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绿色通用厂房评价技术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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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送审稿)2016年9月前 言在城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是建筑业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载体,同时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建筑品质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实施绿色建筑是可持续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和本市一系列方针政策,绿色民用建筑已进入强制推广期,在更多功能类型建筑上推广绿色建筑势在必行。随着政策引导和2.5产业的蓬勃发展,本市物流建筑的规模日益增大,通用厂房也具有相当的建设规模。大力推进通用厂房(库)的绿色发展,对于上海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引导通用厂房
2、(库)向绿色建筑方向发展,推动其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写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本技术细则在结合本市通用厂房(库)的特点和实际工程实践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最新修编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以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规范。本细则技术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该类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明确的技术原则,提供更加具体的技术指导,以尽可能减少其对城市能源和资源的影响,实现绿色
3、可持续发展。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行业内专家及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20003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参编单位及编写人员:参加单位及参与人员: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节地与室外环境55 节能与能源利用18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2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28 室内环境质量与职业健康639 施工管理7310 运营管理8311 提高与创新项
4、91附录A941 总则1.0.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的评价工作,更好地完善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相关评价标准体系,制定本技术细则。1.0.2本技术细则主要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的通用厂房(库)的评价,主要包括物流建筑、通用厂房及其附属建筑。改建、扩建通用厂房(库)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本条中的附属建筑,主要指为生产服务而毗邻布置的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为人员生活所需建造的、独立在园区内设置的独栋建筑物不在本细则的评价范围内,如独立办公楼、职工食堂、倒班宿舍、其他文化娱乐建筑等,应执行其他相关评价标准或技术细则。1.0.3绿色通用
5、厂房(库)的评价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1.0.4评价绿色通用厂房(库)除应符合本技术细则的各项要求以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982 术语2.0.1 绿色通用厂房(库)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物流建筑或通用厂房。2.0.2 物流建筑用于不同货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等物流活动的建筑,包括单体物流建筑和组团型物流建筑群。2.0.3 通用厂房按照产业用地指南要求规划布局合理,供水,供电
6、,供热,供气,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满足工业生产需求,具有行业通用性的标准厂房。2.0.4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状况,是衡量土地平面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建筑系数(项目建筑物占地面积项目构筑物占地面积项目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2.0.5 太阳辐射反射系数材料表面反射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6 立体绿化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各种绿化形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2.0.
7、7 非传统水 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冷却水、海水和河道水等。2.0.8 清水混凝土一次浇注成型,不进行外装饰,直接采用现浇混凝土的自然表面效果作为饰面的混凝土。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通用厂房(库)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2绿色通用厂房(库)的评价可以为建筑单体或建筑群。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评价对象所处室外环境的整体评价结论为依据。3.1.3 本细则条文存在两类不参评情情况,一类为部分条文设计阶段不参评,另一类是申请评价项目满足本细则
8、中某具体条文规定的不参评条件时,该条文可申请不参评,具体不参评情况以每个条文的条文说明解释为准。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提高与创新项,提高与创新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3.2.3在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绿色通用厂房(库
9、)评价按总得分确定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评价等级。三个等级的绿色通用厂房(库)都应满足本细则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最低总得分分别为50分、60分、80分。3.2.4 设计评价时,绿色通用厂房(库)总得分Q设计按照公式3.2.4-1计算取得,为第48章中五类指标评分项按各自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第11章提高与创新项的附加得分之和。Q设计w1Q1w 2Q2w3Q3w4Q4w5Q5Q8 (3.2.4-1)运行评价时,绿色通用厂房(库)总得分Q运行按照公式3.2.4-2计算取得,为第410章中七类指标评分项按各自的评分
10、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第11章提高与创新项的附加得分之和。Q运行w1Q1w 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 (3.2.4-2)3.2.5评价指标体系七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照参评建筑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某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评分项所有参评条文的最大分值之和。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Q8,其得分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可直接计入总得分。3.2.6 评价指标体系各类指标评分项的设计评价权重和运行评价权重按表3.2.6-1或3.2.5-2取值,是否设置空调
11、的通用厂房(库),其权重取值不同。表3.2.6-1 绿色通用厂房(库)各类分项指标权重表(未设置空调类型)评价阶段节地与室外环境w1节能与能源利用w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4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w5施工管理w6运营管理W7设计评价0.220.200.20.160.22运行评价0.170.150.150.10.170.10.16表3.2.6-2 绿色通用厂房(库)各类分项指标权重表(设置空调建筑类型)评价阶段节地与室外环境w1节能与能源利用w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4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w5施工管理w6运营管理W7设计评价0.20.250.20.150.2运行评价
12、0.150.20.150.10.150.10.154 节地与室外环境4.1 控制项4.1.1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符合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的建设控制要求。【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建设项目的性质、组成、规模以及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并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建设项目对上海的产业经济结构
13、、对社会的制约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应已经论证,并得到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建设场地不得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及上海市批准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自然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国家及上海市批准的各类禁止建设区。若项目处于限制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但已被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采取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则视为符合本条规定。场地内如有有价值的的古树名木等,还应符合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建设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复,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
14、规划文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场地地形图、总平面图等。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看项目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批复、总平面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4.1.2 项目选址应无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危害。【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项目选址时不宜选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如合理确定场地标高,采用防洪(潮)堤坝方案等。其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经济等因素确定,其防汛排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
15、1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的要求。建设场地不应位于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爆破危险区界限内,不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规定的爆破危险范围(安全允许距离)。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的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项目区位图、场地原始地形图、总平面图、临水防护设施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如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运行阶段应查看竣工图中相应安全防护距离及各项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措施的设计,或查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
16、告、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4.1.3 建设项目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项目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各类污染源。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废水、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项目,应设置相应防护距离或采取防护、控制、治理措施,使所产生的有害物质满足国家和上海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持建设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质量达到国家和上海现行环保卫生标准规定。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通用厂房(库)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
17、0 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通用厂房(库)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履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规定。如项目相邻有住宅、宿舍或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设项目应确保建筑间距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对于日照的相关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
18、阶段审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纸、生产工艺图纸、污染治理相关专项设计文件或方案,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查看图纸是否落实相关防治措施。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包括现场核查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并运转正常,查验运行过程中的检测报告,核实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的排放是否超标,固体废弃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4.1.4建筑及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通用厂房(库)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尽量避免采用玻璃幕墙。如采用玻璃幕墙,应符合
19、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 09-56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并经过专家论证。照明设计的光污染,主要指建筑物的夜景泛光照明、工业企业的室外照明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项目如采用夜景照明,应对夜景照明设计进行评估,对建成后的实际使用效果进行评测,严格控制场地外由场地照明造成的照度值。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现行上海市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 316的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灯具的光度检验报告、照明设计方案(含计算书)、照
20、明施工图。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竣工图、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玻璃进场复验报告、灯具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情况。4.2 评分项土地利用与总体规划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场地利用效率。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评价总分值:16分】:1 仓储物流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40%,其他类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35%,得4分 ;2 项目容积率达到现行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所在行业对应的控制值,得6分;达到推荐值,得10分。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得2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在符合生产流程、操
21、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宜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提升建设场地的利用效率。在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2012 版)中,对产业项目的容积率指标设置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整值。表4.2.1-1物流仓储项目用地指标表4.2.1-2标准厂房项目用地指标对于8米以上的高架库及通用厂房,容积率计算按项目所在区规定执行。如项目所在地无具体规定,可依据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中关于容积率的指标解释中的说明:“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可作为车库、机房、公共服务设施、交通通道、储藏等
22、空间,其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满足安全、卫生、便利等要求。项目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即可得分。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施工图、经济技术指标、地下设计图纸等。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4.2.2 合理设置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 【评价分值:4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建设场地应设置方便人员出入和转运的通道,为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设置专用设施和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
23、采取无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为保护环境、再生材料资源创造条件。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废物,应在符合规定要求的贮存设施、场所,分类安全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并执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废物处理处置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总平面施工图、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图纸或专项设计文件。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4.2.3 充分利用既有建筑、构筑物进行建设。【评价分值:4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对于场地选址在无既有建筑、构筑物的项目,本项不参评。鼓励充分利用场地内建筑质量能保证安全的既有建筑、构筑物,或通过少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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