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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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
2、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建立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二)组织、指导各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三)依法发布召回通知、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四)组织开展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业务培训、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五)指导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设在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等有关技术机构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及认定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六)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
3、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生产者信息及缺陷线索的收集、初评、核实,及时逐级报送;(二)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召回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开展召回管理业务培训及消费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五)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技术工作,依
4、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研究拟订省缺陷消费品管理制度框架和工作计划;(二)承担全省消费品缺陷线索收集、风险分析、缺陷调查、召回指导、召回监督与两古相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开展消费品缺陷验证工作;(四)组建、管理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专家库;(五)指导全省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技术工作;(六)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七)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技术工作。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在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工作中获取的消费品缺陷线索和信息。第八条消费品生产者和
5、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一)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二)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社会安定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较大负面舆情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者、经营者报告,或者在监管中发现前款情形的,应当自接到报告或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第九条消费品缺陷线索、信息,可以采取
6、以下方式收集:(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动提供;(二)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举报、相关热线电话反映;(三)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及相关研究;(四)有关部门、协会、其他机构信息共享;(五)消费品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六)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监测;(七)国内外召回信息公告。第十条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收集、汇总的缺陷线索、信息才安如下程序进行分析研判:(一)对收集的消费品缺陷线索进行分类整理,核实消费品产地等基本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二)对于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生产者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通过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三)对于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生产者
7、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收集相关证据。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缺陷线索开展技术会商,对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及是否建议启动召回程序提出技术会商意见。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技术会商意见确认启动召回程序的,应当自技术会商意见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督促生产者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生产者提交的调查分析结果逐级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二条生产者接到调查分析通知后,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应当实施召回的,应当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如下
8、程序实施召回:(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二)自生产者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等,并通过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召回材料;(三)按照召回计划内容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者在门店、网站等销售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并告知相关消费者;(四)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逐级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在召回完成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五)留存召回过程材料,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召回过程。第十三条生产者接到调查分析通知后,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
9、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者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逐级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未通过的,督促生产者在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三)调查分析结果和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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