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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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
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指导和监督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
3、需求调查分析统计、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协助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以及落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它工作。梅州市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下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安排、保障对象资格定期复核和退出、房屋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统计、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牵
4、头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情况,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空间布局。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5、用地指标单列,并优先保障。第八条商品住房开发、“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各类住房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宗地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要求、竣工及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作为自然资源部门制订供地方案的依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五)
6、直管公房中符合条件可转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四)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适用、满
7、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房屋性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三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第三章申请审核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一)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三)城镇低收入住房
8、困难家庭;(四)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六)新就业无房职工;(七)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A)其他应纳入保障的对象。第十五条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梅州城区居住;(二)属于梅江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
9、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梅州城区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梅江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梅江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8倍以下(含8倍),人均资产认定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计算起不满5年;(二)申请人已与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
10、聘用(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己与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或赠与房产,且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
11、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作为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未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提交材料目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就
12、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承办单位转送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初审。第二十四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初审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名单及相关材料转送梅江区民政部门,由其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区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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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梅州 城区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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