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DOCX 10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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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修编征求意见稿)二一四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3第三章 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53.1 一般原则53.2 调管范围53.3 监控范围7第四章 调控运行管理84.1 基本原则84.2 调度运行管理84.3 监控运行管理104.4 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管理114.5 集控中心调度运行管理11第五章 电网稳定管理135.1 一般原则135.2 安全稳定计算135.3 稳定限额管理145.4 涉网稳定管理145.5 稳控装置管理145.6 其他要求16第六章 无功电压运行管理176.1 一般原则176.2 电网无功电压管理主要内容176.3 电压
2、允许偏差范围176.4 变电站电压控制要求186.5 发电厂电压控制要求18第七章 频率及电压调整运行管理207.1 频率调整运行管理207.2 电压调整运行管理207.3 AGC运行管理20第八章 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228.1 一般原则228.2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22第九章 调度计划管理249.1 调度计划管理原则249.2 年度停电计划249.3 月度停电计划259.4 日前调度计划259.5 负荷管理27第十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2810.1 一般原则2810.2 工程前期管理2810.3 新设备投运前调度管理2810.4 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调度管理2910.5 新设备启动条件301
3、0.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3110.7 设备退役管理31第十一章 并网调度管理3211.1 一般原则3211.2 协议签订3211.3 新机组投运管理3211.4 并网机组运行管理与技术要求3311.5 网源协调管理34第十二章 水库调度管理3512.1 水库调度管理基本原则3512.2 水电调度的主要工作3612.3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3612.4 直调和省调委托水电厂的汇报要求37第十三章 新能源调度管理3913.1 新能源调度管理基本原则3913.2 新能源并网管理3913.3 新能源优先调度40第十四章 气象信息管理42第十五章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4315.1
4、基本原则4315.2 定值管理4315.3 运行及检验管理44第十六章 调度自动化管理4616.1 调度自动化管理基本原则4616.2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4616.3 调度自动化检修及异常管理47第十七章 电力通信管理4817.1 电力通信管理基本原则4817.2 通信检修与异常管理48第十八章 设备监控管理5018.1 设备监控一般原则5018.2 设备监控信息管理5018.3 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5018.4 集中监控缺陷管理5018.5 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管理50第十九章 调控运行操作规定5119.1 调度倒闸操作基本原则5119.2 调度操作制度5119.3 监控远方操作制度5219.
5、4 调度倒闸操作指令票5319.5 并列与解列操作5519.6 合环与解环操作5619.7 断路器操作5619.8 隔离开关操作5719.9 变压器操作5719.10 线路操作5819.11 母线操作5819.12 冲击合闸操作5919.13 零起升压操作5919.14 融冰操作60第二十章 事故处理规定6120.1 事故处理基本原则6120.2 频率异常处理6220.3 电压异常处理6320.4 线路事故处理6420.5 母线事故处理6520.6 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及互感器事故处理6620.7 发电机事故处理6620.8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事故处理6720.9 输电断面潮流异常事故处理6820
6、.10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6820.11 调度通信中断事故处理7020.12 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71附件1: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73附件2: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76附件3:调度术语表78附件4:逐项操作指令票、综合操作指令票及委托操作单的格式及举例88附件5: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91附件6: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控机构提供的资料97附件7:湖南电力系统调控机构代号98第1章 总 则1.1 为加强湖南电力调度控制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1
7、.2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1.3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1.4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1.5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含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风电场集控中心等)及变电站运维
8、(运行)单位。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由上至下依次分为: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1.6 电力调控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控工作。1.7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各级调控机构设备监控业务应服从相应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1.8 通信机构负责电力通信网管理、运行和维护,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运行管理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必须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指
9、挥。1.9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1.10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控有关的行为。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力调度控制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11 本规程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修订、解释。第2章 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2.1 电网调控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其主要任务如下: 2.1.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1.2
10、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1.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2.2 调控机构依法对电网实施调度管理,调度指挥电网运行,实施设备集中监控,负责调控业务专业管理。2.3 省调主要职责: 2.3.1 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3.2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3.3 负责跨省联络线控制,协助电网频率调整。2.3.4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3.5 签订直调范围内电厂
11、的并网调度协议并依据协议对电厂进行调度管理。2.3.6 开展省级电网运行方式分析,依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2.3.7 开展省级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2.3.8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工作票申请。2.3.9 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稳定专项管理,开展电网故障分析,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审查。2.3.10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3.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直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
12、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3.12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直调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检验管理。2.3.13 制定省级电网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2.3.14 参与制定电力通信规划,协调与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3.15 负责直调范围内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管理,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负责直调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电站的发电调度管理。2.3.16 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3.17 负责下级调控
13、机构调控运行人员、直调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及变电站运维(运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3.18 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2.4 地、县调主要职责:2.4.1 地调、县调工作职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调度控制管理通则要求,规范执行。第3章 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3.1 一般原则3.1.1 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3.1.2 调度管辖范围(简称调管范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输、变、配电系统,包括上级调度委托和授权调度的设备、直接调度范围和调度许可范围。3.1.3 直接调度范围(简
14、称直调范围):指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配电系统,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3.1.4 调度许可范围:指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应得到本级调控机构许可的设备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3.1.5 接入50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的调度权限由网调明确;接入 22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和接入110千伏电网的发电设备的调度权限、地调与地调之间的调管范围由省调明确;接入 11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和接入35千伏电网的发电设备的调度权限、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管范围由地调明确。3.1.6 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结线变更等应征得
15、相应调控机构同意。3.1.7 保护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的管辖范围一致。3.2 调管范围3.2.1 省调调管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直调范围以外的下列设备:3.2.2 上级调度委托和授权省调调度的设备;3.2.3 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站、场)(以下简称发电厂)设备:a) 直接并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发电厂设备;b) 其他应由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设备。3.2.4 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的发电厂设备:a) 直接并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机组;b) 直接并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的
16、风电、生物质能和光伏等新能源电厂机组;c) 直接并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万千瓦及以上其它类型的发电厂机组。3.2.5 500千伏主变低压侧设备;3.2.6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联络变电站的220千伏设备(主变压器除外);3.2.7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区域间联络线;3.2.8 省调许可调度的设备:a) 220千伏直馈线路;b)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设备(用户变电站设备除外)。3.2.9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3.2.9.1 并入本地区电网内上级调管范围以外的风电、生物质能和光伏等新能源电厂设备;3.2.9.2 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本地区电网内上级调管范围以
17、外的其他发电厂设备;3.2.9.3 地级市城区内110kV变电站设备及所辖县域内11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设备(含主变);3.2.9.4 110千伏线路;3.2.9.5 地级市城区内35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3.2.9.6 220千伏直馈线路;3.2.9.7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设备;3.2.9.8 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外的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设备。3.2.10 县调调管范围一般为3.2.10.1 县域内上级调管范围以外的并网发电厂设备;3.2.10.2 县域内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设备;3.2.10.3 上级调管范围以外的联络线。3.2.11 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
18、变电站自行管辖。3.2.12 调控机构应于预计投产日三个月前发布新设备的调管范围,每年一季度发布所辖调管范围明细表。3.3 监控范围:指调控机构集中监控的设备范围。3.3.1 监控范围划分基本原则:3.10.1.1 500kV及以上变电站:所有设备纳入省调监控范围。 3.10.1.2 220KV 变电站:地调所在市区内的220KV 变电站10KV 母线(含附属设备)及以上设备、站用电设备纳入地调监控班监控范围,10KV 馈线断路器纳入配网调控班监控范围;县域内的220KV 变电站10KV 母线(含附属设备)及以上设备、站用电设备纳入地调监控班监控范围,10KV 馈线断路器一般纳入县调监控范围;
19、3.4.1.3 110KV 变电站:地调所在市区内的110KV 变电站10KV 母线(含附属设备)及以上设备、站用电设备纳入地调监控班监控范围,10KV 馈线断路器纳入配网调控班监控范围;县域内 110KV 变电站 110KV 设备(含主变)纳入地调监控班监控范围,其他设备纳入县调监控范围。3.4.1.4 35KV 变电站:地调所在市区内的35KV变电站纳入配网调控班监控范围;县域内的35KV变电站纳入县调监控范围。3.4.1.5 未配置配网调控班的地调,其配网调控班监控设备纳入地调监控班监控范围。第4章 调控运行管理4.1 基本原则4.1.1 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控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
20、,服从统一调度。4.1.2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负责执行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发布调度指令。4.1.3 省调调度对象是取得调控业务联系资质的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和值班监控员、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变电站运维人员及线路维护单位运行值班人员,负责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4.1.4 省调调度员和监控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调控值班长经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其他资格调度员和监控员经省调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正式上岗。4.1.5 省调值班调度员和值班监控员与调度对象进行调控业务联系时,应使用普通话和
21、规范的调度术语,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记录应采用纸质签名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存档备查。发生错误,以录音或记录为依据确定责任归属,如无录音、记录可查,由发令单位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4.2 调度运行管理4.2.1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4.2.2 发、供电单位行政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权限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执行。4.2.3 除调控机构相关负责人(指省调控中心正、副主任,正、副总工程师,调控处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上级领导关于调控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相关负责
22、人转达。4.2.4 运行值班人员须通过省调组织的调度对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省调调度对象。省调应及时公布取得省调调度对象资格人员名单和省调调度员、监控员岗位及人员变更情况。4.2.5 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下达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及变电站运维(运行)人员应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4.2.6 运行值班人员须通过省调组织的调度对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省调调度对象。省调应及时公布取得省调调度对象资格人员名单和省调调度员、监控员岗位及人员变更情况。4.2.7 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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