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考主观题答案图示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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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17年主观题图示解析及答案(供学习参考)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
2、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
3、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庚3.12出田留学,为期4个月,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3.10,庚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变更登记丁提供保证担保甲的M商品房2016.1.12日,订立此房买卖合同,2016.2.10,甲嘴着乙,将房卖给庚并告知与乙的合同戊私自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过户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此合同不履行,反之则变为购房款,甲向乙转移房展所有权,合同订立后房仍归甲使用;2016.7.13庚回国,甲交付房屋戊以轿车质押并交付戊要求取回车
4、使用,丙同意为扩大规模,向丙借200万,借1年1.16,S不偿还借丙的200万某保险公司甲之前买的房保险,保险支付5S个人独资企业2016.1.15甲用此款设立S个独企业2017.1.16,甲不能偿还借乙的100万2016.1.10*甲为创业,.向乙借100万,借期1年2016.5.16,甲收房时发生雷电引起火灾,房屋严重受损2016.3.15,将房租给辛,2个月,辛知庚买房一事1 .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答:观点一:按照房屋抵押合同关系处理。因为甲乙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屋
5、抵押合同关系属于双方的隐藏行为,即真实的意思表示。观点二: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2 .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
6、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答:(1)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为S企业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其投资人甲只有在S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补充的无限责任;(2) 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据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戊不承担责任,戊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且该质押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丙不得以其质权对抗善意第三人。3 .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
7、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答:(1)合同合法有效。因为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系虚假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止匕,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庚的行为系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庚知道甲乙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2)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系有权处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庚已经办理完房屋的变更登记。因此,庚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4 .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答:甲有权收取。因为在出卖的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本案中,出租房屋的租金,系法定孳息,因房屋尚未完成交付,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
8、。因此,作为出卖人的甲可以收取房屋的租金。5 .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答:应由甲承担。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火灾属于风险,甲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并无特殊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交付之时转移。甲尚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庚,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6 .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答:庚享有请求权。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9、。本窠中,甲将M房屋卖给庚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让,庚就取得了房屋火灾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地位。因此,庚作为被保险人,在火灾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主张5万元的保险金。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
10、,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甲乙商量敲诈勒索
11、赵某甲到丙处发现控制的是赵某 小孩,但未告知丙甲生意亏钱甲通知乙行动IT课,甲乙分工乙将致电钱某之事告知甲乙单独致电赵某,要30万不许报案 /钱某小孩在身边,乙致电钱某,未得逞要求拿50万赎人;赵某14丙电告甲119甲找丙骗其钱欠甲钱不还,丙答应控制其小孩退还钱某小孩丙控制某小孩,以为是钱某小孩小孩哭闹,丙捆绑缠嘴 致其鬣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量放弃勒索赵某钱财, 乙丙拖城市掩埋钱某赵某报案,甲乙丙归案答: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
12、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对象认识错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由于绑架小孩是赵某小孩,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小孩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绑架罪的对象须是特定、合格的对象,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 .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乙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因为人质已经死亡,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
13、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耍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 .丙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据刑法规定,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案中,“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可知其主观上仅为非法拘禁,对甲乙实施的绑架犯罪并不知情。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理论,丙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1)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控制,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
14、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一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北江将举罪(曲掾).(2)观点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属于高度危险行为,极易造成被害人死亡,智力正常的丙应知晓该危险却继续实施,可知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存在放任,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
15、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观点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行为人丙虽然对死亡结果存在预见,但其主观目的仅为索债,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按常识其对死亡结果是反对的,因此主观上仅为过失,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0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
16、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嘲辐掣髓赣效霸输?龈曙跳I班萨赞埼觥勰“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判决已然生效。虽然法院没有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但不影响裁判生效。(2) 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的时间不同。一审裁
17、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答:据高检规则第593条的规定,本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主要为:(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直接向省检察院申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不服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
18、立案复查。(3)S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4)省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李某餐厅服务员胡某不公开审理,f= 以事实不清,_J I一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I 饭后,李某送胡某李某的几个朋友向检杳机关送达判决书,未向李某送达, 裁判文书网上也发布了判决书回家途中强奸1.起诉Y区法院检查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改判强奸罪,W 有期徒刑三年S市中院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刑诉解释第472条规定,本案中:(1)省高院
19、接受抗诉后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决定自己来重新审理。(2)省高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答: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
20、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李某餐厅服务员胡某不公开审理,f= 以事实不清,_J I一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I 饭后,李某送胡某李某的几个朋友向检杳机关送达判决书,未向李某送达, 裁判文书网上也发布了判决书回家途中强奸1.起诉Y区法院检查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改判强奸罪,W 有期徒刑三年S市中院5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答: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
21、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据刑诉解释第46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有两种途径解决;(1)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
22、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2)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IUIVU1.J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
23、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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