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21版)应用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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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21版)应用解释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21版)(以下简称办法(2021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办法(2021版)若干条款的具体应用解释如下:一、办法(2021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办法(2021版)是否具有溯及力?2021年12月3日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2021版)自公布之日施行。2002年11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2016年3月3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办法和单行办法、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办法(2021版)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除办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办法(2021版)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办法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情形除外:2021年5月31日
3、至办法(2021版)实施之前,不符合原办法或政策规定,但符合办法(2021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视为合法生育,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登记的,应予补办。补办生育登记后,可享受合法生育的相应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无法兑现部分除外)。(二)办法(2021版)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按照办法(2021版)的规定处理。(三)具有连续性的行为,行为开始于办法(2021版)生效前,终止于生效后的,适用办法(2021版)。二、如何理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如何计算,,?办法(2021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指生育三个子女是夫妻的基本权利,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健康部门、基层组织
4、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夫妻享受规定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为其生育三个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夫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法XX婚条件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包括初婚夫妻、再婚夫妻和复婚夫妻。初婚是指男女双方均为初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再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离异或丧偶后,与他人再次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指离婚的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确定婚姻关系的行为。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二)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复婚夫妻在复婚之前,生育的与双方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三)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
5、术生育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五)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持该主张的夫妻,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无法提供证明者,视为该夫妻亲生,计算子女数;(六)收养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七)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以上子女数计算方式仅适用于生育政策,不适用计划生育家庭保障与奖励、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等政策。三、如何理解“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办法(2021版)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子
6、女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是指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一)有一个或多个子女鉴定为残疾;(二)鉴定为残疾的子女已经法定程序取得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三)该夫妻经医学检查无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废止(2021年9月26日)前作出的病残儿医学鉴XX论继续有效。四、如何办理生育登记?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网上登记。办理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凭生育登记回执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具体登记办法按照省卫
7、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五、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办法(2021版)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六、如何享受办法(2021版)中规定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办法(2021版)规定的假期包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育儿假每人每年10天,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15天。职工在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依法享受与
8、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等收入。享受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夫妻均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应休未休完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则上不结转下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
9、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职工。有关假期的具体解释如下:(一)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二)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
10、前一天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的,以最小年龄的子女为基准计算年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数按子女数量叠加计算。在子女三周岁以内,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继父(母)、法定监护人夫妻(指该子女无亲生父母抚养的情形)均可享受育儿假。(三)增加产假、护理假与育儿假在同一年内的,分别享受。(四)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从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当年起,子女即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总休假天数不超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
1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独生子女”,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子女,且该子女为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一般情况下,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再婚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以下情形视为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其父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当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其父或其母由该子女独自承担赡养义务的。2 .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3 .独生子女死
12、亡或伤残,由配偶承担其父母赡养义务的。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以及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均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七、如何理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法(2021版)第二十条所称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指1979年5月26日XX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X革发1979)58号)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依法取得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13、证的人员。领证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相关待遇。八、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所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在分配红利时是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办法(2021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成员以生产
14、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是指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额。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所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在分配红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林权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体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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