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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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
2、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临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立足盘活,促进利用。以盘活土地开发利用为目的,督促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二)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严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要充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规定处置。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4、)询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用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等材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其他合法措施。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一)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
5、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八条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进行闲置认定。协助调查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协助调查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显示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6、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闲置原因说明材料。未补充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九条因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
7、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选择处置方式后,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或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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