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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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销项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税控开票系统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领购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开具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传递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保管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节缴销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进项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取得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传递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认证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抵扣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丢失发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节保管发票管理错
2、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发票检查与责任追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增值税发票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追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增值税发票领购申请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发票领用登记簿23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24附件4:发票开具申请单25附件5:客户开票资料清单27附件6:发票签收单28附件7:发票盘点情况表29附件8: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封面30附件9:开具红字发票汇总封面31附件10: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移交登记表32附件1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流程图33附件1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34附件13:开具红字增值
3、税专用发票信息表74附件1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75附件1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78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票管理旨在强化日常工作,促进各业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识和管理,提高发票监控力度,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具体形式
4、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等;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写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发票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直接收取增值税发票的业务部门是发票业务的流转管理部门,流转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发生业务行为的物资设备部门、经营部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第五条集团公司
5、、子公司及项目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职责如下:(一) 负责建立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二) 对发票流转职能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三)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四) 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五) 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六)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七) 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八) 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九) 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直接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发票业务流转管理职责如下:(一) 负责获取发票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二) 建立客户开票信息在内的档案资料,并对其
6、定期维护更新;(三) 对于认证未通过的发票,及时与客户沟通更换不合规发票;(四) 妥善保管并对内对外及时流转传递;(五) 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六) 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三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税控开票系统管理第七条抄税,是指报税前用金税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第八条报税,是指纳税人持金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第九条维护,配合税控设备专门机构更新维护硬件、软件;因金税盘或报税盘损坏、更换金税盘或报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及时联系专门机构及时维修,同时采取应急措施补采开票数据(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7、。第十条备案资料报送,按照主管税务局要求定期向其报送纸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项正数发票清单、负数发票清单、进项认证抵扣清单等资料。第二节领购发票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领购发票管理时,遵循下列程序:(一) 依据增值税发票需求量以及剩余量,定期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并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开票增量申请及开票限额申请。(二) 领购前,需由领购人员填制增值税发票领购申请单(附件1),经财务或税务部门领导批准后,按照税务机关发票领购流程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手续。(三) 领购人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领购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第十三条增值税
8、发票在领购时,领购人员必须凭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领购凭据进行现场验收,核对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的包装质量。在验收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增值税发票购回后,按发票号码编制发票领用登记簿(附件2)。发票领用登记簿应分类登记各种发票购、用、存的情况,发票领购人应定期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编制发票盘点情况表。第三节开具发票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应配备专岗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开具发票负责人(以下简称开票人员)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具体开具时限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相关税收
9、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提出开票申请、合同以及验工计价等附件资料提交开票人员后,开票人员应按流程开具发票并传递给经办人员。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附件3)。第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经办业务人员需向发票开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 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的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4);(二) 合同、结算单据、验工计价单;(三) 客户开票资料清单(附件5)(主要包括:开票信息,发票传递方式,邮寄地址等); (四) 加盖公章的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明(开具专用发票)等。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
10、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第十九条开票人员根据发票开具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开具发票后,应要求具体经办人在增值税发票领用表上进行登记:购货单位、发票类别、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份数、领用时间及领用人签名。登记完毕后,具体经办人员应领取发票及发票签收单,待客户签收后返回开票人员备存。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公司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应税劳务、销售货物等适用免税规定的;(二)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三) 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税劳务、销售货物。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开
11、具:(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二)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写。(三)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五)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各单位发票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第二十二条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情形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
12、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对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第二十三条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分销售方(出票方)申请和购买方(受票方)申请两种情况。(具体开具办法参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一)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或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尚未
13、交付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二) 当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时,应由购买方(受票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第四节传递发票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开票人员和经办人员之间、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之间传递必须办理相关签收、邮寄登记手续,对每一张发票的流转和去向做到可追溯查询。各种签收、登记单据填写务必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第二十五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所开增值税发票相关联次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单(附件6)签字确认。如客户对送达的发票信息认为不符
14、或有异议,经办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如属我方失误,应将原票退回并配合客户重新开具。第二十六条增值税发票需要邮寄时,应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速、安全传递。发票寄出后,应及时跟踪邮寄信息,要求对方收到发票后,在发票签收单上加盖公章,以传真的方式并同时邮寄进行确认。发票邮寄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 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及附件(如货物清单等);(二) 发票签收单;(三) 发票清单:注明增值税发票内容及份数、发票签收单等。第五节保管发票管理第二十七条增值税发票的保管(一) 专人专岗保管。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日常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里。(二) 内控分离。各单位应当建立
15、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控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做到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开具与盖章不能为同一人。(三) 定期盘存。各单位应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购、用、存的情况并及时如实填报。财务或税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编制发票盘点情况表(附件7),并经财务或税务部门负责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各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税务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到集团内部税务管理明晰,符合外部税务检查备案的要求。(一)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增值税发票登记簿和使用电子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保存10
16、年。(二) 各单位每月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分核算单位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封面(附件8),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三) 各单位每月将开具的红字发票联次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依次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开具红字发票汇总封面(附件9)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税务资料,保存期满,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第二十九条增值税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同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失。第六节缴销发票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发生以
17、下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一)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二)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三) 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已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应进行缴销。第四章进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取得发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在对外采购、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必须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18、用发票的除外(如招待费用、交通费等),必须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各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在对外采购、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必须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不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十二条公司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流转至财务人员前需进行审核的内容:(一)发票取得要坚持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原则,业务经办人员不得接受、要求销售方或提供劳务和服务方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二)审核发票票面的开票日期,原则上不收取超过开票日期40天的发票;(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后,
19、要核对购销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要对是否盖有发票专用章、密码区的发票号码与票面的发票号码一致等要素进行审核;(四)核对票面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五)核对票面商品或服务与票面的税率是否对应,保持逻辑一致;(六)业务经办人员应凭借互联网(如发票查询专门网站)等手段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第三十三条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情形:(一) 开具金额不符、发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二) 发票打印密码区错格压线,发票专用章覆盖金额;(三) 发票出现对折、油污或破损,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
20、(四) 开票信息填开有误;(五) 获取发票时开票日期已超过180天以上;(六) 发票联未经复写;(七) 购买的物资、设备无对应清单;(八) 查验判别的虚假发票;(九)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第二节传递发票管理第三十四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初步审核后,应在获取发票之日起10天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及发票联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传递至财务部门。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发票,由项目部财务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扫描传递至共享中心。项目部财务人员以生成的凭证作为发票认证相符的依据。认证相符后,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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