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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学校奖学金评比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第三条XX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XX学院奖学金按照在校生人数
2、2%评比(一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15%评比,二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30%评比,三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55%评比)。第四条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国家奖学金要求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要求参评时没有纪律处分。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体育测试成绩必须达标。4、在校期间综合成绩名
3、列前茅(综合成绩二学业成绩义60%+思想品德成绩义4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5、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要考察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6、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评比的顺序:首先国家奖学金、其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再次学校奖学金。)第三章评审原则与程序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
4、奖学金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学校奖学金;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第九条评审程序: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XX市教育局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名额;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本细则前已明确。2、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年学校下达的具体分配名额,组织学生申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集体研究,拟出初审名单(要稍微多于应评指标),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公寓科对学生进行综合审核。3、综合审核部门具体分工如下: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思想表现
5、、评优情况、有无违纪现象等;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学业成绩(包括学分、学绩及所在班级名次);公寓科负责审核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情况。上述部门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到学院评审小组,学院据此确定出最后名单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在学院公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评审通过名单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XX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XX学院奖学金申请表,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其中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按照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办理银行卡,奖学金直接打入银行卡中;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9月起施行,由XX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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