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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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事业发展中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规划管理,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是为计量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队伍。第三条省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凡申请、组
2、建、换届、调整、撤销技术委员会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省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第五条各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局管理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积极参与本省计量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承担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咨询,以及计量行政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二)根据本专业领域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的需要,指导本省计量技术机构参
3、与全国计量比对的项目申报;向省局提出本省计量比对的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建议;协助做好计量比对方案审定、结果分析、整改落实和教育培训工作。(三)根据本专业领域全省计量工作需要,向省局提出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宣贯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技术审查、专家审定的组织工作;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四)依据国家和全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专题调研,向省局提出本专业计量技术发展趋势报告和措施建议。1 .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对本专业领域制(
4、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以及所建计量标准现状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2 .评估本专业领域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计量法规、技术规范等情况,提出措施建议;3 .对本专业领域仪器仪表(标准物质)生产企业进行调研,提出本省提升仪器仪表(标准物质)质量措施建议;4 .对本专业领域计量器具由单一周期检定模式向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在线检定等多元化检定方式转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立新型强制检定方式措施建议;5 .对本专业领域计量器具开展计量作弊防控技术和查处技术研究,提出防控计量作弊措施建议;6 .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
5、作。(五)定期向省局提交工作建议、计划和总结。(六)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一般设委员2531人,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测量、生产、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陕西省计量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省局批准。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
6、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2人),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担任。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全力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专家聚集度较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10人以上;(二)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能力在省内居于领先水平,主持完成过地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起草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项以上;()应在国家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技术组织担任委员以上职务1人以上;(四)能提供秘书处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等条件;(五
7、)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要的资金和时间保证等。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3人担任顾问,特殊情况下可以增设。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省局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到期可以连聘连任。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对一些工作量较大的单项工作
8、可以设立专项工作组,在所承担的专项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第十一条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须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经省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省局备案。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
9、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对于重大事项,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第十五条表决时应有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事项应获得参加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对于通讯单位成员和特邀专家的意见应有单独的书面记录。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审批或由秘书长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同意。要做好印章使用登记,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由于机构变动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技术委员会应将印章上交省局。第四章委
10、员职责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自觉遵守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履行委员义务,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二)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在技术委员会各项技术工作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以及计量标准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所在技术委员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四)认真回复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件,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第十八条主任委员职责:(一)主持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主持技术委员会年会、有关计量技术项目审
11、定等重要会议;(二)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委员在计量技术项目等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三)审签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或者下发给委员的公文及技术文件;(四)协调技术委员会与秘书处承担单位之间、委员与秘书处之间、委员与委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五)做好技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及梯队建设工作;(六)监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第十九条副主任委员职责:(-)协助主任委员履行工作职责;(二)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第二十条秘书长职责:(一)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二)组织拟定和落实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筹备技
12、术委员会年会;(三)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四)把握本专业计量技术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五)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二十一条副秘书长职责:(一)协助秘书长履行工作职责;(二)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秘书长职责。第五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批复、筹建、批复成立等。第二十三条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向省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1)。筹建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当于市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第二十四条
13、对符合筹建条件的,由省局书面批复,明确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第二十五条筹建单位应当在省局批复筹建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建方案拟定等工作,并向省局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一)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2);(二)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3);(三)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4):(四)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14、(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七)任期内工作计划草案等;(八)省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省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同意组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也可以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第二十七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批复成立后4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成立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审议通过后报省局备案。由省局授予计量技术委员会印章,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顾问颁发聘书。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命名冠以各自专业或相应物理量的名称。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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