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买卖限制性规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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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及案例分析,2017.11南京,内容概览,一、短线交易二、敏感期买卖三、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四、权益变动及超比例增减持五、减持新规解读,3,4,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2号、18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其他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部,2015年9月18日),3,股份买卖规则体系,第一部分 短线交易
2、,法律依据: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证券公司因余额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5,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认定逻辑:,证券法第47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其目的系通过对交易收益的追缴,以有效的淡化、消除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该项立法规制的对
3、象应限定为具备特定的身份,且凭借其身份可获得内幕信息之人。证券法将此类人员细化为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此,短线交易之构成以行为人具有上述人员之身份为前提,证券法第47条又将短线交易定义为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有“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之两次以上相反买卖交易行为。,6,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因此,以上要件对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演绎的逻辑为:成为相应主体后再有一组反向交易行为。(一)有主体:行为人首先应获得董事、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股东之身份(基于身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二)有行为:获得主体身份后在六个月内有一组以上反向交易行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4、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7,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认定逻辑:,1、不同身份主体及其认定标准:(1)董、监、高身份:采用“一端说”认定标准,即在买入或卖出时点只要一个时点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就满足。 (2) 5%以上股东身份:采用“两端说”认定标准,即在买入和卖出时点均应该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华夏建通案例-股东身份两端说标准的司法确认。区分的原因:我们认为董监高的身份比股东身份更容易获取公司内部信息.,8,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主体认定,2、不同持股方式的认定标准: (1)名义持有:宽松,即股东、董江高以自己名义持有。 (2)实
5、际持有: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等。针对法人,则包括一致行动人。 我国适用原则:实际持有 司法案例:南宁糖业 监管案例:深宝安,四川圣达,9,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1、连续减持中误操作增持的短线交易认定:案例: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2年9月-12月期间,历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本例中,股东12月12日增持300股及12月14日、17日、18日的减持行为均构成短线交易,10,三、短线交易时间,行为认定,案例:新湖中宝原持有金洲管道(002443)14.98%的股份。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
6、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金洲管道股票2,7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股1.556%;同日,又买入股票653,07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0.376%,构成短线交易。 2011年11月30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湖中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同一天内有反向交易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11,三、短线交易时间,绝大多数国家对内幕交易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短线交易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内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亦或不法意图,不问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消息,只要特定身份主体在法律禁止时间内买卖证券,就可认定为短线交易违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法未明确,但监管案例对短线交
7、易认定时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以充分发挥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吓阻和威慑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原则,12,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监管案例:金发科技: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任金发科技(600143)副董事长。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做出警告。中铁二局: 公司控股股东二局集团(持股48.46%)于201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092,318股,成交均价为2
8、4.95元/股,占中铁二局总股本的1.1028%,其中5月25日减持4,944,262股,成交均价24.91元,但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以均价25.7元/股买入504,778股,导致短线交易。因买价高于卖价,未产生收益,被立案稽查。 无过错不免责,13,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1、公司的归入权收益归入上市公司法规:证券法第47条以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收益的计算方法: 证券法未明确 但从惩罚性原则出发,倾向从严,采用“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14,五、短线交易结果,2
9、、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需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披露内容为: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15,五、短线交易结果,3、交易所纪律处分,上述短线交易应被认定为四次。其违规涉及金额计算如下:5013 + 1069180.75 + 1043390 + 344420.8 = 2,462,004.55元,达到通报批评的处分标准。,一般根据违规金额予以关注函、监管函、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分。如前述某5%以上股东连续减持中增持的案例中,16,五、短线交易结果,4、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GYD公司的第二大股东DX
10、投资(持股5%以上)2012年8月31日减持公司股份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8.008元。2012年9月20日、21日、24日,又先后买入公司股份142,310股、422,610股和35,000股,合计买入599,920股,涉及成交金额共计1067.87万元,短线交易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除交易收益外,DX投资承诺将此次交易成交金额的10%,共计106万元上缴公司,以作进一步经济补偿。最终,交易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17,五、短线交易结果,某创业板公司自然人股东夏*在2013年9月期间发生了如下交易行为:,违规金额计算为28700+1647250+14569172=16,245,122
11、元,达到公开谴责的标准。最终考虑其1900股卖出行为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公开谴责适用于违规性质严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意:持股达到5%以上后自动成为法定的禁止短线交易主体。,18,五、短线交易结果,案例:,1、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5月19日,广东健隆达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大宗
12、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2009年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益款570 万元(包含交易收益和期间利息),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19,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08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
13、,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启示:从5%以上股东“两端说”的标准,该例其实不构成短线交易,但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20,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2011年4月29日,闽福发(000547)大股东(持股19.96%)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参与公司定向增发认购新股35,000,000股,每股价格8.70元。2011年7月19日,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800万股,每股价格11.30元,构成短线交易。国力民生公司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
14、闽福发。 2011年11月9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国力民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21,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激励办法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 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九条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
15、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22,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不认定为短线交易的卖出行为依据:2012年6月20日,上市部关于就上市公司回购高管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问题的复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
16、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同时不应占用当年可转让股份的额度,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从计算可转让额度的股份基数中扣除),4、股权激励因未满足行权条件需向高管、股东强制性回购的股份,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23,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建议尽量避开短线交易六个月的敏感期。具体为:针对期权行权,如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自行择机行权,非董事会安排集中行权)方式予以规避;案例:2013年年8月13日,QSYJ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副总经理邹某某授予了10万股限制性股票。12月25日,邹某某以12.4元/股的
17、价格卖出95,550股,交易金额为1,184,820元。获取限制性股票与卖出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短线交易。我部给予监管函予以警示。,5、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24,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属于以融资为目的交易行为,原股东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参照适用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包含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以及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上市部2013年关于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相关请示问题的复函也对上述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案例:苏州固锝(002079)持股5%以上股东
18、润福贸易于2013年3月14日与东吴证券签订协议,将持有的206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一年,按照协议需于2014年3月14日购回2060万股公司股票。但由于润福贸易在2014年1月2日对公司股票进行过减持,润福贸易在2014年7月2日前不能购回公司股票,否则属于短线交易。因此,润福贸易无法按时购回,东吴证券对此做违约交易处理。,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的证券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25,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第二部分 敏感期买卖,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定人员要求在一定事项的时限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要求。 立法目的: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
19、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又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此,对可以接触到敏感信息的特定人员直接禁止买卖股份。与短线交易一样,是为防控内幕交易而要求特定人员承担的一种附加义务和无过错责任。 适用规则: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版)第3.8.17条,第4.2.18条、第4.2.19条,27,一、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定义及适用规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短线交易法定主体有所区别:5%以上股东/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基于特定身份的一种附加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28,二、身份主体,
20、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版)第3.8.17条:(1)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问题:若提前披露定期报告,敏感期是否也提前?(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问题:董监高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买卖股票受到窗口期限制吗?(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29,三、敏感期的具体时间范围,(1)更改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敏感期如何计算? 案例:SZTY2012年年报原预约披露日期为2013年3月26
21、日,后申请延期至4月26日。2013年3月22日,公司高管许某先后卖出5万股、10万股、买入7350股、卖出10万股。许某的交易行为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数量25.735万股,买卖金额474.10万元,短线交易股份数量10.735股,短线交易金额203.96万元。 处理结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分析,30,三、敏感期的具体时间范围,案例:2010年X月T日,某上市公司公告了重组预案,当日是周六,公司股票于T2日复牌。T3日,公司财务总监买入15000股公司股票。启示:该行为违反了高管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的规定(即公告披露后两个交易日不能买卖股份),交易所对其出具
22、监管函予以警示。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回顾下:内幕信息敏感期至信息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时截止),(2)重大事项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依然不得交易,31,三、敏感期的具体时间范围,(3)采取补救措施后可降格处罚 TSXC上市公司董事徐某在2012年9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本公司股票50万股。2012年10月26日,TSXC披露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的规定。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314.49万元,同比减少2.61%。公司公告称,徐某已事先将此次减持计划通知董秘并履行报备程序,但衔接上的失误导致违规行为发生。事后,徐某已主动将成交金额的20%,即69万元上缴给公司
23、。徐某并未依靠董事身份获知公司业绩方面等内部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未涉及内幕交易。,32,三、敏感期的具体时间范围,2013年1月9日,HDXX发布2012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增长2128。1月17日,公司发布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某(公司董事、总经理)于当日增持公司75万股,并计划未来3个月内拟继续增持10万90万股。 2月19日,陈某继续增持公司股份28.32万股。2月28日,公司披露2012年业绩快报,净利润同比增长24.88。2月19日的增持行为与业绩快报披露相差不足10日,属于敏感期买卖,且金额达到公开谴责。但考虑到:(1)本人已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市场对其增持行为
24、已有预期。增持维护股价,提振市场对公司信心,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快报数据与预告基本一致,内幕交易可能性也较小;(3)陈某愿意将2月19日所买入股票按买入价与快报发布前一日收盘价差上交公司,共计6.80万元。 处理结果:对陈某免于纪律处分,降为监管函予以警示。,案例:实际控制人敏感期股份买卖,33,三、敏感期的具体时间范围,2012年6月29日,XRK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丁某和董事、财务总监潘某办理完限售股解限手续并上市流通。两人分别于6月29日、7月2日连续减持公司股票80万股和12.5万股,达到董监高每年可减持的25%上限。7月14日,公司发布了中报业绩修正公告,亏损1.6-1.
25、7亿元。 2013年5月27日,证监会对两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XRK母公司5月份财务报表6月11日编制完成,载明前5月已累计亏损约1.4亿元。6月12日,主管会计陈某通过内网办公系统给发送潘某。潘某6月16日发送给丁某。母公司资产、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90%左右。证监会最终对二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89万元、12万元,并处同等金额罚。 启示: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业绩修正公告前10天的之前,未违反敏感期的规定。但上述减持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案例:敏感期与内幕交易的关系,34,三、敏感期的具体时间范围,第三部分 股份变动管理规定,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42条第二款: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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