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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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O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如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一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一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长春市朝阳区5514厂家属区。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
3、心。举办者早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500()元;出资者: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金额:5000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事务;(二);负责受理承办、代办、转办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无偿、低偿服务;(三);收集和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来信来访。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
4、,其成员为J人。理事长1人。理事长谭景辉.、副理事李莹、理事苏静。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
5、工资报酬;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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