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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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法与渔业法规,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海军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北京时间上午9时0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撞,致使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王伟失踪。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中 美 撞 机 事 件,2003,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
2、业并离开这一水域。,编号为TAGS62的“鲍迪奇号”海军间谍船是美国的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之一。这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一年到头都在世界各地的海洋上游荡,用其统一装备的多波段大视角精确海洋声纳搜集海洋情报,具体包括海上导航、海图绘制、短距离导航援助、潮夕情况、卫星导航、雷达导航、海上航行定位、海上浮冰、热带风暴、天气、深海及近海勘测、海面海底海水取样及分析、海洋环境调查等38项,其中“鲍迪奇号”上的拖带式海底声纳更是如同“情报吸尘器”,把所经之处的海洋情况摸得一清二楚,所搜集的情报主要供美国的战略核攻击潜艇主动进攻或者拦截他国潜艇之用。,新一代“鲍迪奇号”排水量5000吨,舰长329英尺,舰宽58英
3、尺,巡航速度16节,1996年7月下水,上有船员25人,“科研人员”30人,多为美国海军资深间谍专家,舰上的实验室面积4000平方英尺,实验室的设备可以当场检测出海水取样的结果,并且同步发送到美国国防部的相关情报机构。,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海洋渔业的影响 第五节 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实践 第六节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面积为1.09亿平方公里,30.3%全球海洋面积为3.61亿平方公里 已经开发的90%左右的鱼类87%的原油10%的多金属矿世界航道大部分的海洋科研,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
4、说,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三、专属经济区的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实行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详见公约第55条和57条),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沿海国享有的权利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2)并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的建造和使用;3)海洋科学研究;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具有一定的管辖权。,以下权利受公
5、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二、专署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种论点:领海论、公海论、专属管辖区论领海论:拉丁美洲的国家,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巴拿马、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公海论:美国、法国、英国、日本专属管辖区论:许多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该区域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公约赋予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3)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权利,既不能适用公海制度也不能适用领海制度,而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4)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一类实施特
6、殊制度的海域。,三、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专属经济区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美国家在40年代中期提出的200海里管辖水域。 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宣言”,以及“沿岸渔业宣言”。杜鲁门宣言引起了美洲其他国家的反应,墨西哥、巴西、乌拉圭、阿根廷等也相应地先后宣布了大陆架。,1947年6月 智利宣布建立200海里的管辖区域。 1947年8月 秘鲁也发布了类似的宣言。 20世纪60年代 拉美国家普遍宣布了200海里海洋区域,主张对自然资源的管辖权。 在亚洲和非洲,很多国家也宣布了类似的管辖海域。,“承袭海”的概念的提出: 时间:19701971 对象:加勒比海国家
7、 地点:圣多明各 内容:召开会议讨论海洋法问题 结果:发布 “圣多明各宣言” 。,1972年,非洲17国在雅温得召开了“非洲海洋问题区域讨论会”,提出应设立一个沿海国享有专属管辖权的经济区。 同年8月,肯尼亚总统以条约草案的方式,向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的“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首次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在19731982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专属经济区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最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确定下来,并被认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截至到2003年7月,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
8、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被广泛接受; 其中的有关渔业管理的原则和规则,成为沿海国对近海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最主要的依据; 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制度也成为现代海洋渔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最鲜明的特点,并已经和正在对世界海洋渔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三. “剩余权利”,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2) 沿海国的管辖权 3) 沿海国的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
9、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也涉及非生物资源,还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产生能源等其他经济性开发活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主要限于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性活动,这包括了渔业所利用的生物资源和渔业活动。,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2.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3.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4.行政管辖权5.民事管辖权6.刑事管辖权7.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例如,若其他国家的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有关EEZ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可行使紧追权。,3)沿海国的义务 沿海国在EEZ内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
10、也必须同时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沿海国在EEZ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到其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二.其他国家在EEZ内的权利和义务 1)其他国家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义务 3)剩余权利 4)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1)其他国家的权利1. 航行自由;2. 飞越自由;3.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 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公约88-115条适用公海的一般规定,只要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5. 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还享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
11、余部分的权利。 但是发达的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仅有权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内发达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根据公约第71条,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开发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冰岛),2)其它国家的义务 其他国家在EEZ内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制定的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法律规章,以及不与该公约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剩余权利 公约在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分配时,将大部分也是主要的权利赋予沿海国家和其它的国家,但是不可避免有些权利既不属于沿海国的权利也不属于其它国家的权利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而产生出来
12、的某些新的对海洋的用途,也可能不在沿海国或其它国家的任何一方的权利之列,这些权利就是剩余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剩余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据此,对于“剩余权利”,公约没有明确赋予沿海国或是其他国家,而规定根据具体问题,在公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解决。,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公约的原则性的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定
13、第38条所指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公约中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所规定的程序。,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公约的原则性的规定: 3.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
14、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防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决定。,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一、 EEZ渔业问题的由来和发展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 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三、 特殊鱼类种群和海洋哺乳动物四、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一、 EEZ渔业问题的由来和发展 19世纪下半叶,认识到海洋渔业资源走向衰退,认为需要对海洋渔业进行管理。 进入20世纪以后,捕鱼工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使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可衰竭性得到了证实和普遍
15、承认。 20世纪以后,大型机动渔船出现并使用,远洋渔业迅速发展。,远洋渔业船队时常和当地渔民或渔船产生摩擦和冲突。 一些沿海国开始对沿岸一定范围内的渔业进行管理。 在1930年由国际联盟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上,一些国家提出了“渔区”的概念,建议由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渔业管辖权,但这一建议未能获得通过。,在此之后,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国内立法来扩大渔业管辖范围。 在1958年通过了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该公约允许各国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条件下享有公海捕鱼自由; 承认海洋生物资源被过度开发和衰竭的危险和可能性; 要求签约国采取措施,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保证这些资源的“最佳持续产量”。,该公约
16、试图通过所有有关国家的具体行动,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制度,但实践中并没有获得成功。 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宣布建立专属渔区,对渔区内的渔业实行专属管辖。 到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已有67个国家主张12海里渔区;18个国家主张15103海里渔区;11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渔区。,绝大部分渔业资源存在并被开发于12海里之外; 沿海国对12海里渔区的管辖,并不能防止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 很多国家要求有更大的管辖区域来控制和管理捕鱼活动。,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的条款很快被广大沿海国所接受,并反映在众多国家的
17、国内渔业立法中付诸实施。 目前,绝大多数的沿海国建立了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渔业管理制度已成为国际渔业法规中的核心内容。,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 1)沿海国对EEZ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 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1)沿海国对EEZ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这种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包括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及管理。,2)专属经济区内生
18、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享有养护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其他有关国家有为养护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和与沿海国的合作义务。 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 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应采取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应“在适当的情形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得到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的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为防止对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沿海国应以科学为基础,根据生物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生物资源的可利用部分。 沿海国应参照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在适当的情形下进行合作
19、,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应在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的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 使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 并应考虑到捕捞方式、生物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是全球性的国际标准。,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在采取这种措施时,还应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的鱼种,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为确保沿海国能正确采取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的措施,
20、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在适当的情形下,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并在所有有关国家,包括其国民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的参与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得到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的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 1)沿海国对EEZ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 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 在不妨害公约有关生物资源的养护的条款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促进生物资源的最适度利用。为此: 沿海国应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 在沿
21、海国没有能力捕捞专属经济区内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沿海国在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时应考虑一些有关因素。,这些有关因素包括: 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沿海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利益的重要性;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该区域或分区域内发展中国家捕捞一部分剩余量的要求; 尽量减少其国民惯常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或曾经对研究或测定种群做过大量工作的国家的经济失调的需要。,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 沿海国可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以及进行捕鱼的条款和条件,并妥为公布。 获准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予以遵守。
22、,(1)发给渔民、渔船和捕捞装备执照,包括交纳规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报酬可包括有关渔业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方面的适当补偿。(2)决定可捕鱼种和确定渔获量限额。不论是关于特定种群或多种种群或一定期间的单船渔获量,或关于特定期间内任何国家国民的渔获量。,(3)规定渔汛和渔区,以及可使用的渔具的种类、大小、数量以及渔船的种类大小和数量。 (4)确定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种的年龄和大小。 (5)规定渔船应交的情报,包括渔获量、捕捞努力量统计和船位报告。 (6)要求在沿海国的控制下进行特定的渔业研究计划,并规定这种研究的进行,包括渔获物抽样、样品处理和相关科学资料的报告。,(7)由沿海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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