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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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
2、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业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
3、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通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事故(含农业机械和渔业生产)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通报。驻赣民航监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事故信息通报。驻赣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事故信息通报。煤矿、消防、教育、体育、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事故信息通报。第六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相关规定,及时录入和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七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
4、于同级有关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对事故统计数据。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权限,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九条煤矿、民航、铁路交通、特种设备事故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矿山监察、民航监管、铁路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复。铁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建设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于前款规定。发生在地方公路的道路运输业事故,
5、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在高速公路的重大以下道路运输业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可由本级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的人民政府批复。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实行提级调(一)存在瞒报、谎报事故情形的;(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
6、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二条事故查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一)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被授权、委托部门10日内未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或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三)事故比较典型、社会影响大的;(四)
7、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五)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挂牌督办的。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当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长由被委托或授权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8、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处理建议;(四)评估应急处置工作;(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制口整改措施;(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组。(一)技术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并提交技术问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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