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业务介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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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业务介绍,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职业卫生管理面临的形式和主要问题,一、职业卫生概述,一、定义1、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研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一门预防医学科学。职业卫生主要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诊治。,2、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2、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职业卫生概述,3、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 (2)群体发病; (3)疾病发生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 (4)很难治愈; (5)可以预防性。,一、职业卫生概述,二、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关系1、因果关系,一、职业卫生概述,2、浓度和强度的关系(1)危害因素与职业病是因果关系(2)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与发病率发病程度密切相关,一、职业卫生概述,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
3、010104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二、行政主管,安监部门职能: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二、行政主管,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二、行政主管,陕西省2012年完成划转,职能划转,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三、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号2
5、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199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人大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1987,1、法律、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条20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法律、法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6、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200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200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20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20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20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2、部门规章、制度,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
7、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部门规章、制度,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76号201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部门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
8、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部门规章、制度,3、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概念:是以保护职业人群为目的的卫生标准,是对劳动条件的各种卫生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控制职业有害因素、预防职业危害工作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制订劳动卫生法规的基础和贯彻、实施法规的技术规范。 凡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均是强制性标准。因此,职业卫生标准大多属强制性标准GBZ、GB、GBJ只有检测方法和告知标准是推荐标准GBZ/T,CONTENTS,目
9、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四、主要法律法规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2012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201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6、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
10、安健2013171号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11、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20151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76号201513、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
11、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
12、行状态。,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47号令,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
13、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
14、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5、。,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
16、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
17、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
18、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19、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
20、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
21、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22、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23、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24、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
25、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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