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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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2、。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体形式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施工体量在100O平方米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酌情简化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但应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备查。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的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1.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
3、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2 .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订立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会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3 .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4、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4 .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可替代),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
5、监管信息系统。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确定。(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5.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筌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原则上不超过13个字符。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
6、程建设主管部门)6,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高峰期用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配备2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由总包单位文件任命,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劳资专管员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根据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确定。(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7,订立用工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和班组长签署进场承诺书和个人工资卡(社保卡)保管
7、承诺书。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应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定、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8 .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
8、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二)进场施工阶段9 .上线监管信息系统。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建资专管员信息、用工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和共享。(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0 .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
9、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声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I1.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
10、考勤管理。(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2 .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应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3 .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
11、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4 .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殳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清单,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人工费用的拨付形式根据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5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并编制代发工资清单,
12、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工资支付完毕后,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6 .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7 .调处工资支付纠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三)完工退场阶段18
13、.严格人员退场管理。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9 .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
14、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20 .撤销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且无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根据5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撤销专用账户。(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21 .返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
15、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根据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2 .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欠薪问题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 .由市、县(区)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涉领域,分类转办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
16、办,并按规定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2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依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17、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聪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麻户的1 .由
18、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六)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
19、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八)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十)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
20、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十三)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赈户拨付工程款中
21、的人工费用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十六)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22、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2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十八)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速设单位速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速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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