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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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编号:Y2357制度页数:共17页提案制度管理办法编 制 人:李荣虎审 核 人:李术东批 准 人:张志祥 主办单位:集团总部总裁室发布日期:2011 年 11 月 3 日生效日期:2011 年 11 月 3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定义提案制度是指为建立并维持一个持续、开放性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参与生产经营与管理,激发员工主动、自发地提出建设性创意的活动。第二条 提案的种类 按照提案的范围和解决提案措施的不同分为改善类提案和发现类提案两个类型。第三条 推进组织总裁室工业工程组总体规划与督导集团提案制度管理活动,子公司设立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和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以负责
2、具体、有效推进提案制度管理活动,具体组织职责详见改善管理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四条 提案制度适用于建龙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提案制度流程第一节 改善类提案第五条 改善类提案的范围凡是有关公司生产、技术、设备、采购、销售、财务、人力、安全、卫生及环境等方面提出的具体、可行、富于建设性的改善措施都适用。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1、提案人,是指全体员工。提案人通过网上运行系统创建改善类提案表,没有网络运行系统的单位的提案人需填制提案表(见附件五)。2、提案须于提案构想完成后、实际进行改善前提出;3、被提案单位,是该项提案所涉及的改善事项的实施单位。若对提案实施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由公司改善管理委员
3、会事务小组判定。4、改善类提案分为业务内提案、业务外提案、CDA改善提案和跨公司提案。属本身职务范围内的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即业务内提案,直接送交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若属于本公司其他厂处职责范围的提案,即业务外提案,送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未设立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的单位,提案均送交至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若属于其他公司职责范围的提案,即跨公司提案,送交被提案单位所在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 第七条 提案的受理1、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或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收到提案后,负责研判提案是否符合受理规定。如经判定属于不受理事项,应说明理由并呈送事
4、务小组组长核定后退回给提案人;如经判定属于受理事项,应及时送交被提案单位进行初审。2、被提案单位收件后,应办理审查工作,如对该提案是否受理有疑义时,应再与原移送的事务小组共同研讨确定,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以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的判定为准。3、不予受理的事项(1)属于人身攻击和批评、抱怨性质而不具建设性的建议;(2)无具体内容的建议;(3)发现与以前受理的提案或已立项专案雷同者;(4)提案前已进行中或完成的改善工作(属自主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改善提案必须在厂处发表会之前提出);(5)有关福利措施、待遇制度及工作时间的建议;(6)被提案单位内已有类似的构想,但
5、受某种限制不能实施,其不能实施的原因能给予合理解释或证明的建议;(7)属于既有的规定、作业标准或一般例行性业务,其所提的工作方法或技术毫无创新的建议。(8)其他。4、提案的受理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第八条 提案审查1、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被提案单位收件后应进行初审,初审之后进行提案实施,提案实施完成后由被提案单位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的标准按照“附件六”改善类提案审查表执行。初审和复审均务必在两周内完成。(1)初审判定为不采用的提案,应说明理由呈送一级主管核定后,由本厂处事务小组直接退给提案人,不再进行复审。若提案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报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2)初审判定
6、为采用的提案,于实施完成后进行复审;若在改善进行过程中,因受相关条件限制无法或不须实施而改判不采用时,应说明理由呈送一级主管核定后,送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或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确认后直接退还提案人。2、提案审查的核定阶层如下: 判定采 用不采用评分4140373633323032302927262423212018171514分以下等级12345678910初审单位核定阶层子公司为一级主管控股公司为高层主管子公司为二级主管控股公司为一级主管子公司为一级主管/控股公司为高层主管复审单位核定阶层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评审小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评审小组3、提案审查人员不得为原提案人。4、在
7、一年内不能实施完成的提案不予采用。5、若提案尚须其他有关单位协助配合方能实施者,应送请有关单位协助审查。6、从提案依创意性、实施努力程度、完整性、应用范围、年净效益等方面判定提案初审和复审分数。7、初审判定采用的提案,被提案单位应注明预定实施日期。8、若原判定不采用的提案,日后因环境改变或排除限制条件,而由被提案单位于原提案日期之后一年内依提案构想予以实施者,提案人可重新提出该提案。9、被提案单位与协办单位审查意见不同时,可提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重审。10、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对初审和复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会请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直接审查。第九条 改善类业务内提案处理流程参考“附件二
8、”,改善类业务外提案处理流程参考“附件三”。第十条 跨公司提案处理流程参考“附件四”。第十一条 提案实施与追踪采用的提案,被提案单位应予以实施,改善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提案给予适当督导与追踪。有提案网络运行系统的单位,每月由系统自动跟催实施检讨情况,没有提案网络系统的单位要求提案实施单位于提案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事务小组提报采用提案实施检讨表(采用提案实施检讨表见“附件七”)。第十二条 改善类提案的奖励1、提案奖:提案经受理后依审查结果给予奖励。(1)不采用:赠送纪念品一份。(2)采用:实施完成经复审后,依下表级别给予奖励。评分与奖励对应表如下: 200 400奖金(元)400025001800
9、140080050030020010050纪念品评分414037363332302927262423212018171514不采用不受理等级10(3)跨公司提案由提案人所在公司给予奖励(跨公司特优提案奖励见本条款第6项)。(4)被提案单位采用且开始实施的提案,若因受相关条件限制无法或不须继续实施时,给予提案人一份纪念品。(5)数人共提一案,其奖金平分。2、提案人为一级主管(含)以上者,不发放提案奖。3、个人参与奖:每年依下表评点方式,各公司分别计算主提案人上一周期年经复审完成提案的累计点数,依累计点数高低,各取前十名(同名次者增额录取),于各公司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上或第一季度公司级发表会上公开
10、表彰,每人奖励200元。评点方式如下表:等级2345678910评点10点9点8点7点6点5点4点3点2点1点4、集团推行绩优单位表彰集团对各板块评奖,每年办理一次推行绩优单位表彰,根据各板块推行情况从板块各子公司中评选推行绩优单位。对其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于集团成果发表暨总结大会上公开表彰。5、公司推行绩优单位表彰各公司每年办理一次推行绩优单位表彰,依第十三条评比规则评选出上一周期年推行绩优单位,对其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于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上或第一季度公司级发表会上公开表彰,奖励额度为:事务小组组长及干事400元/人,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中其他人员200元/人。6、特优提案奖励采用的提案经实施一年
11、后,经财务确认年净效益在五十万元(含)以上者,由提案实施单位整理各项成果资料于三个月内向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提出申请奖励(特优提案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八),经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评审小组评议合格者,列为特优提案。特优提案按年净效益的3 %颁给被提案单位,有协办单位的酌予分享;按年净效益的1%颁给提案人,合计最高奖金以3万元为限。跨公司特优提案奖励,提案人奖金由其所在单位颁发,提案实施单位奖金由实施单位颁发。第十三条 公司与集团推行绩优单位评比规则:1、公司推行绩优单位评比的要素包括提案实施完成率和人均提案数。提案实施完成率,按各单位一定时期内累计改善类提案实施完成数除以累计采用的改善类提案总数
12、计算;人均提案数,按一定时期内累计改善类提案总数除以本周期内期初与期末平均在职员工数计算。2、对各厂处根据提案实施完成率和人均提案数分别进行排序,以X1、X2、X3、X4Xn表示人均提案数从前到后的排序;以Y1、Y2、Y3、Y4Yn表示提案实施完成率从前到后的排序。每个厂处获得一个成绩排序组合,如:X1Y1、X1Y2、X2Y1、X1Y3、X2Y2、X3Y1。根据每个厂处成绩排序组合在下表中的位置,按下表优先顺序确定推行绩优厂处: 人均提案数提案实施完成率X1X2X3X4XnY1X1Y1X2Y1X3Y1X4Y1XnY1Y2X1Y2X2Y2X3Y2X4Y2XnY2Y3X1Y3X2Y3X3Y3X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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