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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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某某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和治理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价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数字赋能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2、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为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指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以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为目标,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
3、境的各项改革举措。第六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标准和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
4、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发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的政策,应向社会公开,并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第十条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
5、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要素资源的权利。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针对互联网平台、数字经济、医药购销、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政府合同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
6、平等,不得规定单方面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实行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允许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即入制”试点改革。深化“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实现涉企行政审批证照集成式“一码涵盖、一照通行”。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
7、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二条本市整合各类中小微企业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机制,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帮助中小微企业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增加接入部门数量和信用信息数量及质量,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库、研发加计扣除企业库、企业专利数据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多库联动机
8、制,实施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创新能力提升、创新资源集成、提供精准服务等专项行动。提标升级“双创+”孵化机制,深化“双创+骨干企业、产业园区、产业链、楼宇经济、平台”模式,促进双创载体孵化质量提升。第十三条本市全面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推进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被监督的上市公司的失信以及违法信息进行共享;对中小投资者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师资培训、课题研究等方式,共同提升中小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水平。第十四条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9、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依法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相关部门制定涉企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办法,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十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目录;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使用投标保
10、证金电子保函功能,实现投标保证金自动缴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并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及申报指南,实施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服务。推行涉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的待遇。对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第十七条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市场主体
12、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和指导,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深入实施“一平台三工程”建设,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建设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网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服务。开发建设“某某市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智慧安全、快办通办”的线上服务。第十八条本市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制定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利用大数据分析、双随机回访监督、信用修复等支持手段建立完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动态信用积分排名、失信行为惩戒和淘汰,将信用状况和惩戒结果定期
13、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商事登记、行政审批、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第十九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
14、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依法反映行业诉求。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二十条本市统一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清单。推行清单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智能化服务。推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标准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推动实体行政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第二十一条本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次申力、当场办理、限时办结,采取集中办理、就近
15、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方式提供服务便利。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需要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政务服务大厅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逐步推广综合窗口设置,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评价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
16、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融合共享,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移动掌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无人工干预智能秒批等。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实现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相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变更登
17、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其自由迁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二)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S)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四)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五)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本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标准化及在政务服务中的共享应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政务数据资源向有数据共享需求的部门推送。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18、、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相关政府部门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数据资源。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开办企业、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逐步推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实现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实现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社区事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
19、中使用电子印章,推动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互联互通。第二十六条本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及市场主体经营的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
20、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各相关部门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本市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办事指南和承诺书样式,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21、的,应当即时办理。相关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公示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八条本市相关部门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其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办理结果前补齐或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先予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市设定证明事项时,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说
22、明设定证明事项的必要性,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第三十条本市推行水电气暖网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暖网的前置条
23、件,且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暖网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允许容缺受理。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暖网供应可靠性的管制措施。第三十一条推进实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办
24、理后续报建手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推动地块红线、出让合同、缴费凭证等材料线上互通共享,实现土地首次登记“缴费完税即发证工降低用地成本,对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改扩建面积不增收土地价款,加强混合产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基础供给。第三十二条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建立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分类细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分别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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