理组织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质量目标管理中存在问题或潜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质量目标管理的改进目标,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跟踪反馈实施结果,为质量目标的持续改进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
9、规定及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记录。QR/JS01/5.4.1-1质量目标、质量指标分解表质量目标考核记录文件编码:QD/JS01-03 临时劳务工管理办法 页码:7/139临时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劳务工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劳动力管理水平,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完善用工手续,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支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劳务工包括子女临时合同工、家属工、再就业人员、返聘人员和外雇工。 第三条 临时劳务工由公司人事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用工单位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主要
10、承担临时劳务工的招聘、录用、培训、劳务合同签订、安全协议的签订、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用工单位,包括外埠施工、临时施工项目部等各用工单位。 第二章 用工原则第六条 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实际情况,尽量减少使用临时劳务工的数量。工作量不饱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劳务工。 第七条 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凡有用工岗位需求时,能使用内部职工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劳务工;能使用再就业人员的岗位,不得使用外雇工;在内部职工和再就业人员满足不了用工需求时,才允许使用外雇工和其它临时劳务工。 第八条 坚持控制外雇工使用方向的原则。原则上只允许在施工
11、生产一线岗位使用临时劳务工。各级机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涉及企业重大利益、需承担重要责任的岗位以及后勤、生活服务岗位、其它辅助生产岗位不得使用外雇工。第九条 坚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的原则。使用临时劳务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不得私招滥雇,不得选用在管理局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临时劳务工。第三章 用工计划第十条 临时劳务工使用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年底调整计划。(一)年度计划是指各单位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劳动定员情况,于每年一季度末提出年度临时劳务工使用计划申请报公司人事部。(二)调整计划是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量变化,对临时劳务工年度使用计划进
12、行的调整;公司人事部根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临时劳务工年度使用计划的调整意见,再对各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量变化进行年底使用计划调整。第四章 审批录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申请使用临时劳务工时,先填写用工申请表,经稳定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安全环保部、人事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申请使用再就业人员、返聘人员、家属工的,可随时由用工单位填写用工申请表,报人事部审批后,用工单位组织考核、录用。第十三条 对各用工单位确需使用外雇工的,由用工单位填写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事部,公司人事部对申请使用外雇工的岗位及数量进行审核后,于每月的5号组织进行“两试”招聘,合格录用。第十四条 录用基本
13、条件: (一)临时劳务工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外雇工必须持有身份证;(三)再就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公证书;(四)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五)其它劳务工必须持有身份证。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录用结束后,填报劳动用工选用结果备案表、劳动用工选用结果备案名册、临时劳务工登记表,同时提供选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公司人事部。第十六条 录用15日之内,由公司人事部和用工单位组织与临时劳务工本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必须按规定予以明确。第五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劳务
14、工的管理,建立临时劳务工数据库,建立健全临时劳务工管理台帐,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临时劳务工的情况,动态管理,做到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用工来源等清晰明了。 第十八条 临时劳务工本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安全环保部在临时劳务工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内容的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使用的临时劳务工,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齐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时劳务工审批手续; (二)临时劳务工花名册、台帐; (三)临时劳务工登记表; (四)劳动合同书;(五)考勤表,劳务费发放明细表;第六章 劳务费管理第二
15、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规范开支渠道,加强劳务费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行为,对劳务费发放逐人进行审核,做到劳务费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审批名册、劳务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五对口”。未经审批同意的临时劳务工,不予审批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要按月申请上报,由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实际按自行完成建安量提取控制(油田内部1.2、油田外部1.7)上报公司人事部审核,生产协调部、公司主管领导及公司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外雇工劳务费支付标准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地区原则上市场指导价格为技师100元/天,高级技工80元/天,中级技工60元/天,力工55元/天;外埠施工单位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自行
16、确定;按月考核及时上报发放。与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特别优秀的临时外雇工,冬闲期间享受生活费800元/月。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按月定期发放,用工单位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每月进行申报劳务费,由人事部审批后,进卡发放。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对劳务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不能串用(用劳务费发给在职职工)、占用与挪用。发现问题给予用工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各用工单位正常使用的临时劳务工,按月收取管理费。第二十七条 从事产能、化工的施工单位标准为60元/天。第二十八条 计划外用工,按所发生劳务费的0.5倍收取。第八章 其它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人事部要
17、对各用工单位的临时用工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用工单位依法用工。防止不经审批私自用工,防止不经审批乱发劳务费。 第三十条 对违反用工规定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单位,要对用工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处罚或纪律处分。对不按审批程序私自用工的单位,对用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第三十一条 公司人事部作为临时劳务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迎接上级部门对临时劳务工的监督检查。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编
18、码:QD/JS01-04 劳资专项管理办法 页码:23/139劳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劳动管理,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力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不包含外雇用工)。第二章 员工考勤管理第一节 员工的基本职责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听从指挥,服
19、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脱岗、串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第二节 工作时间第四条 上下班时间:除一线生产岗位和倒班员工外,其余人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一线生产岗位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在施工期集中生产、停工期集中休息。第五条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第六条 工作时间员工之间不得私自协商调换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第七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未成年人到生产工作岗位。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第八条 员工因事、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离开岗位的,必
20、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第九条 请销假程序。员工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同意,逐级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详见附表1)。1.事假、病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紧急突发事件,本人或委托他人告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情况特殊或请事假超过15天的,由主管部门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公司人事部备案。2.科级人员请假按领导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3.管理人员请假,由员工提出申请机组长审批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4.操作人员请假,由员工提出申请班组长审批机组长审批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第十条 员工请假离开*市的,必须经所在单
21、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机关一般管理人员由部门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第四节 考勤制度第十一条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须持有就诊医院病假休息时间证明或出院证明,必要时单位有权要求出具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的证明。1.员工病假期间按照*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石油管理局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石油管理局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医疗期3个月;5年以上(含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
22、限10 年以上(含10年)的,在石油管理局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20年以上(含2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3)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包括在内。2.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
23、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治愈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按照*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事假。指员工因私事向单位请假。第十三条 探亲假。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在内)。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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