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两违”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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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两违”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制定“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明确“两违”认定标准,完善“两违”分类处置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两违”建筑是指在我县规划区域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
2、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县住建局、水利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林业局、旅游局等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两违”分类处置工作。第二章“两违”建筑认定标准第四条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属于“两违”建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的,或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
3、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新建、扩建、拆改建的;(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等内容建设的;(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三章“两违”建筑的分类第五条“两违”分类处置工作应充分综合考虑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具体因素,将处置“两违”建筑与创建文明城市以及城市改造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对每一宗“两违”建筑详细调查分析、区别归类。按照相关法律法
4、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拆除一批、没收一批、缓拆一批、整改一批”的方式,区别对待,采取“罚款补办、部分整改、没收建筑物、强制拆除”等四种处置类型。第六条分类处置对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自2011年7月24日县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成立之前所形成的“两违”,作为本试行办法分类处置的对象。2011年7月24日以后形成的“两违”,一律依法强制拆除。第七条“罚款补办”类型“罚款补办”类型的违法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镇)建设规划;(二)
5、无房屋质量、地质灾害、消防隐患等安全问题,不危害公共安全;(三)用地、建设无纠纷;(四)违法建设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补缴相关款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用地政策规定,经土地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采取独幢建设,符合建设标准的;(二)土地使用权人将原有宅基地翻建且自建自住的,同时符合村民“一户一宅”政策;(三)已进入规划审批手续,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已建成建筑面积和层数符合审批条件的。第八条“部分整改”类型“部分整改”类型的违法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镇)
6、建设规划;(二)无房屋质量、地质灾害、消防隐患等安全问题,不危害公共安全;(三)用地、建设无纠纷;(四)违法建设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整改到位的。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建设当事人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用地政策规定,采取独幢但超标准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要求的;(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3)未经批准扩建、加层、搭建建筑附属设施影响规划,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的;(4
7、)存在工程质量、地质灾害、消防隐患等安全问题,通过加固、治理、排除险情、增加设施设备、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第九条“没收建筑物”类型没收建筑物类型的违法建筑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二)以牟利为目的出租、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行为的;(三)除符合“罚款补办、部分整改、强制拆除”分类处置类型范围以外的违法建筑。第十条“强制拆除”类型(-)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能拆除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处置:1 .实施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8、失;2 .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3 .部分拆除会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以及整体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前款第三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列入强制拆除类型:1.全县范围内2011年7月24日以后新增的“两违”建筑;2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
9、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3 .违法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4 .存在工程质量、地质灾害、消防等安全隐患,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符合要求的,或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公共安全、采光、通风、排水、通行,且无法消除或与相邻权人无法达成共识的;5 .对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6 .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途、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区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公共消防通道进行违法建设的;7 .擅自在城区、镇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8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重影响护城河水源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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