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基础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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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经济法教程,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 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主编:刘泽海,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一、 企业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主要有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为基本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4.在法律
3、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立法宗旨 (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个人
4、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A.设立申请书。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B.投资人身份证明。,C.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1)设立申请与登记。 (2)登记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5、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 2.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
6、予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A.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
7、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清算人的产生 (2)通知与公告程序 (三)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
8、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四)责任消灭制度 (五)注销登记程序,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请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
9、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演练,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无限有限 无限不连带 能人富人 人才资本,【相同之处】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2出资要求不同。(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3经营方式不同。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 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 较小; 合伙人勤勉尽责; 合伙人相
10、互间有效监督。缺点: 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 不够稳定。,有限合伙的利弊,优点: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缺点: 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 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 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 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家族”的“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优点: 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缺点: 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
11、成本也相应偏大。,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组成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人员要求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 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 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出资要求 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 禁止以劳务出资 劳务等出资公示要求 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2、;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通过)(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13、 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1、共同点2、区别,二、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要求,1、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
14、明等文件;,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三、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1、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
15、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
16、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等。,2、设立登记(一般了解)(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出资收益)(1)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强调过户)(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普通
17、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
18、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他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P39。2、
19、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P37),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除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公司法是按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决议办法(3种方式):(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含两方面的内容:(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
20、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事项),(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的对外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
2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3)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表见代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
22、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注意: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23、权利。(代位权: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在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总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七)入伙与退伙,1、入伙(1)概念: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2)条件
24、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2、退伙(1)概念: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2)原因: 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A、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
25、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A、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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