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石油管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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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纳特石油管有限公司 人事劳资管理规则编号版本/修改次执行日期拟制审核批准1.0/1天津纳特石油管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规则2008年7月1日目 录第一章一般规定3第二章录 用5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7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7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9第三节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解除12第四节其他13第四章试用期15第五章人事17第一节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调整、调任、出差17第二节停职18第三节经济补偿及医疗补贴19第四节研修20第五节保密及同业竞争限制20第六章工作22第一节工作时间22第二节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3第三节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及休假制度24第四节女职工保护措施28第
2、五节缺勤、迟到、早退29第七章服务纪律30第八章安全及卫生34第九章工资规则35第一节一般规定35第二节薪水体系35第三节岗位工资36第四节绩效奖金37第五节津贴和补贴37第六节加班加点工资37第七节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8第八节其他39第十章保险福利41第十一章绩效考核42第十二章表 彰44第十三章处 罚45第十四章附 则51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条 制定原则天津纳特石油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为“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下称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则(以下称为“本规则”)。第2条 用
3、语的定义本规则所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1 “职工”是对以下各项所规定人员的总称。(1) “直接的雇佣劳动者”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劳务合同的人员。(2) “正式职工”是指直接雇佣的劳动者。该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 “劳务合同职工”是指直接雇佣的劳动者,并且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己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学生、人事保险关系在原单位不需公司缴纳保险等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的合同)的人员。(4) “被派遣劳动者”是指与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
4、司,在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2 “职工代表”是指在公司尚未组织工会之前,由正式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具有代替工会职能的组织。其选任方法由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确定。第3条 本规则的法律约束力等1 仅在本规则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要件予以制定或变更的情形下,职工(1)对直接雇用劳动者来说,本规则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直接雇用的劳动者根据本规则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2)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遵守本规则的义务条款。以及提交给公司的保证书,承担维持公司秩
5、序的义务,同时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本规则认可的范围内,主张权力。2 本规则的制定、变更。(1) 本规则制定、变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履行规定的手续。(2) 本规则制定、变更后,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向职工公示。3 公司与直接雇用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则的内容不同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第4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职工。第5条 职务以及职级职工分为以下的职务和等级。职级一职级行政职务技术职务9董事长及董事8总经理7副总经理总工程师6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职级二职级行政职务技术职
6、务生产职务5各部门主管工程师厂长4专员助理工程师副厂长3助理技术员/技师调度/库管2事务员助理技术员/技师班长1实习事务员实习技术员/技师作业员第二章 录 用第6条 提出应聘者的录用审查申请所需的资料对应聘者进行录用审查时,作为录用审查申请资料,公司要求应聘者(仅限年满18周岁的人员)。提供以下各项所列的文件,对文件审查合格者进行选拔考试和面试。但,公司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的,可以全部或部分省略提交文件、选拔考试及面试的环节。(1) 公司规定格式的简历;(2) 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与短期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无需提供);(3) 照片2
7、张(最近二个月内拍摄的);(4) 学习成绩证明(原则上仅限最终学历学校毕业后5年以内的人员。(签订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与短期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无需提供);(5) 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6) 户口簿的复印件(有就失业证人员无需提供);(7) 身份证的复印件;(8) 就失业证的复印件(应届毕业人员以及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9) 签订劳务合同的,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学生的在校证明,或原单位缴纳保险的证明;(10) 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第7条 新录用人员提交的文件等1 公司应当向新录用人员以书面方式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公司未告知的,视为没有
8、录用条件。2 公司对于新录用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 新录用人员开始工作前(公司指定日期的,截止至该日期),在提交以下各项记载的文件的同时,还应向公司出示第6条第5项至第8项记载的文件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的原件。(1) 原雇用单位的退职证明(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2) 填写后的个人情况表(公司制定)(3) 声明第6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事项并无虚假,健康状况没有异常(对公司事前通知的疾病除外),未在公司以外的雇用单位工作(公司许可的除外),且了解并同意第1,2款记载的录用条件的保证书(4) 公司认为有必要确认的其他文件第8条 健康体检公司指定应聘人员
9、在试用期开始以前或在转正定级之前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或应聘者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定点医保医院进行体质检查,并向行政人事部出示体检证明。只有经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工作者,才可依照规定被公司录用。第9条 聘用禁忌公司实行亲属回避政策。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以雇佣;如员工与公司另一名员工结婚,则行政人事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第10条 个人情况发生变动时的通知以下各项情形发生变动的,职工应迅速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以口头或者公司有要求时通过书面
10、方式进行通知。(1) 现在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2) 学历以及资格(3) 本人、家属姓名以及相互关系(4) 结婚、生育、死亡及其他重人事项(5) 健康状况(6)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11条 劳动合同的新签订1 对于新入职员工,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在其在转正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并由人事专员监督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员工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有权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2 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若员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
11、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后方可签订,若员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公司将按第20条4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12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1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对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后,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期满前,行政人事部应提前35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应在5日内将回执返还行政人事部。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有关续订
12、及鉴证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按照第22条第1款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流程所在部门合同续订意向征求人事部在员工合同期满前60天向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经理发出续订意向征求,并了解员工合同期间工作表现及业绩状况,以确定劳动合同续订与否及续订期限长短人事部在合同期满前35天向员工发出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意向通知书”员工应在收到通知书后5天内书面反馈本人书面续订意向,告知是否与公司续订及续订年限,如到期未反馈将视为本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在合同到期前15天内续签劳动合同;若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按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办理离职手续向员工发送续订意向员工反
13、馈续订意向是否续订合同 第13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因工作需要,在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岗位异动、薪资调整等,应签订相应的书面补充文本作为双方劳动合同文本的补充。第14条 劳动合同的保管1 公司行政人事部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2 为方便管理,劳动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统一保存和管理,员工可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第15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正式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正式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14、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正式职工没有第2 0条、第2 1条第l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16条 因退休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1 正式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正式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下:(1) 男性正式职工为60周岁(2) 管理岗的女性正式职工为5 5周岁。(3) 作业岗的女性正式职工为5 O周岁。2 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可以和退休的原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原正式职工无权要求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第17条 因退休以外的原因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间届满的。2 正式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3 公司根据法律宣告破产的。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中途解散的。5 公司和正式职工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本合同,经过3个月的。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公司与正式职工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19条 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 正式职工可以提前3 O日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的正式职工,该合同可以在3 0日以上但不超过6个月的范围内延长设定的通知期限。通常的3 O日通知期限或延长的通知期限,为第27条第2款规定
16、的业务交接通常需要的期间,正式职工应当遵守该通知期限。2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与职员协商一致可以延长通知期限。(1) 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2) 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3)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奄、尚未结案的。(4)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末处理完毕的。3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正式职工不受第l款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正式职工缴纳社会
17、保险费的。(4) 公司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正式职上权益的。(5) 因以下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l 公司对正式职工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正式职工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l 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正式职工权利的。l 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 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正式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正式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正式职工人身安全的,正式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
18、先告知用人单位。第20条 公司不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包含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2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 正式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不改正的。4 正式职工对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1条 公司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正式职工本人或者向正式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职工患病
19、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2条 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手续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行政人事部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 公司根据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20、知工会。3 公司尚未组成工会的,公司组织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行使第l款规定的工会的权利。第23条 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2 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 0人但占公司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总数1 O%以上的,公司提前3 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困难企业标准的,需要满足该标准的条件)3 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21、要裁减人员的;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24条 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根据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有第l项至第4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不得根据第17条第1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根据第57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 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2、三节 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解除第25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务派遣合同1 被派遣劳动者与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中有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合同终止。2 被派遣劳动者根据第18条、第19条第3款、第4款(与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中的任意一方被认定发生第19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情形即可)的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与该派遣劳动者有关的劳务派遣合同也予以终止。第26条 公司提出劳务派遣合同终止1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第32条第1项,第2 0条、第2 1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就与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上,公司可以解除该个别劳务派遣合同,并将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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